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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劉潘和
  • I
    台語Lâu-Phuann-hām
  • H
    劉潘和 liû-phân-fò
  • T
    劉潘和 Lâu-Phuann-hām
  • J
    Lâu-Phuann-hām
  • E
    Lâu-Phuann-hām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劉潘和


族別

  西拉雅族。

身分

  卓猴社通事。卓猴社位於今台南市山上區舊大字石仔崎。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光緒14年)。

事蹟

  1888(光緒14年),通事劉潘和,將公山併埔園壹所,托中引就向與三角潭庄林正開兄弟出首承典。「立典契字人卓猴社通事劉潘和等,有承父買文林社中公山併埔園壹所,坐落土名在大猪湖崙。東至大猪湖坑為界;西至大平頂水墻溝為界;南至兩坑合水為界;北至兩坑萠坪山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帶納番丁餉錢一百文。今因乏銀費用,無奈托中引就向與三角潭庄林正開官兄弟出首承典。三面言議,着係是價銀叁拾肆大圓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山並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三面言議,此界內二湖坑溝付正開簿成大岸貳條。成田贖契之日,每條之資貳拾大元正。又帶栽種竹木、龍眼、檨仔贖契之時,每欉之資,銀貳錢照坐。若無照坐,付銀主破除變。又抽風水付銀主取裁,限至拾年終滿,聽番主備足契內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保此山園係是通事社中山園,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碍,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潘和等自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典契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參考文獻:
  • 劉澤民編,《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