概述
(族別)洪雅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北投社業主,其二為內轆庄業戶,其三為北投社番業戶。北投社位於今南投縣草屯鎮舊大字新庄。(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62-1772(乾隆27-37年)。
身分1
北投社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62(乾隆27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內轆庄業戶1762(乾隆27年)。
事蹟1
1762(乾隆27年),番業主余啟章,先前將草地壹處,招得佃人黃士彩等人開墾,今因簡觀宗兄弟積欠番租,不能承管,蒙官府審理交番自管,仍招原佃黃士彩等人開墾。「立給永耕佃批北投社番業主余啟章,因先年有簡汝懷向前番目買去草地壹處,坐土內轆庄,即招得佃人黃士彩、劉明及黃慶福,自費工本墾築成田,并帶水分灌溉。今簡觀宗兄弟因欠番租,不能承管,本年閏五月內,赴縣主胡呈稟將庄交還社番自行管業完課,蒙准推收過割。茲章等前來,仍招得原佃黃士彩、劉明及黃慶福,耕作庄前原田壹叚,又東勢水汴頭原田壹叚,丈明共柒甲柒分正,即日面議,全年照例供租,其國課番丁什費等項,壹儘在內,俱係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每甲納租捌石,遞年共納租粟陸拾壹石陸斗正,永為定例。其租至拾月冬公眾滿斗在庄風精量交付番車運,不得少欠升合。倘佃人回唐,其田底任憑佃人頂退,業主不得阻擋刁難,止照原佃收租」。有給永耕佃批為據。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數位典藏資料庫」。
身分2
內轆庄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62(乾隆27年),知有業戶戳記「發給北投內轆庄業戶余啟章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北投社番業主1762(乾隆27年)。
事蹟2
1762(乾隆27年),番業主余啟章,先前將草地壹處,招得佃人黃士彩等人開墾,今因簡觀宗兄弟積欠番租,不能承管,蒙官府審理交番自管,仍招原佃黃士彩等人開墾。「立給永耕佃批北投社番業主余啟章,因先年有簡汝懷向前番目買去草地壹處,坐土內轆庄,即招得佃人黃士彩、劉明及黃慶福,自費工本墾築成田,并帶水分灌溉。今簡觀宗兄弟因欠番租,不能承管,本年閏五月內,赴縣主胡呈稟將庄交還社番自行管業完課,蒙准推收過割。茲章等前來,仍招得原佃黃士彩、劉明及黃慶福,耕作庄前原田壹叚,又東勢水汴頭原田壹叚,丈明共柒甲柒分正,即日面議,全年照例供租,其國課番丁什費等項,壹儘在內,俱係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每甲納租捌石,遞年共納租粟陸拾壹石陸斗正,永為定例。其租至拾月冬公眾滿斗在庄風精量交付番車運,不得少欠升合。倘佃人回唐,其田底任憑佃人頂退,業主不得阻擋刁難,止照原佃收租」。有立給永耕佃批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番業主,但使用戳記為業戶戳記,並知有業戶戳記。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數位典藏資料庫」。
身分3
北投社番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72(乾隆37年)。
事蹟3
1772(乾隆37年),番業戶余啟章等人,先前將草地招佃開墾,今蒙官府清丈佃人土地,要求佃人將租穀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立遵憲再給佃批字北投社番業戶余啟章、通事郎斗六、土目總三甲等,有遺草地萬寶莊,於乾隆八年間,前土目萬買奕議請漢人吳連倘包開水圳,因工資訴控,前縣主陸堂斷:犂份四十張付倘招佃給批,收佃底銀作工資。又三十二年,蒙縣主韓臨莊遶埒,親丈佃人李喬基份下原田二十一甲五分,年納大租一百七十二石、溢田四甲四分六釐四毫七絲六忽、溢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八合零八撮;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釐四毫七絲六忽,共納原溢租粟二百零七石七斗一升八合八撮,在莊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虛濕抵塞,如有少欠,任業主呈追;倘有社餉諸事,係番業主抵擋。番莊中作陂修圳等費,佃人支理」。有遵憲再給佃批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