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毛少翁社通事,其二為北港等社通事,其三為毛少翁業主。毛少翁社位於今台北市士林區舊大字社子。(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66-1770(乾隆30-35年)。
身分1
毛少翁社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766(乾隆30年)。
事蹟1
1766(乾隆30年)的官府文書「淡水廳番社通事、副通事、土目名單—舊社名及通事名簿」(收錄於《岸裡大社文書》),昇舉登錄在案。「毛少翁:通事昇舉」。
身分2
北港等社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767-1770(乾隆32-35年),有三顆不同通事戳記為憑「分府給北港等社通事昇舉圖記」、「分府給北港等社通事昇舉圖記」、「分府宋給北港等社通事昇舉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毛少翁業主1769(乾隆34年)。
事蹟2
1767(乾隆32年),羅明,先前承買社番箭碌濕坂壹處,因有業佃糾紛,今聽通事調處,將田逐年應納租粟陸石,撥出與箭碌自為收用。通事昇舉為知見人。「立認佃批人羅明,因承買得何等乾隆玖年間項何默佃墾得毛少翁社番箭碌濕坂壹處,四至踏定,載明前批,給墾議約三年之後,逐年與賴干定納租粟拾柒石。經成業歷載輸納無異,迨貳拾陸年間,宗勝奉文報陞,及陶陞接辦業戶,將明租粟霸收,致箭碌不得藉口恨控霸耕等情。茲聽通事調處,愿將原田除崩陷外,實田逐年應納租粟陸石,撥出與箭碌自為收用,以息訟端相安。業佃將原田再批付明永為己業,日後聽明掌管,任從售賣,不得阻擋」。有認佃批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北路淡水:十三行博物館館藏古文書》(一)。
又知,1769(乾隆34年),業主昇舉,將青埔壹段,招到連總等人出首開墾。「立杜給犁頭單字人毛少翁業主番昇舉,承先祖有青埔壹段,坐落土名八仙港洲。東至港,西至闊口港,南至蔡專、蔡自園,北至八仙大港;四至明白。情愿招到連總、蔡烏二人出首,前來給出犁頭單壹張,面議青埔付總、烏二人前去開墾成田園;每年議定愿納大租粟壹拾貳石正,豐荒不得加減。如連、蔡有置別創,恁從出退,舉不敢異言、阻當。此青埔並無來歷不明,白番不敢生事,如有不明事情,昇舉一力抵擋,不干墾人之事」。有杜給犁頭單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業主,但使用戳記為通事戳記。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又知,1770(乾隆35年),通事昇舉等人,將鹿場一所,招來蕭秉忠前來開墾。「立杜賣盡根契北港等社通事昇舉、金包里社土目甘望雲、大圭籠社土目利加力、三貂社土目大腳準等,承祖遺下有鹿場一所,土名蜂仔峙,緣界內被鄰番引佃開墾,經控訊還在案;併與鄰番定界立約分收,各受有憑。舉等會議,三社均乏口糧,不若將林埔依例招墾,年收多寡租稅,三社勻收,分給口糧,免被侵越控究。茲有蕭秉忠前來開墾,時酒禮墾完足,就界內圭籠港仔口八堵庄,踏出林埔一所,東至暖暖溪、西至石厝坑、南至山頂盡水流內、北至大溪,四至明白為界,付秉忠前來開墾永遠為業。議定三年之內免稅,三年以外,所收五谷一九五抽的,其築陂開穿圳,佃人自理,至庄內防守保固不虞,及口角什事,佃人自行設法調理相安,不得甘連業主。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有杜賣盡根契為據,並知有通事戳記。見〈乾隆八堵番契釋文與事類集證-蜂仔峙之開拓〉。
身分3
毛少翁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69(乾隆34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北港等社通事1769(乾隆34年)。
事蹟3
1769(乾隆34年),業主昇舉,將青埔壹段,招到連總等人出首開墾。「立杜給犁頭單字人毛少翁業主番昇舉,承先祖有青埔壹段,坐落土名八仙港洲。東至港,西至闊口港,南至蔡專、蔡自園,北至八仙大港;四至明白。情愿招到連總、蔡烏二人出首,前來給出犁頭單壹張,面議青埔付總、烏二人前去開墾成田園;每年議定愿納大租粟壹拾貳石正,豐荒不得加減。如連、蔡有置別創,恁從出退,舉不敢異言、阻當。此青埔並無來歷不明,白番不敢生事,如有不明事情,昇舉一力抵擋,不干墾人之事」。有杜給犁頭單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