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洪雅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北投社番業主,其二為北投社番。北投社位於今南投縣草屯鎮舊大字新庄。(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16(嘉慶21年)。
身分1
北投社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16(嘉慶21年),有番業主戳記為憑「北投社番業主巫美八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北投社番1816(嘉慶21年)。
事蹟1
1816(嘉慶21年),社番巫美八,將埔園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李聰出首承耕。「立招佃永耕埔園契字北投社番巫美八,有承鬮分應分埔園壹叚,坐落土名內木柵中埔透東捋,東至屯園界,西至橫路界,南至柔魚園界,北至經馬奕埔園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自情愿招佃永耕,托中引就問與漢人李聰觀,三面言定出首承給永耕時出埔底佛銀壹拾弍大員正,其銀字仝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埔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承給永耕掌管任從耕種永為己業。其埔園逐年配納園大租粟弍斗正。自此以後永遠耕作,亦不敢言及洗找,其后日價值加賠,亦不敢反悔滋事。保此埔園係自己應份鬮分物業,與別番親等無干,亦無重典他人財物不明為碍。如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弊,係八等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招佃永耕埔園契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社番,但使用戳記為番業主戳記。見《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
身分2
北投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816(嘉慶21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北投社番業主1816(嘉慶21年)。
事蹟2
1816(嘉慶21年),社番巫美八,將埔園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李聰出首承耕。「立招佃永耕埔園契字北投社番巫美八,有承鬮分應分埔園壹叚,坐落土名內木柵中埔透東捋,東至屯園界,西至橫路界,南至柔魚園界,北至經馬奕埔園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自情愿招佃永耕,托中引就問與漢人李聰觀,三面言定出首承給永耕時出埔底佛銀壹拾弍大員正,其銀字仝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埔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承給永耕掌管任從耕種永為己業。其埔園逐年配納園大租粟弍斗正。自此以後永遠耕作,亦不敢言及洗找,其后日價值加賠,亦不敢反悔滋事。保此埔園係自己應份鬮分物業,與別番親等無干,亦無重典他人財物不明為碍。如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弊,係八等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招佃永耕埔園契字為據。見《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