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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溫福劉
  • I
    台語Un-hok-lâu
  • H
    溫福劉 vùn-fuk-liû
  • T
    溫福劉 Un-hok-lâu
  • J
    Un-hok-lâu
  • E
    Un-hok-lâu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溫福劉


族別

  西拉雅族。

身分

  新港社業主。新港社位於今台南市新市區舊大字新市。已知在任時間含1877-1895(光緒3-21年,明治28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業主新港社番溫福劉記」。

事蹟

  1877(光緒3年),業主溫福劉,收到黃錦記繳納番租銀。「記收過黃府印錦記完納本年份畨租銀肆錢正,全完明白,凴單付執存炤」。有收單為據,內有業主戳記。見《臺南縣平埔族古文書集》。

  又知,1878(光緒4年),社番溫奉等人,將山田園壹所,托中引就與加祥內里加冬湖庄鄭容出首承典。業主溫福劉為在場人。「立典契字人新港社番溫奉等,有承祖父開墾物業山田園壹所,坐落土名在崇德內里五塊厝後田尾。年納番租肆錢,又配屯租谷壹斗伍升。東至山頂,西至大溝,南至黃家併厘葛田,北至叛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舊典主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將此業再向與加祥內里加冬湖庄鄭容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價佛銀貳佰零貳大員正。其銀契即日仝中交訖,其山田園隨即踏明坐址坵段,壹盡交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抵利。任聽銀主起蓋厝屋,埋葬風水,築作水埤。栽插竹木菓子,每欉貼工資銀肆錢。厝屋水埤,贖契之日,聽公親公古,不敢阻擋。限至拾貳年終對月為滿,聽番主備足契面銀,併工資壹齊銀清楚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聽依舊銀主照前管耕收成,亦不敢異言生端茲事。保此業係是奉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以及交加來歷等情。如有不明,業主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典契字為據,內有業主戳記。見《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匯編》。

  又知,1879(光緒5年),業主溫福劉,收到鄭庸繳納番租銀。「記收過鄭府印庸官完納畨租銀肆錢,全完明白,凴单付執存炤」。有收單為據,內有業主戳記。見《臺南縣平埔族古文書集》。

  又知,1882(光緒8年),業主溫福劉,收到鄭春長繳納番租銀。「記收過鄭印春長覌完納本年份畨租銀四錢完明,存炤」。有收單為據,內有業主戳記。見《臺南縣平埔族古文書集》。

  又知,1883(光緒9年),業主溫福劉,收到鄭春長繳納番租銀。「記收過鄭府印春長官完納畨租銀四錢正,全完明白,憑单付執為炤」。有收單為據,內有業主戳記。見《臺南縣平埔族古文書集》。

  又知,1884(光緒10年),業主溫福劉,收到鄭春長繳納番租銀。「記收過鄭府印春長官完納畨租銀四錢正,全完明白,憑单付執為炤」。有收單為據,內有業主戳記。見《臺南縣平埔族古文書集》。

  又知,1885(光緒11年),社番溫奉,向原典主陳籃借出銀叁大員正。業主溫福劉為在場人。「立借銀单字人新港社畨溫奉,今因乏銀費用,無奈向與原典主陳籃官借出〦〨佛銀叁大員正,每員每月愿貼利息銀弍分。行限至找贖契之日,母利一斉清还明白,不敢少欠分文」。有借銀單字為據,內有業主戳記。見《臺南縣平埔族古文書集》。

  又知,1888(光緒14年),業主溫福劉,收到鄭春長繳納番租銀。「記收過鄭府印春長完納本年份畨租錢伍角正,全完明白,憑单付执為炤」。有收單為據,內有業主戳記。見《臺南縣平埔族古文書集》。

  又知,1895(光緒21年,明治28年),社番溫春風,向與九氤氳庄鄭春長借出佛銀壹大員正。業主溫福劉為在場人。「立出借字人新港社畨溫春風,今因乏銀費用,向與九氤氳庄鄭春長借出佛銀壹大員正,言議每年每月原貼利息錢弍分正。限至贖回之日,每利一齊清还明白」。有出借字為據,內有業主戳記。見《臺南縣平埔族古文書集》。

參考文獻:
  • 陳秋坤、蔡承維編,《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匯編》,鳳山:高雄縣政府,2004年。
  • 林玉茹主編,《臺南縣平埔族古文書集》,新營:臺南縣政府,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