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別
凱達格蘭族。
身分
毛少翁社業戶。毛少翁社位於今台北市士林區舊大字社子。已知在任時間含1893-1894(光緒19-20年)。
事蹟
1893(光緒19年),業戶潘正權等人,向學海書院董事陳雲林,請領早季養贍粟柒拾捌石正并口糧粟伍拾伍石正。「仝立收領養贍口粮字毛少翁社業戶潘正權、當貴,暨眾番丁潘明溪等,緣本年所有應領養贍口糧,向係早晚對半分給。茲屆癸巳年份早季收成,權、貴及明溪等向學海書院董事陳雲林給領養贍粟柒拾捌石正并口粮粟伍拾伍石正,以為早季之額。現已給發,交付權、貴及明溪等領去按石為數均分,并無短欠升合。有仝立收領養贍口糧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
又知,仝年,業戶潘正權等人,向學海書院董事陳雲林,請領晚季養贍粟柒拾捌石正并口糧粟伍拾伍石正。「仝立收領養贍口粮字毛少翁社業戶潘正權、當貴,暨眾番丁潘明溪等,緣本年所有應領養贍口糧,向係早晚對半分給。茲屆癸巳年份晚季收成,權、貴及明溪等向學海書院董事陳雲林給領養贍粟柒拾捌石正并口粮粟伍拾伍石正,以為晚季之額。現已給發,交付權、貴及明溪等領去按石為數均分,并無短欠升合」。有仝立收領養贍口糧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
又知,1894(光緒20年),業戶潘正權等人,向學海書院董事陳雲林,請領早季養贍粟柒拾捌石正并口糧粟伍拾伍石正。「仝立收領養贍口粮字毛少翁社業戶潘正權、當貴,暨眾番丁潘明溪等,緣本年所有應領養贍口糧,向係早晚對半分給。茲屆甲午年份早季收成,權、貴及明溪等向學海書院董事陳雲林給領養贍粟柒拾捌石正并口粮粟伍拾伍石正,以為早季之額。現已給發,交付權、貴及明溪等領去按石為數均分,并無短欠升合」。有仝立收領養贍口糧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
又知,仝年,業戶潘正權等人,向學海書院董事陳雲林,請領晚季養贍粟柒拾捌石正并口糧粟伍拾伍石正。「仝立收領養贍口粮字毛少翁社業戶潘正權、當貴,暨眾番丁潘明溪等,緣本年所有應領養贍口糧,向係早晚對半分給。茲屆甲午年份晚季收成,權、貴及明溪等向學海書院董事陳雲林給領養贍粟柒拾捌石正并口粮粟伍拾伍石正,以為晚季之額。現已給發,交付權、貴及明溪等領去按石為數均分,并無短欠升合」。有仝立收領養贍口糧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