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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東桂
  • I
    台語Phuann-tang-kuì
  • H
    潘東桂 phân-tûng-kui
  • T
    潘東桂 Phuann-tang-kuì
  • J
    Phuann-tang-kuì
  • E
    Phuann-tang-kuì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東桂


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毛少翁社番業戶,其二為舊毛少翁社大租戶。毛少翁社位於今台北市士林區舊大字社子。(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95-1901(明治28-34年)。

身分1

  毛少翁社番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95(光緒21年,明治28年)。

事蹟1

  1895(明治28年),番業戶潘東桂等人,因昔日大租口糧遭到總督府管收,稟請總督府將口糧發還。「具僉稟芝蘭堡毛少翁社番業戶潘興旺孫潘東桂暨番生翁煥章,番丁:林清風、翁水紅、潘明溪、潘和尚、林進寶、洪江溪、潘金梅、陳首科、翁乞、莫龜、潘四福、翁秉乾、何旺等。為抵利餘租,懇乞照舊給還口糧事。切桂等毛少翁社番業戶大租谷,於道光年間,祖父潘興旺向與學海書院借出洋銀柒百元,議定將毛少翁業戶大租谷利以外;尚有餘租,逐年仍應給還并給社眾番丁口糧,歷久無異。前淡水縣設充學海書院董事管收此大租,其年給串票仍著桂蓋用祖父潘興旺圖記,向佃征收,其年給發口糧谷,桂并眾番丁等,各立收領字付董事執據後,董事陳雲林接充管收,亦經照舊給發,俱有冊底及收領字,均可查核。今蒙憲駕抵臨,征收此大租。桂等社內眾番民喜見天日,幸得口糧有資,合亟瀝情,據實粘抄逐年給還,并發口糧清單壹紙,呈明僉乞大人仁政寬宏愛民如赤,恩准抵利餘租照舊給發庶眾番有賴,沾感切叩」。有稟文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

身分2

  舊毛少翁社大租戶。已知活動時間有1901(明治34年)。

事蹟2

  1901(明治34年),大租戶潘東桂等人,再次向總督府請求發還大租口糧。「具稟請求發給養贍口糧粟具稟人舊毛少翁社大租戶潘東桂暨仝社眾熟蕃人等,為請求養贍口糧粟發給,并大租權聽續事。切東桂世掌有毛少翁社之大租權,眾熟蕃人等世襲有仝社口糧之權,自古以來歷管無異。因道光年間,東桂之先祖父潘興旺乏銀別創,乃將該大租權出典於學海書院,其典價銀七百圓,內除養贍口糧粟貳百六拾六石,每年自學海書院交眾熟蕃人等之外,盡付該院管收以為利息。故大租雖出典,與養贍口糧毫無關;及眾熟番人等,仍年向學海書院支取,以持家計。迨帝國領臺以來,該院之資產悉歸臺北縣掌管,眾熟蕃人等,自料必如舊發給;豈意乎全無一粒惠及,空使細民等,引領而望而已。是以不得已瀝情向縣知事稟請發給,而執事者竟置之不理,又托辨護士廣瀨充藏代請。其間自二十八年以至今日,上書懇求者不下十回,面請各執事者無計數十回,七年於茲,仍尚未蒙發。夫事有輕重、難易之分:至重至難之事,或係於一、二年而結者,或係於三、四年而了事者,間或有之。然細民等所稟請之事證有十分,事非重難而七年之久縣之;執事者不為辦理完局者,此細民等所未解也。夫細民等者,素持此以為餬口之資。自無受粒粟以來,所積薄資一切蕩盡,然猶不能保持至今日,每常荷蒙親朋鄰佑暫先借我,方得苟延殘喘於瞬時然。迨今日者,助我之人屢矣;此後雖欲向人告貸,亦不敢啟齒。即欲僉差而向人告貸,亦無處可再借矣。性命難保,度日如年,傍人無不為我憐之者。今也幸,際此官制改革,聞接辦者在貴府,細民等素知閣下憐貧恤孤、仁慈及眾。爰敢上書冒瀆,願閣下愍念苦情,恩准二十八年來之養贍口糧發給,並聽東桂備銀贖回大租權,則不啻再生父母也。亦免使途有餓殍,野有怨聲,誠於細民等之生命,有大關於國家之政治有繫及,深冀閣下細察下情,急命執事者處理焉,切叩」。有稟文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

參考文獻:
  • 劉澤民、陳文添、顏義芳編,《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