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毛少翁社番業戶,其二為毛少翁社業戶。毛少翁社位於今台北市士林區舊大字社子。(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18-1894(嘉慶23年起至光緒20年)。
身分1
毛少翁社番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18-1886(嘉慶23年起至光緒12年),有番業戶戳記為憑「淡分府給毛少翁社番業戶潘興旺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毛少翁社業戶1818-1894(嘉慶23年起至光緒20年)。
事蹟1
1818(嘉慶23年),業戶潘興旺,將埔地一所,續租給原佃郭鎮觀之子郭東霸。「立續給定租批約字北港毛少翁社業戶潘興旺,有承租管界內沙里灣洲,即今洲尾左埔地一所,踏明界址,經于乾隆參拾貳年間,祖父昇舉給墾批付佃郭鎮觀,自備工本填築圍岸墾成田園,按甲納租年□等清,其餘地築岸難成,近年來漸生水草沙積稍高,土名九份外浮洲壹所,東至郭堆觀新圍岸西南北,俱至港續,于嘉慶拾四年間,原佃郭鎮觀伊子東霸向前通事翁麗水代理旺業租,遵例給付墾批,除北勢依港一塊前有給配芝山有香燈界,額外餘四至登載前墾批內明白踏付,郭東霸自備廣用工本,任憑圍築塭岸,屢被水沖壞,因難成業,致租未納,于本年間郭東霸被白番應仔等赴淡分憲徐控案,蒙票著旺等畫圖票覆,旺等隨即邀仝應仔到處查明界址,前墾批內相符,觀此地大抵旱慮醎潮,填築塭岸創造陡門,工費繁多,此業難比下則之例,另照憲例按甲定租恐虧損佃人,但此處三面當港崩後,無定不堪丈甲,即日公仝議定著郭東霸等,再自備工本高填大岸開築塭田,永遠為業,但旺因租少必須浩繁口粮不敷,自本年為始,無論凶豐水淹等事,遞年議定大租粟拾四石,作早晚二季交納,內付旺撥出租谷捌石,分發眾番口粮,歸番歷冬對半,向佃自收割出完單执炤,自給之後,不得增加,而佃人亦不得減少,永為定例,此業係旺承租物業,亦無重掛情事,如有此弊,旺出首一力抵當,不干佃人之事」。有續給定租批約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業戶,但使用戳記為番業戶戳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1848(道光28年),番業戶潘興旺,先前將管下大租壹千貳百壹拾餘石,典讓給學海書院,之後因誤聽人言,控告學海書院,今雙方和解。「仝立合約字人學海書院管事林春和,毛少翁社番業戶潘興旺。因旺道光廿六年冬,將管下大租壹千貳百壹拾餘石,典與書院價銀壹千柒百大員,將銀付還林振借項。所有自留火食粟與各條款,登載字內明白。其字經繳案蒙黃廳憲批准,旋旺誤聽人言,致成控案;以致公項累欠,利盡他屬,害終自受。茲案未結,公私交困,悔已無及。爰聽公親調處,將大租仍歸書院管收,所給完單,將旺圖記與管事戳記並行;至旺火食粟壹百參拾石,香燈粟拾石,過佃禮儀,付旺自收。其公項并番口糧,庄中捐銀各款,悉照舊章;俱係書院完納給發,與旺無干。現案未結,何人或觀望不納,旺應出首諭納。和思事已議,和可以不咎既往。爰是,降心相從,三面理會如初」。有仝立合約字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
又知,1861(咸豐11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庄佃人何文洪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庄佃人何文洪,納本年分早、晚季大租粟○貳石叁斗陸升合正,合給完單付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65(同治4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啟元代鄭明德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啟元代鄭明德,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石五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啟元代鄭明德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啟元代鄭明德,應納本年份晚季大租粟○拾壹石○斗○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66(同治5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啟元代鄭明德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啟元代鄭明德,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石五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67(同治6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石陸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捌石陸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柒石壹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捌石陸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肆石肆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貳石叁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68(同治7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晚季大租粟○拾柒石貳斗伍升柒合伍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晚季大租粟拾捌石捌斗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晚季大租粟壹拾柒石□斗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74(同治13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晚季大租粟壹拾柒石貳斗○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晚季大租粟壹拾四石壹斗○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晚季大租粟○拾七石二斗五升七合五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晚季大租粟○拾四石六斗四升七合五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75(光緒1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分早季大租粟○○拾柒石壹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肆石肆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石陸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叁石陸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捌石陸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76(光緒2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捌石六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柒石壹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叁石六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肆石四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貳石叁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柒石壹斗、晚柒石,季大租粟壹拾肆石壹斗○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網資料庫」。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陸斗、晚伍斗捌升,季大租粟壹石壹斗捌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網資料庫」。
又知,1877(光緒3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捌石陸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石陸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肆石肆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壹石○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貳石叁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82(光緒8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晚季大租粟壹拾柒石貳斗○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晚季大租粟柒石貳斗伍升柒合伍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應納本年份早、晚季大租粟壹拾肆石壹斗○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季大租粟壹石壹斗捌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晚季大租粟肆石陸斗肆升柒合五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應納本年份早、晚季大租粟貳石○斗○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83(光緒9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萬記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萬記,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貳石肆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貳石叁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陸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貳石叁、貳石叁肆柒伍,季大租粟肆石陸斗肆升柒合伍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萬記即渠源代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萬記即渠源代,應納本年份,貳石肆、貳石貳肆柒伍,季大租粟肆石陸斗肆升柒合伍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渠源代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渠源代,應納本年份,壹石零、壹石零,季大租粟貳石○斗○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晚季大租粟壹石壹斗捌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84(光緒10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陸斗零、晚伍斗捌,季大租粟壹石壹斗捌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萬記即渠源代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萬記即渠源代,應納本年份貳石肆、貳石貳肆柒伍季大租粟肆石陸斗肆升柒合伍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即渠源代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即渠源代,應納本年份壹石零、壹石零季大租粟貳石正斗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85(光緒11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乙酉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陸石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乙酉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貳石叁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應納乙酉本年份早季大租粟壹石○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楊渠源代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楊渠源代,應納乙酉本年份,壹石零、壹石零,季大租粟貳石斗正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乙酉本年份,陸斗零、伍斗捌,季大租粟壹石壹斗捌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乙酉本年份,貳石叁零、貳石叁肆柒伍,季大租粟肆石陸斗肆升柒合伍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代萬記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渠源代萬記,應納乙酉本年份,貳石肆零、貳石貳壹柒伍,季大租粟肆石陸斗肆升柒合伍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86(光緒12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季怡,應納丙戌本年份早季大租粟壹石○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丙戌本年分早季大租粟貳石叁斗正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拔三,應納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陸斗○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楊萬記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楊萬記,應納丙戌本年份早季大租粟貳石肆斗正升○合○勺正,合給暫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興旺,收到毛少翁社佃人張藩繳納大租粟。「記收毛少翁社佃人張藩,應納丙戌本年份早季大租粟○拾柒斗正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身分2
毛少翁社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18-1894(嘉慶23年起至光緒20年),有業戶戳記為憑「淡分府給毛少翁社為業戶潘興旺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毛少翁社番業戶1818-1886(嘉慶23年起至光緒12年)。
事蹟2
1818(嘉慶23年),業戶潘興旺,將埔地一所,續租給原佃郭鎮觀之子郭東霸。「立續給定租批約字北港毛少翁社業戶潘興旺,有承租管界內沙里灣洲,即今洲尾左埔地一所,踏明界址,經于乾隆參拾貳年間,祖父昇舉給墾批付佃郭鎮觀,自備工本填築圍岸墾成田園,按甲納租年□等清,其餘地築岸難成,近年來漸生水草沙積稍高,土名九份外浮洲壹所,東至郭堆觀新圍岸西南北,俱至港續,于嘉慶拾四年間,原佃郭鎮觀伊子東霸向前通事翁麗水代理旺業租,遵例給付墾批,除北勢依港一塊前有給配芝山有香燈界,額外餘四至登載前墾批內明白踏付,郭東霸自備廣用工本,任憑圍築塭岸,屢被水沖壞,因難成業,致租未納,于本年間郭東霸被白番應仔等赴淡分憲徐控案,蒙票著旺等畫圖票覆,旺等隨即邀仝應仔到處查明界址,前墾批內相符,觀此地大抵旱慮醎潮,填築塭岸創造陡門,工費繁多,此業難比下則之例,另照憲例按甲定租恐虧損佃人,但此處三面當港崩後,無定不堪丈甲,即日公仝議定著郭東霸等,再自備工本高填大岸開築塭田,永遠為業,但旺因租少必須浩繁口粮不敷,自本年為始,無論凶豐水淹等事,遞年議定大租粟拾四石,作早晚二季交納,內付旺撥出租谷捌石,分發眾番口粮,歸番歷冬對半,向佃自收割出完單执炤,自給之後,不得增加,而佃人亦不得減少,永為定例,此業係旺承租物業,亦無重掛情事,如有此弊,旺出首一力抵當,不干佃人之事」。有續給定租批約字為據。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1869(同治8年),游垂綸等人,將田業一所,托中引就與賴榮隆出首承買。業戶潘興旺為在場人。「仝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游垂綸、垂裕,胞侄貽禎等。有承祖父遺下鬮書應得合約字田業一所,址在芝蘭一保大橋頭庄。其田園一段,坵數不計。東至水溝為界,西至圳溝,南至游家田為界,北至游家田為界。又值透過圳溝田貳坵:東至圳溝,西至吳家田為界,南至游家田為界,北至游家田為界。其田貳段,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大租谷四石零參升正,又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銀別用,母子相議,情愿將此水田、園地物業,一概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賴榮隆,出首承買。當日仝中議定,時值盡根田園等業,價銀肆佰柒拾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綸等,親收足訖。隨即將水田、園地等項在內,壹概一盡踏交,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遠為業。自今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垂綸、垂裕及子孫人等,不敢異言生端,找贖滋事。保此田園物業,係垂等承祖父應得田業,與別房親疏人等,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垂綸、垂裕等,一力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有仝立杜賣盡根田契字為據,內有業戶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
又知,1894(光緒20年),業戶潘正權等人,向學海書院董事陳雲林,請領早季養贍粟柒拾捌石正并口糧粟伍拾伍石正。業戶潘興旺為在場人。「仝立收領養贍口粮字毛少翁社業戶潘正權、當貴,暨眾番丁潘明溪等,緣本年所有應領養贍口糧,向係早晚對半分給。茲屆甲午年份早季收成,權、貴及明溪等向學海書院董事陳雲林給領養贍粟柒拾捌石正并口粮粟伍拾伍石正,以為早季之額。現已給發,交付權、貴及明溪等領去按石為數均分,并無短欠升合」。有仝立收領養贍口糧字為據,內有業戶戳記。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
又知,仝年,業戶潘正權等人,向學海書院董事陳雲林,請領晚季養贍粟柒拾捌石正并口糧粟伍拾伍石正。業戶潘興旺為在場人。「仝立收領養贍口粮字毛少翁社業戶潘正權、當貴,暨眾番丁潘明溪等,緣本年所有應領養贍口糧,向係早晚對半分給。茲屆甲午年份晚季收成,權、貴及明溪等向學海書院董事陳雲林給領養贍粟柒拾捌石正并口粮粟伍拾伍石正,以為晚季之額。現已給發,交付權、貴及明溪等領去按石為數均分,并無短欠升合」。有仝立收領養贍口糧字為據,內有業戶戳記。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