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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昂加能哦
  • I
    台語gông-ke-lîng-gô
  • T
    昂加能哦 gông-ke-lîng-gô
  • J
    gông-ke-lîng-gô
  • E
    gông-ke-lîng-gô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昂加能哦


概述

        (族別)西拉雅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新港社業主,其二為新港社番。新港社位於今台南市新市區舊大字新市。(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68(同治7年)。

身分1

  新港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68(同治7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業主新港社番昂加能哦」。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新港社番1868(同治7年)。

事蹟1

  1868(同治7年),社番昂加能哦,將山園壹所,托中引就與銀主林謨搥等人出頭承典。「立添典契人新港社畨昂加能哦,有承租媽開墾山园壹所,內帶山坪弍所,坐落土名在虎咸口,東至崙頂水流西,西至大溪,南至大邦□腳戴家為界,北至崙大坑,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銀主林謨搥、林利大恩仝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壹拾肆大員,併帶前上手契面銀叁拾肆大員,合共新旧契面銀肆拾捌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山坪园以及竹木、樹木、菓子付銀主坎伐坎除,費用変賣,業主不敢阻當。其溝抵開池築岸,業主贖契之日,愿坐工資銀弍拾肆大員。帶納祖錢壹佰文。限至拾年終,聽業主偹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难。如期無銀可讀,听銀主再掌管耕作,收成抵利,業主不敢阻擋,異言生端茲事。保此係是能哦承租媽之業,以別房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碍,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能哦自出頭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有添典契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社番,但使用戳記為業主戳記。見《臺南縣平埔族古文書集》。

身分2

  新港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868(同治7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新港社業主1868(同治7年)。

事蹟2

  1868(同治7年),社番昂加能哦,將山園壹所,托中引就與銀主林謨搥等人出頭承典。「立添典契人新港社畨昂加能哦,有承租媽開墾山园壹所,內帶山坪弍所,坐落土名在虎咸口,東至崙頂水流西,西至大溪,南至大邦□腳戴家為界,北至崙大坑,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銀主林謨搥、林利大恩仝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壹拾肆大員,併帶前上手契面銀叁拾肆大員,合共新旧契面銀肆拾捌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山坪园以及竹木、樹木、菓子付銀主坎伐坎除,費用変賣,業主不敢阻當。其溝抵開池築岸,業主贖契之日,愿坐工資銀弍拾肆大員。帶納祖錢壹佰文。限至拾年終,聽業主偹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难。如期無銀可讀,听銀主再掌管耕作,收成抵利,業主不敢阻擋,異言生端茲事。保此係是能哦承租媽之業,以別房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碍,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能哦自出頭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有添典契為據。見《臺南縣平埔族古文書集》。

參考文獻:
  • 林玉茹主編,《臺南縣平埔族古文書集》,新營:臺南縣政府,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