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北港毛少翁社業戶,其二為毛少翁業主,其三為淡水毛少翁社番業戶。毛少翁社位於今台北市士林區舊大字社子。(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83-1794(乾隆48-59年)。
身分1
北港毛少翁社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83(乾隆48年),有業戶戳記為憑「北港毛少翁社業戶六管圖記」。
事蹟1
1783(乾隆48年),社番只母等人,將水田壹段,招得何聰前來出首承贌。業戶六管為知見人。「立給佃批北港毛少翁社畨只母、甘羙納夫婦,有承祖父遺下水佃壹叚,坐落西势洋,東至水圳,西至旺仔田,南至孝里田,北至萬生厝前,四至明白為界。因失水拋荒,無力垦耕,告聞通圡情愿将者荒田出批,社畨無力不能承耕,招到何聪覌前去承佃給批。言議即日収過佃人何聪覌埔底犁頭銀壹百員正足訖,随収荒田四至踏付與佃人聪覌前掌管垦耕,永逺為業。年配納大租粟六斗,不淂拖欠升合。只母等日后亦不敢異端茲事,保者田果只母等承祖遺業,與別畨親無干,亦無來歴不明,如有等情,係業主抵當,不干佃人之亊」。有給佃批為據,內有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網資料庫」。
身分2
毛少翁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94(乾隆59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毛少翁社番業戶1794(乾隆59年)。
事蹟2
1794(乾隆59年),業主六管,將溪埔一小處,給與佃人黃士榮自備工本開築。「立給墾批毛少翁業主六管,原本界內有溪埔一小處,坐貫土名湳仔埤面,東西至溪,南至埤,北至溪,四至明白為界。因該處溪灘石片重疊,不能自墾,茲給與佃人黃士榮自備工本開築,倘成田之日,議納大租,言議埔底銀肆大元收訖,溪埔照四至踏付佃人前去開墾成田,永為己業。保此埔(果)管界內之物與別無干,亦無重給他碍不明,如有不明,管自當理明,不干佃人之事」。有給墾批為據。見《北路淡水:十三行博物館館藏古文書》(一)。
身分3
淡水毛少翁社番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94(乾隆59年),有番業戶戳記為憑「淡水毛少翁社番業戶宗勝即六管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毛少翁業主1794(乾隆59年)。
事蹟3
1794(乾隆59年),業主六管,將溪埔一小處,給與佃人黃士榮自備工本開築。「立給墾批毛少翁業主六管,原本界內有溪埔一小處,坐貫土名湳仔埤面,東西至溪,南至埤,北至溪,四至明白為界。因該處溪灘石片重疊,不能自墾,茲給與佃人黃士榮自備工本開築,倘成田之日,議納大租,言議埔底銀肆大元收訖,溪埔照四至踏付佃人前去開墾成田,永為己業。保此埔(果)管界內之物與別無干,亦無重給他碍不明,如有不明,管自當理明,不干佃人之事」。有給墾批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業主,但使用戳記為番業戶戳記。見《北路淡水:十三行博物館館藏古文書》(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