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洪雅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北投社番業主,其二為北投社番。北投社位於今南投縣草屯鎮舊大字新庄。(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14(嘉慶19年)。
身分1
北投社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14(嘉慶19年),有番業主戳記為憑「北投社番業主潘八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北投社番1814(嘉慶19年)。
事蹟1
1814(嘉慶19年),社番潘八,將埔園壹所,托中引就問到與漢人蕭光應出首承耕。「立永耕埔園契北投社內木柵潘八,有承祖遺下埔園壹所,坐址土名在內木柵崙仔項,此埔園東至轄八園界,西至巫秋八,南至崁,北至崁,東西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因乏銀創置,先盡問內外番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問到與漢人蕭光應觀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出價銀肆大員,其銀契即日仝中兩相交收筵訖。其埔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永耕為業,逐年配納大租粟□斗正,其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園係八承祖遺下物業,與別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八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永耕埔園契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社番,但使用戳記為番業主戳記。見《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
身分2
北投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814(嘉慶19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北投社番業主1814(嘉慶19年)。
事蹟2
1814(嘉慶19年),社番潘八,將埔園壹所,托中引就問到與漢人蕭光應出首承耕。「立永耕埔園契北投社內木柵潘八,有承祖遺下埔園壹所,坐址土名在內木柵崙仔項,此埔園東至轄八園界,西至巫秋八,南至崁,北至崁,東西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因乏銀創置,先盡問內外番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問到與漢人蕭光應觀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出價銀肆大員,其銀契即日仝中兩相交收筵訖。其埔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永耕為業,逐年配納大租粟□斗正,其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園係八承祖遺下物業,與別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八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永耕埔園契為據。見《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