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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機山臺
  • I
    台語ke-suann-Tâi
  • H
    機山臺 kî-sân-thòi
  • T
    機山臺 ke-suann-Tâi
  • J
    ke-suann-Tâi
  • E
    ke-suann-Tâi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機山臺


概述

        (族別)西拉雅族。(身分)有四個身分,其一為新港社業主,其二為紅毛婆,其三為新港社番業主,其四為新港社番。新港社位於今台南市新市區舊大字新市。(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12-1822(嘉慶17年起至道光2年)。

身分1

  新港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12(嘉慶17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新港社機山臺業主圖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紅毛婆1812(嘉慶17年)。

事蹟1

  1812(嘉慶17年),紅毛婆機山臺等人,將田壹所,托中引就招典與林必誠出頭承典。「立典契人新港橋頭紅毛婆畨機山臺、三元、加寧哦、畨婦于雙等,有承祖父自己鬮分應份田壹所,大小共伍坵,坐落土名八角藔洋,東至自己藔地,西至畨大普田,南至大普,又至許家田,北至宗德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畨親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將此田托中引就典與林必誠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頭銀壹佰伍拾壹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隨踏界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餉銀肆銭,限至玖年終,以月為期,聼山臺等偹足契面銀贖囬原典契,如是至限無銀可贖者,將田付銀主依舊管耕,不敢阻當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山臺等承祖父自己鬮分應份之業,與畨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碍,以及來歴交加不明等情為碍。如在此情,山臺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典契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紅毛婆,但使用戳記為業主戳記。見《鄭成功文物館:典藏古文書圖錄》。

身分2

  紅毛婆。已知活動時間有1812(嘉慶17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新港社業主1812(嘉慶17年)。

事蹟2

  1812(嘉慶17年),紅毛婆機山臺等人,將田壹所,托中引就招典與林必誠出頭承典。「立典契人新港橋頭紅毛婆畨機山臺、三元、加寧哦、畨婦于雙等,有承祖父自己鬮分應份田壹所,大小共伍坵,坐落土名八角藔洋,東至自己藔地,西至畨大普田,南至大普,又至許家田,北至宗德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畨親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將此田托中引就典與林必誠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頭銀壹佰伍拾壹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隨踏界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餉銀肆銭,限至玖年終,以月為期,聼山臺等偹足契面銀贖囬原典契,如是至限無銀可贖者,將田付銀主依舊管耕,不敢阻當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山臺等承祖父自己鬮分應份之業,與畨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碍,以及來歴交加不明等情為碍。如在此情,山臺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典契為據。見《鄭成功文物館:典藏古文書圖錄》。

身分3

  新港社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22(道光2年),有番業主戳記為憑「新港社番業主機山臺圖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新港社番1822(道光2年)。

事蹟3

  1822(道光2年),社番機山臺等人,將水田壹所,托中引就原銀主林光蔭添典。「仝立添典契人新港社畨機山臺、三元、加嚀哦、畨婦吁雙等,有仝承祖父鬮分應份得水田壹所,年納畨餉銀肆銭,其坐址、坵叚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爲堺。此田自嘉慶拾柒年典與林必成佛頭銀壹佰伍拾壹大員。今因再乏銀費用,先盡問畨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託中再向原銀主林光蔭添典出佛頭銀叁拾壹大員,連前原典契內共佛銀壹佰捌拾弍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見收找交訖明白,將田仍付銀主依舊掌管,收成納餉,山臺等不敢阻當,仝中見面約限至叁年,俟年終月滿,听典主偹前後契面銀齊足,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將田再付銀主收掌,招佃耕作,依舊納餉,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係是山臺等仝承祖父鬮分應份之業,與畨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掛碍他人及來歴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山臺等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仝立添典契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社番,但使用戳記為番業主戳記。見《鄭成功文物館:典藏古文書圖錄》。

身分4

  新港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822(道光2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新港社番業主1822(道光2年)。

事蹟4

  1822(道光2年),社番機山臺等人,將水田壹所,托中引就原銀主林光蔭添典。「仝立添典契人新港社畨機山臺、三元、加嚀哦、畨婦吁雙等,有仝承祖父鬮分應份得水田壹所,年納畨餉銀肆銭,其坐址、坵叚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爲堺。此田自嘉慶拾柒年典與林必成佛頭銀壹佰伍拾壹大員。今因再乏銀費用,先盡問畨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託中再向原銀主林光蔭添典出佛頭銀叁拾壹大員,連前原典契內共佛銀壹佰捌拾弍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見收找交訖明白,將田仍付銀主依舊掌管,收成納餉,山臺等不敢阻當,仝中見面約限至叁年,俟年終月滿,听典主偹前後契面銀齊足,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將田再付銀主收掌,招佃耕作,依舊納餉,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係是山臺等仝承祖父鬮分應份之業,與畨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掛碍他人及來歴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山臺等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仝立添典契為據。見《鄭成功文物館:典藏古文書圖錄》。

參考文獻:
  • 張敦智(總編輯),《鄭成功文物館:典藏古文書圖錄》,台南:臺南市政府文化局,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