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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李文貴(新港社通事,1786)
  • I
    台語Lí-bûn-kuì
  • H
    李文貴 lí-vùn-kui
  • T
    李文貴 Lí-bûn-kuì
  • J
    Lí-bûn-kuì
  • E
    Lí-bûn-kuì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李文貴(新港社通事,1786)


概述

        (族別)西拉雅族。(身分)有四個身分,其一為番親,其二為新港社業主,其二為新港社番,其四為新港社通事。新港社位於今台南市新市區舊大字新市。(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86-1799(乾隆49年起至嘉慶4年)。

身分1

  番親。已知活動時間有1786(乾隆49年)。

事蹟1

  1786(乾隆49年),社番六分微臘大里富等人,將山業一所,托中引就與番親李文貴承典。「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六分微臘大里富等,有公置岡仔林山業一所,坐落土名二寮羅竹坑,東至草山頂中心崙,西至漢人林家山,南至□,北至番親李家山,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山業先儘問叔兄弟姪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與番親李文貴承典,當中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一百六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業隨踏清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不論年月,聽典主備足契價贖回契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租,不敢阻擋。保此山業果係微臘大里富等公置物業,與微臘大里富等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此情,微臘大里富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有典契為據。見《臺灣私法物權編》。

身分2

  新港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88-1790(乾隆53-55年),有複寫業主戳記為憑「新港社業主李文貴圖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新港社番1790(乾隆55年)。

事蹟2

  1788(乾隆53年),李沙喃等人,將田壹所,托中引就與林厷圖等人出頭承典。業主李文貴為代書人。「立典契人,新港社畨厝姓礁巴李沙喃、馬羅臺、夏寧哦等,有承祖父業田壹所,共貳拾埒,坐落土名在隙仔口西勢洋,東至戴吁臺田,西至厘猫落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儘問畨親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厷圖、盧國再仝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貳佰伍拾大員,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収成,不敢阻當,異言生端之事,約限乾隆伍拾捌年終,俻契面銀取贖原契。如是至期無銀取贖原契,将田再付銀主掌管耕作,不得刁难之事。保此田係喃承父物業,與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碍,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沙喃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典契為據,內有複寫業主戳記。見《新港文書(Sinkan Manuscripts)》。

  又知,1790(乾隆55年),社番李文貴等人,將田園共伍所,托中引就與鄭劉氏等人出頭承典。「立典契人新港社畨厝姓礁巴李沙喃、文貴等,有承父母自置田園共伍所,其田叁所坐落土名在過港洋,其壹所在二崎頭,東至大南自宅,西至車路,南至鄭家宅,北至車路,又壹所在大進廍邊,東至林家田□□□田,南至路,北至林家田,又壹所在竹仔脚,東至王家田,西至鄭家田,南至路,北至王家園,其田三所在過港,日後取贖□□□□玖拾伍大員。批明其園弍所坐落土名在大营甲,其壹所東至自己園,西至曾家園,南至自己併眾畨園,北至□□□園,又壹所園東至曾家園,西至鄭家園,南至王家園,北至陳家園,以上合共田園伍所,俱各四至明白為界。□□□□,乏銀費用,自情愿將田園典出,先盡問畨親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鄭劉氏、探光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頭銀陸百叁拾弍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園伍所,合共付銀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耕種作,不敢阻當。約限肆年終,歷年貼納番餉銀弍大員,俻契面銀取贖原契。其小冬,銀主收成,明白如是,至期無限取贖,再付銀主掌管。保此田園,果係文貴等承父母之業,與別番親無干,並無重張典借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有典契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社番,但使用戳記為複寫業主戳記。見《新港文書(Sinkan Manuscripts)》。

身分3

  新港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790(乾隆55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新港社業主1790(乾隆55年)。

事蹟3

  1790(乾隆55年),社番李文貴等人,將田園共伍所,托中引就與鄭劉氏等人出頭承典。「立典契人新港社畨厝姓礁巴李沙喃、文貴等,有承父母自置田園共伍所,其田叁所坐落土名在過港洋,其壹所在二崎頭,東至大南自宅,西至車路,南至鄭家宅,北至車路,又壹所在大進廍邊,東至林家田□□□田,南至路,北至林家田,又壹所在竹仔脚,東至王家田,西至鄭家田,南至路,北至王家園,其田三所在過港,日後取贖□□□□玖拾伍大員。批明其園弍所坐落土名在大营甲,其壹所東至自己園,西至曾家園,南至自己併眾畨園,北至□□□園,又壹所園東至曾家園,西至鄭家園,南至王家園,北至陳家園,以上合共田園伍所,俱各四至明白為界。□□□□,乏銀費用,自情愿將田園典出,先盡問畨親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鄭劉氏、探光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頭銀陸百叁拾弍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園伍所,合共付銀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耕種作,不敢阻當。約限肆年終,歷年貼納番餉銀弍大員,俻契面銀取贖原契。其小冬,銀主收成,明白如是,至期無限取贖,再付銀主掌管。保此田園,果係文貴等承父母之業,與別番親無干,並無重張典借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有典契為據。見《新港文書(Sinkan Manuscripts)》。

身分4

  新港社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797-1799(嘉慶2-4年),有兩顆不同複寫通事戳記為憑「臺分府袁給臺邑新港社通事李文貴戳記」、「理番分府給臺邑新港社通事李文貴戳記」。

事蹟4

  1797(嘉慶2年),Tinasaij家的Singgi(申雅)、Sonaij、Moijoung(梅雍)和Daharongo(夏寧哦),因他們承祖業的田地開墾田埔,所共同立下的契約。通事李文貴為中人。有地契為據,內有複寫通事戳記。原件見村上直次郎《新港文書》,有李壬癸華譯本。

  又知,1799(嘉慶4年),Domok(穆)家的Tarikowal(大里又見)ヽIlong(移朗)和Vokalih(目加礼)以及Laous(欝)家的Ilong(移朗)所立的文書。通事李文貴為在場人。有地契為據,內有複寫通事戳記。原件見村上直次郎《新港文書》,有李壬癸華譯本。

參考文獻:
  • 村上直次郎,《新港文書(Sinkan Manuscripts)村上第十六號、十八號、七十號、七十二號文書》,台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紀要第2卷第1號,台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1933年。
  •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1910),《臺灣私法物權編》,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李壬癸編,《新港文書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