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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王南木
  • I
    台語Ông-lâm-bo̍k
  • H
    王南木 vông-nàm-muk
  • T
    王南木 Ông-lâm-bo̍k
  • J
    Ông-lâm-bo̍k
  • E
    Ông-lâm-bo̍k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王南木


概述

        (族別)西拉雅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新港社業主,其二為新港社番婦。新港社位於今台南市新市區舊大字新市。(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10(嘉慶15年)。

身分1

  新港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10(嘉慶15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新港社業主王南木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新港社番婦1810(嘉慶15年)。

事蹟1

  1810(嘉慶15年),番婦王南木等人,將土地,托中典讓他人。「立添典契人新港社畨婦王南木、王姨喃等,有承過母舅□□□□,其東西四至及□□俱各載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典出佛面銀壹拾捌大員正,及上前典契面銀陸大員,弍合共契面銀弍拾肆大員,□□□□再付銀主掌管起盖居住、栽種竹木、菓子。約業限至六年終,又仍約起□□□□栽種樹木、菓子,至期贖回原契,邀請旁人各□照約公估價銀若干,壹齊□足及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难。保此業的係南木姨喃等有承過母舅之業,與別畨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碍,如有此情,木、喃等自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添典契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番婦,但使用戳記為業主戳記。見《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匯編》。

身分2

  新港社番婦。已知活動時間有1810(嘉慶15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新港社業主1810(嘉慶15年)。

事蹟2

  1810(嘉慶15年),番婦王南木等人,將土地,托中典讓他人。「立添典契人新港社畨婦王南木、王姨喃等,有承過母舅□□□□,其東西四至及□□俱各載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典出佛面銀壹拾捌大員正,及上前典契面銀陸大員,弍合共契面銀弍拾肆大員,□□□□再付銀主掌管起盖居住、栽種竹木、菓子。約業限至六年終,又仍約起□□□□栽種樹木、菓子,至期贖回原契,邀請旁人各□照約公估價銀若干,壹齊□足及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难。保此業的係南木姨喃等有承過母舅之業,與別畨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碍,如有此情,木、喃等自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添典契為據。見《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匯編》。

參考文獻:
  • 陳秋坤、蔡承維編,《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匯編》,鳳山:高雄縣政府,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