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馬卡道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下淡水社業主,其二為下淡水社佾生。下淡水社位於今屏東縣萬丹鄉舊大字番社。(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75(乾隆40年)。
身分1
下淡水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75(乾隆40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業主下淡水社佾生潘文豪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下淡水社佾生1775(乾隆40年)。
事蹟1
1775(乾隆40年),社番阿里莫等人,將水田壹處,請得通土勸處黃魁進兄弟分下再增田底價銀。業主潘文豪為代筆人。「立杜絕再增典田契人下淡水社番阿里莫、巴寧。今有先年承父遺下水田壹處,坐落土名大湖底后。經丈田甲玖分,原帶租課谷柒石弍斗正庄栳,在庄交收。其界址載在典契內,四至分明。今因乏銀費用,請得通土勸處黃魁進兄弟分下再增田底價銀伍兩參錢陸分正,并上首典契內共銀壹佰肆拾捌員零伍錢陸分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短少準拆等情。其田自增之後,任從魁進兄弟永遠耕管為業,莫、寧兄弟叔姪不得異言生端。其田價極粮盡,一增千休,永斷葛籐,日后再不敢言增,亦不得言贖等情」。有杜絕再增典田契為據,內有業主戳記。見《萬丹李家古文書》。
身分2
下淡水社佾生。已知活動時間有1775(乾隆40年),有佾生戳記為憑「業主下淡水社佾生潘文豪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下淡水社業主1775(乾隆40年)。
事蹟2
1775(乾隆40年),社番阿里莫等人,將水田壹處,請得通土勸處黃魁進兄弟分下再增田底價銀。佾生潘文豪為代筆人。「立杜絕再增典田契人下淡水社番阿里莫、巴寧。今有先年承父遺下水田壹處,坐落土名大湖底后。經丈田甲玖分,原帶租課谷柒石弍斗正庄栳,在庄交收。其界址載在典契內,四至分明。今因乏銀費用,請得通土勸處黃魁進兄弟分下再增田底價銀伍兩參錢陸分正,并上首典契內共銀壹佰肆拾捌員零伍錢陸分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短少準拆等情。其田自增之後,任從魁進兄弟永遠耕管為業,莫、寧兄弟叔姪不得異言生端。其田價極粮盡,一增千休,永斷葛籐,日后再不敢言增,亦不得言贖等情」。有杜絕再增典田契為據,內有佾生戳記。見《萬丹李家古文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