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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岳文德
  • I
    台語ga̍k-Bûn-t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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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文德 ngo̍k-vùn-t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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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文德 ga̍k-Bûn-tik
  • J
    ga̍k-Bûn-tik
  • E
    ga̍k-Bûn-tik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岳文德


概述

        (族別)西拉雅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新港社業主,其二為新港社番,其三為中人。新港社位於今台南市新市區舊大字新市。(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98-1840(嘉慶3年起至道光20年)。

身分1

  新港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98-1840(嘉慶3年起至道光20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業主新港社岳文德私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新港社番1798-1840(嘉慶3年起至道光20年)、中人1820(嘉慶25年)。

事蹟1

  1798(嘉慶3年),社番岳文德,因母舅遜哲嘉弄於乾隆參拾壹年,將承祖父得外祖餉田壹所,退耕與陳宗,今因母舅岳嘉弄無嗣,托中引就陳宅懇添出番銀伍大員,另歷年貼納出租谷壹石,以為祭祀費用。「立再墾添番租字新港社番岳文德,因德母舅遜哲嘉弄於乾隆參拾壹年,將承祖父得外祖餉田壹所,坐落土名崗山后水哮仔,東西南北四至俱載明契內明白為界。此埔自乾隆拾肆年贌耕張寬開墾,不愿耕作。將田退耕與陳宗官。不論豐歉,約定租谷玖石滿栳。因欠餉無徵,憑中引就原佃陳宗觀言議,特將番劍銀肆拾玖兩零伍錢。其番租玖石,歷年免納,只貼銀壹大元。前立完官後,嘉弄并番婦寒娘再添盡絕價艮壹佰壹拾陸大員零柒錢。另添找盡價銀壹佰大員,寫付與陳宗觀,永為己業。茲德念母舅岳嘉弄無嗣,歷年無可祭掃,托中就陳宅,上懇添出番銀伍大員。另歷年貼納出租谷壹石,付岳文德收入,以為祭祀之資」。有再墾添番租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社番,但使用戳記為業主戳記。見《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匯編》。

  又知,1840(道光20年),社番岳文德等人,將山埔、厝地壹所,托中引就典與漢人李立出頭承典。「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岳文德、安劉等,有承祖父自置山埔、厝地壹所,坐落臺郡土名五塊厝。東至車路,西至標家半坪,南至吳宅,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併竹園、樹木在內。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典與漢人李立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壹拾玖元。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將山埔、厝地,併樹木、竹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利,年配納番租錢壹佰正,不敢異言生端。期約限至拾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管收。保此山埔厝地,係是德、劉等承祖父之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德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典契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社番,但使用戳記為業主戳記。見《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匯編》。

身分2

  新港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798-1840(嘉慶3年起至道光20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新港社業主1798-1840(嘉慶3年起至道光20年)、中人1820(嘉慶25年)。

事蹟2

  1798(嘉慶3年),社番岳文德,因母舅遜哲嘉弄於乾隆參拾壹年,將承祖父得外祖餉田壹所,退耕與陳宗,今因母舅岳嘉弄無嗣,托中引就陳宅懇添出番銀伍大員,另歷年貼納出租谷壹石,以為祭祀費用。「立再墾添番租字新港社番岳文德,因德母舅遜哲嘉弄於乾隆參拾壹年,將承祖父得外祖餉田壹所,坐落土名崗山后水哮仔,東西南北四至俱載明契內明白為界。此埔自乾隆拾肆年贌耕張寬開墾,不愿耕作。將田退耕與陳宗官。不論豐歉,約定租谷玖石滿栳。因欠餉無徵,憑中引就原佃陳宗觀言議,特將番劍銀肆拾玖兩零伍錢。其番租玖石,歷年免納,只貼銀壹大元。前立完官後,嘉弄并番婦寒娘再添盡絕價艮壹佰壹拾陸大員零柒錢。另添找盡價銀壹佰大員,寫付與陳宗觀,永為己業。茲德念母舅岳嘉弄無嗣,歷年無可祭掃,托中就陳宅,上懇添出番銀伍大員。另歷年貼納出租谷壹石,付岳文德收入,以為祭祀之資」。有再墾添番租字為據。見《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匯編》。

  又知,1840(道光20年),社番岳文德等人,將山埔、厝地壹所,托中引就典與漢人李立出頭承典。「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岳文德、安劉等,有承祖父自置山埔、厝地壹所,坐落臺郡土名五塊厝。東至車路,西至標家半坪,南至吳宅,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併竹園、樹木在內。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典與漢人李立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壹拾玖元。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將山埔、厝地,併樹木、竹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利,年配納番租錢壹佰正,不敢異言生端。期約限至拾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管收。保此山埔厝地,係是德、劉等承祖父之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德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典契為據。見《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匯編》。

身分3

  中人。已知活動時間有1820(嘉慶25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新港社業主1798-1840(嘉慶3年起至道光20年)、新港社番1798-1840(嘉慶3年起至道光20年)。

事蹟3

  1820(嘉慶25年),社番李元璋等人,將山坪連溝底一所,托中引就招與漢人楊光等人出頭承墾耕作。岳文德為中人。「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元璋、外甥孫李冬煙等,有自己遺下山坪連溝底一所,坐落土名在崗仔林虎空,東至媽祖坑崙頂分水為界,西至虎空崙頂分水為界,南至林家崙頂分水為界,北至豹萬貓獅寮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山坪溝底,先盡問叔兄弟姪番親人等不能承墾外,無奈,托中引就招與漢人楊光等官為佃,出頭承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其壓地佛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山坪溝底,隨踏明界址,付楊光等官前去用銀本招佃開墾耕作。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四錢,將此山坪溝底任楊光等官墾耕,栽插雜物仔等項,璋不敢阻當,以及叔兄弟姪日後亦不得爭墾較佔,藉端異言滋弊。保此山坪溝底係是李元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別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李元璋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有招佃開墾字為據。見《臺灣私法物權編》。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1910),《臺灣私法物權編》,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陳秋坤、蔡承維編,《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匯編》,鳳山:高雄縣政府,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