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遠東集團旗下的亞洲水泥公司到花蓮設廠,選中秀林鄉富世村與秀林村的土地,也就是亞洲水泥公司花蓮廠現在的廠區。秀林鄉公所在那一年的6月召集富世、秀林兩村的太魯閣族原地主舉行協調會,做出三個決議事項,一是亞泥承租土地設廠,二是亞泥應發給原地主地上物補償費,三是地主家中至少有一人到亞泥工作。但是亞泥在會後並沒有完全遵守承租土地決議內容,除了少數地主領到補償費之外,補償金額與協調決議的數額並不相符,更讓地主無法理解的是亞泥原本「承租」的土地,後來卻要地主辦理塗銷「拋棄」。秀林鄉公所和亞泥在同年的7月,積極的運用各種方式簽出原地主的土地拋棄書、同意書和承諾書等文件,意欲塗銷原地主的他項權利。所幸,秀林鄉公所在函請花蓮地政事務所代辦塗銷作業的手續過程中,因為資料不全而被駁回,也同時揭開了太魯閣族的原地主進行還我土地運動長達27年的序幕。
這一場還我土地運動,因為牽涉到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令,以及主管行政部門對於解決原住民土地的矛盾含糊,起初是經過幾位地主個別的向鄉公所、縣議會,以及當時的省議會等政府單位,提出發放土地所有權,以及提高補償金的要求和陳情,此外並沒有任何進展與回應。直到1994年,有一位原地主的後代田春綢女士,從日本返回秀林鄉富世村的老家,在一次參與秀林鄉公所的「亞泥承租權到期協調會」中,發現父親的土地大半被亞泥占去了,如今僅剩下四分多的土地,於是開始追查土地被拋棄的過程,同時向花蓮縣議會和監察院陳情。1996年2月14日,秀林鄉還我土地自救會成立,田春綢擔任自救會主任委員,由其主導辦理了幾次公聽會和還我土地的遊行抗議活動,並透過中央民代和聯合國原住民大會的原住民代表身分,向政府和國際社會發聲,尋求還我土地運動的支援。這也使得原本僅是單純的土地陳情問題,因為不斷傾入關注弱勢者的外部力量,包括環保組織、民間協會團體,以及媒體報導的宣傳作用,使其逐漸從地域性的土地案件,扣連為原住民對抗政府機關的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
1999年1月,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出現了令人意外的轉折,當時的臺灣省政府原住民委員會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結果,以「塗銷耕作權、所有權」為案由,欲以法律途徑解決亞洲水泥、原住民土地與秀林鄉公所之間糾結多年的土地爭議。法院開庭審理訴訟經過一年多的時間,訴訟期間曾因精省而接手的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向法院提出撤銷告訴,被告的原地主則在自救會議中達成「堅決不同意撤銷告訴」的共識,持續在法庭上為自己的土地答辯。2000年8月10日,法院宣判駁回臺灣省原住民委員會「塗銷耕作權、所有權」的控訴,確認亞泥非法占用原住民土地的事實,也給予太魯閣族人擁有該土地耕作權和所有權的法律正當性。就在2001年3月12日,秀林鄉富世村亞洲水泥廠花蓮廠區的原土地所有人,在失去「土地耕作權」長達20多年之後,選在這一天,返回被亞泥占據多年的祖傳土地上耕作,並舉行象徵太魯閣族群傳統的播種祭儀式,做為傳續祖先土地的宣示行動,來表達他們希望討回耕作權的心聲。太魯閣族人組成的播種隊伍集結到亞泥廠區,亞泥方面一大早就在廠區大門架設鐵絲網,鐵絲網後面則是排列亞泥廠的包商和員工,以「原住民耕作權已自動消滅」為由,強力阻擋原耕作人進入廠區耕種。就在雙方各自位於鐵絲網兩邊叫囂、拉扯的過程中,經過短暫的對峙,播種隊伍趁彼此混亂中,剪開一段鐵絲網,大家衝進廠區內的堆煤場,就在這裡完成播種儀式。
太魯閣族人與亞洲水泥之間的土地糾葛至今長達30年,雖然在2000年期間,經由法院判決原耕作人耕作權的正當性,唯仍侷限於保留地的法令限制和複雜的時空環境變化,遲遲無法達到在自己土地上實質耕作的事實。更弔詭的是在這一場還我土地運動裡,太魯閣族人在爭取自身權益的過程中,大部分仰賴外部力量的關注與奧援,而在當地族人本身的協會團體對於此事的認知,則是充斥不同的看法和歧見,大致上採取了不參與、不熱衷的消極態度,這也使得太魯閣族人討回土地耕作權的道路,依然充滿了不確定的因素。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