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馬卡道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下淡水社業主,其二為下淡水社番。下淡水社位於今屏東縣萬丹鄉舊大字番社。(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20(嘉慶25年)。「潘生莪」有異寫「藩生莪」。
身分1
下淡水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20(嘉慶25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業主下淡水潘生莪圖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下淡水社番1820(嘉慶25年)。
事蹟1
1820(嘉慶25年),社番潘生莪等人,將田貳所,托中引就與双溪口庄陳三桂出首承典。「立典契人下淡社港西里溝仔墘庄過港番藩生莪、淂生、福生。有承祖父開懇田弍所,受丈柒分,年配納大租粟參石弍斗庄栳正,坐落在三塊厝后東面洋。其田東至李、黃家田,西至溝,南至陳、黃家田,北至陳家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田連大租出典。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無奈,立即托中引就向與双溪口庄陳三桂出首承典。當日議定時價出佛頭銀壹佰柒拾大員正。其銀契即日仝中兩相交訖明白,其田及大租踏明付銀主起耕招佃掌管,不敢異言。其田三面議約限至拾年終到冬收成明白,聽典主偹足契面銀贖回。如是無銀此贖,依舊付銀主再掌管,亦不敢阻擋生端之事」。有典契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社番,但使用戳記為業主戳記。見《萬丹李家古文書》。
身分2
下淡水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820(嘉慶25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下淡水社業主1820(嘉慶25年)。
事蹟2
1820(嘉慶25年),社番潘生莪等人,將田貳所,托中引就與双溪口庄陳三桂出首承典。「立典契人下淡社港西里溝仔墘庄過港番藩生莪、淂生、福生。有承祖父開懇田弍所,受丈柒分,年配納大租粟參石弍斗庄栳正,坐落在三塊厝后東面洋。其田東至李、黃家田,西至溝,南至陳、黃家田,北至陳家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田連大租出典。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無奈,立即托中引就向與双溪口庄陳三桂出首承典。當日議定時價出佛頭銀壹佰柒拾大員正。其銀契即日仝中兩相交訖明白,其田及大租踏明付銀主起耕招佃掌管,不敢異言。其田三面議約限至拾年終到冬收成明白,聽典主偹足契面銀贖回。如是無銀此贖,依舊付銀主再掌管,亦不敢阻擋生端之事」。有典契為據。見《萬丹李家古文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