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四個身分,其一為中人,其二為北投社番,其三為北投社通事,其四為內北投社通事。內北投社、北投社位於今台北市北投區舊大字北投。(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40-1877(道光20年起至同治6年)。
身分1
中人。已知活動時間有1840(道光20年)。
事蹟1
1840(道光20年),翁垂昆等人,將山埔壹所,托中引就與陳雲有出首前來承買。潘文瓊為中人。「仝立杜賣盡根契字人翁垂昆、余元記即分生、長慶等。合給山埔壹所,墾成水田在內,址在北投庄土名水圳內山大坪頂。東至大坪頂崙脊沿脊分水為界、西至潢湯崙頂尖及草山崙眷分水為界、南至炭□湖崙沿至雞心崙脊分水為界、北至大崙脊分水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併帶坑水在內,年配納社租谷貳斗,又配納白番毒乖口糧谷三斗。今因乏銀別置,昆、分、慶等集議,愿將此山埔及水田出賣,先問該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雲有觀,出首前來承買。當日仝中言議,照值時價佛面銀貳拾參元正,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山埔及水田立即踏明界址,一盡付陳雲有觀掌管、開墾、耕種,永遠為業。昆、分、慶等,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不留。保此業係是昆、分、慶等合給物業,與該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昆、分、慶等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仝立杜賣盡根契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身分2
北投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848(道光28年)。
事蹟2
1848(道光28年),社番潘文瓊,將山埔地貳所,托中引就與漢人陳僯出首承耕。「立永遠管耕字北投社潘文瓊,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地貳所,坐址土名北投山腳,東至高家田為界、西至張家山為界、南至自己山為界、北至陳家山為界;又過坑山埔竹林一所,東至高家山為界,而至張家山為界、南至黃家山為界、北至高家山為界,兩所四至界址各明白,年配納自己口糧租銀壹錢。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竹林地及埔地永佃,先問本社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陳僯觀出首承耕,三面言議,以特值佛面銀壹拾伍大員正,銀即日仝中見交收足訖,其兩所山埔地及竹地,亦即仝中各明踏界址,盡付銀主前去管耕、蓋屋居住,永遠遺業。保此山埔地、竹林地,係瓊承祖父物業,與叔兄弟侄及別番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贌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為礙。如有等情,瓊出首支理,不干僯觀之事」。有永遠管耕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身分3
北投社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860(咸豐10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內北投通事1860-1877(咸豐10年起至同治6年)。
事蹟3
1860(咸豐10年),通事潘文瓊等人,將水田壹小段,托中向與漢人陳靖端出首承墾。「立招耕永佃字人北投社通事潘文瓊仝兄弟等有承祖父水田壹小段,坐落土名柴頭涵,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陳家田為界,北至溝為界,四至界址踏明,遞年配納自己口糧租粟貳斗正。今因公事多端,乏銀費用,外托中向與漢人陳靖端觀出首,備足佛面銀伍拾大員正,仝中親收足訖,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其田不拘年限,如有取贖之日,銀還、字還不敢刁難茲事。保此田係瓊承祖父物業,以房親人等無涉,并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碍,如有不明,瓊兄弟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茲事」。有招耕永佃字為據。見《北路淡水:十三行博物館館藏古文書》(一)。
身分4
內北投社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860-1877(咸豐10年起至同治6年),有通事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內北投社通事潘文瓊長行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北投社通事1860(咸豐10年)。
事蹟4
1860(咸豐10年),通事潘文瓊等人,將水田壹小段,托中向與漢人陳靖端出首承墾。「立招耕永佃字人北投社通事潘文瓊仝兄弟等有承祖父水田壹小段,坐落土名柴頭涵,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陳家田為界,北至溝為界,四至界址踏明,遞年配納自己口糧租粟貳斗正。今因公事多端,乏銀費用,外托中向與漢人陳靖端觀出首,備足佛面銀伍拾大員正,仝中親收足訖,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其田不拘年限,如有取贖之日,銀還、字還不敢刁難茲事。保此田係瓊承祖父物業,以房親人等無涉,并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碍,如有不明,瓊兄弟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茲事」。有招耕永佃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北投社通事,但使用戳記為內北投社通事戳記。見《北路淡水:十三行博物館館藏古文書》(一)。
又知,1875(同治4年),通事潘文瓊,收到大坑庄佃人凌吉觀繳納社租粟。「記收過大坑庄佃人凌吉觀,應納本年分社租粟壹石○斗○升○合正,合立收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通事潘文瓊,收到紗帽山半嶺庄佃人曹吉利繳納社租粟。「記收過紗帽山半嶺庄佃人曹吉利,應納本年分社租粟壹石伍斗伍升○合正,合立收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76(同治5年),通事潘文瓊,收到大坑庄佃人凌吉反繳納社租粟。「記收過大坑庄佃人凌吉反,應納本年分社租粟壹石○斗○升○合正,合立收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通事潘文瓊,收到紗帽山庄佃人曹吉利繳納社租粟。「記收過紗帽山庄佃人曹吉利,應納本年分社租粟壹石伍斗伍升○合正,合立收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1877(同治6年),通事潘文瓊,收到大坑庄佃人凌吉觀繳納社租粟。「記收過大坑庄佃人凌吉觀,應納本年分社租粟壹石○斗○升○合正,合立收完單付執為照。同治陸年陸月日給完單」。有完單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又知,仝年,通事潘文瓊,收到紗帽山庄佃人曹吉利號繳納社租粟。「記收過紗帽山庄佃人曹吉利號,應納本年分社租粟壹石伍斗伍升○合正,合立收完單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國立臺灣圖書館館藏古文書影像系統」。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