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素仔自己,往往只稱素仔。(族別)洪雅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北投社番業主,其二為北投社番。北投社位於今南投縣草屯鎮舊大字新庄。(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85(乾隆50年)。
身分1
北投社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85(乾隆50年),有番業主戳記為憑「北投社番業主素仔自己圖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北投社番1785(乾隆50年)。
事蹟1
1785(乾隆50年),社番素仔,將水田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賴賜出首承買。「立永杜賣盡根契北投社番素仔,有自己應分水田壹段,帶水分灌溉,明丈實田捌分正,坐落北投大埔洋,東至大頭斗六田為界,西至女婿鳥阿鳥田為界,南至平路圳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使用,願將田出賣,先問叔姪兄弟番親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賴賜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佰伍拾捌大員正,其銀即仝中交收足訖明白。其田踏付賜觀前去掌管永遠己業,遞年供納大租粟陸石肆斗正,上下兩季交納給單收租。日後不得增以派少。保此田係素自己物業,與叔姪兄弟番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事,係素一力自理,不干賜觀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洗之理」。有永杜賣盡根契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社番,但使用戳記為番業主戳記。見《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
身分2
北投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785(乾隆50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北投社番業主1785(乾隆50年)。
事蹟2
1785(乾隆50年),社番素仔,將水田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賴賜出首承買。「立永杜賣盡根契北投社番素仔,有自己應分水田壹段,帶水分灌溉,明丈實田捌分正,坐落北投大埔洋,東至大頭斗六田為界,西至女婿鳥阿鳥田為界,南至平路圳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使用,願將田出賣,先問叔姪兄弟番親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賴賜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佰伍拾捌大員正,其銀即仝中交收足訖明白。其田踏付賜觀前去掌管永遠己業,遞年供納大租粟陸石肆斗正,上下兩季交納給單收租。日後不得增以派少。保此田係素自己物業,與叔姪兄弟番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事,係素一力自理,不干賜觀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洗之理」。有永杜賣盡根契為據。見《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