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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信生
  • I
    台語sìn-senn
  • H
    信生 sin-sên
  • T
    信生 sìn-senn
  • J
    sìn-senn
  • E
    sìn-sen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信生


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毛少翁社番業戶,其二為毛少翁庄業户。毛少翁社位於今台北市士林區舊大字社子。毛少翁庄位於今台北市士林區舊大字社子。(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62(乾隆27年)。

身分1

  毛少翁社番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62(乾隆27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毛少翁庄業戶1762(乾隆27年)。

事蹟1

  1762(乾隆27年),番業戶信生,先前將山林埔地壹所,招得漢人楊君略前來前來開墾,因楊君略家中遭竊,遺失墾批,今補給墾批字壹紙。「仝立補給墾批原淡水毛少翁社番業戶信生。緣本社界內,承母舅管下,遺有山林埔地壹所,土名坐在石角坑內。其山林埔地:東至大水吼透頂為界,西至埤岸大路亦至頂為界,南至深坑,北至大崙頂分水為界;其東西四至,經仝業佃踏過山場界址明白。前日與母舅及社番無力,不能墾耕;爰是,公仝商議,于乾隆拾伍年招得漢人楊君略前來給墾。三面言議,即日親收過山林埔底時值地價銀足訖。愿將山林埔地照四址內界址踏明,付于楊君略前去掌管,自備工本伐木、墾埔栽種,永遠為業;不敢阻擋其水源,係與界內大水吼,聽其佃大開鑿圳路,引入山泉源流灌溉。及至墾闢多少成田,山高谷深,鳥雀之所;遞年配納大租谷貳石,以資翁社口糧,君略因此廿七年潤五月廿三夜,被盜搬搶家伙、物件,併墾收單,一盡搶去無存。是以赴塹報失緝盜在案,經蒙分憲干。諭飭該業戶,照舊聲明四址界至,付原佃再補給墾批字壹紙付執,永遠墾耕為業。保此山林埔地,係信生承母舅之業,與別社及本社、眾社無涉在先,並無重張墾給字樣;亦無典掛他人財物為碍。如有來歷不明等情,係業戶一力抵當,不干給墾人之事」。有仝立補給墾批為據。見《楊雲萍藏臺灣古文書》。

身分2

  毛少翁庄業户。已知在任時間含1762(乾隆27年),有業户戳記為憑「淡水毛少翁庄業户信生圖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毛少翁社番業戶1762(乾隆27年)。

事蹟2

  1762(乾隆27年),番業戶信生,先前將山林埔地壹所,招得漢人楊君略前來前來開墾,因楊君略家中遭竊,遺失墾批,今補給墾批字壹紙。「仝立補給墾批原淡水毛少翁社番業戶信生。緣本社界內,承母舅管下,遺有山林埔地壹所,土名坐在石角坑內。其山林埔地:東至大水吼透頂為界,西至埤岸大路亦至頂為界,南至深坑,北至大崙頂分水為界;其東西四至,經仝業佃踏過山場界址明白。前日與母舅及社番無力,不能墾耕;爰是,公仝商議,于乾隆拾伍年招得漢人楊君略前來給墾。三面言議,即日親收過山林埔底時值地價銀足訖。愿將山林埔地照四址內界址踏明,付于楊君略前去掌管,自備工本伐木、墾埔栽種,永遠為業;不敢阻擋其水源,係與界內大水吼,聽其佃大開鑿圳路,引入山泉源流灌溉。及至墾闢多少成田,山高谷深,鳥雀之所;遞年配納大租谷貳石,以資翁社口糧,君略因此廿七年潤五月廿三夜,被盜搬搶家伙、物件,併墾收單,一盡搶去無存。是以赴塹報失緝盜在案,經蒙分憲干。諭飭該業戶,照舊聲明四址界至,付原佃再補給墾批字壹紙付執,永遠墾耕為業。保此山林埔地,係信生承母舅之業,與別社及本社、眾社無涉在先,並無重張墾給字樣;亦無典掛他人財物為碍。如有來歷不明等情,係業戶一力抵當,不干給墾人之事」。有仝立補給墾批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番業戶,但使用戳記為業戶戳記。見《楊雲萍藏臺灣古文書》。

參考文獻:
  • 張炎憲、曾品滄主編,《楊雲萍藏臺灣古文書》,台北:國史館,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