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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賴元華
  • I
    台語Luā-guân-huâ
  • T
    賴元華 Luā-guân-huâ
  • J
    Luā-guân-huâ
  • E
    Luā-guân-huâ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賴元華


概述

        (族別)漢人。(身分)有四個身分,其一為北投業戶,其二為淡水北投庄業主,其三為淡水北投庄業戶,其四為北投業主。北投庄位於今台北市北投區舊大字北投。(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60-1767(乾隆25-32年)。

身分1

  北投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60(乾隆25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淡水北投庄業主1760-1767(乾隆25-32年)。

事蹟1

  1760(乾隆25年),業戶賴元華,將田壹處,招來佃人曾鳳榬等人開墾。「立給佃批人北投業戶賴元華,緣庄內有田壹處,坐址八仙庄。上年大租抽的,因乾隆貳拾五年經清丈過田伍甲正。帶水之田,照例每甲納粟八石,因佃人自備工本開築坡頭圳路灌溉,業主亦應照例每甲除出大租粟額貳石,俾貼佃人築圳工力,面議佃人曾鳳榬、萬楊言定,每年每甲實納大租粟陸石正,永為己業。定例自當相依,佃人須照佃批內完納不得少欠升合,業主亦不得加增租額」。有給佃批為據。見《北路淡水:十三行博物館館藏古文書》(一)。

身分2

  淡水北投庄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60-1767(乾隆25-32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淡水北投庄業主賴元華圖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三身分,北投業戶1760(乾隆25年)、淡水北投庄業戶1765(乾隆30年)、北投業主1767(乾隆32年)。

事蹟2

  1760(乾隆25年),業戶賴元華,將田壹處,招來佃人曾鳳榬等人開墾。「立給佃批人北投業戶賴元華,緣庄內有田壹處,坐址八仙庄。上年大租抽的,因乾隆貳拾五年經清丈過田伍甲正。帶水之田,照例每甲納粟八石,因佃人自備工本開築坡頭圳路灌溉,業主亦應照例每甲除出大租粟額貳石,俾貼佃人築圳工力,面議佃人曾鳳榬、萬楊言定,每年每甲實納大租粟陸石正,永為己業。定例自當相依,佃人須照佃批內完納不得少欠升合,業主亦不得加增租額」。有給佃批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北投業戶,但使用戳記為淡水北投庄業主戳記。見《北路淡水:十三行博物館館藏古文書》(一)。

  又知,1762(乾隆27年),張育使等人,將水田壹段,托中引就與北投庄陳石生出頭承買。業主賴元華為在場人。「立盡根賣契人諸羅縣笨港東庄張育使、張祐生。有承買水田壹段,貫在淡水北投庄洋中,土名田尾;帶圳水灌溉,經丈明貳甲貳分陸厘捌毫,年載大租粟壹拾捌石壹斗肆升肆合。東至陳魁官田為界,西至圳溝為界,北南俱至圳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棄遠就近,托中引就與北投庄陳宅石生,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劍銀壹佰貳拾伍員,折紋銀庫駝捌拾貳兩伍俴正,銀即日仝中收訖。田即踏付銀主前去管耕招佃,遞年完納大租,永為自己物業。一賣千休,日后不得言找、言贖,及增添契尾、插花等情。保此田係是自己承買物業,與內外房親各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及上手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等,育等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盡根賣契為據,內有複寫業主戳記。見《大臺北古契字集》。

  又知,1767(乾隆32年),業主賴元華,先前將水田壹段,招來佃人陳石生開墾,今因耕地遭流沙覆蓋,陳石生前來請求減納大租。「立佃批北投庄業主賴元華,有庄業一所,據佃人陳石生承買張育項下,田貳甲參分柒厘,因沙壓讓減,年納大租粟拾肆石,晒乾經風搧淨,車運到公館完納,不論年冬豐歉,不得挨延拖欠升合,致累國課,合給佃批」。有佃批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

身分3

  淡水北投庄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65(乾隆30年),有複寫業戶戳記為憑「淡水北投庄業戶賴元華圖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淡水北投庄業主1760-1767(乾隆25-32年)。

事蹟3

  1765(乾隆30年),業主賴元華,先前將水田壹段,招來佃人陳石生開墾,今因洪水氾濫,水田毀壞,陳石生前來請求減納大租。「立再給佃批字業主賴元華。有承管北投莊洋物業,經給佃按甲征收大租。據佃人陳石生承買張育使田,土名田尾大七坵;東至陳魁田為界,西至圳溝外路為界,南北俱至圳溝外岸為界。又北割三埒田一段,生前經向本業戶給出墾批;東至八坵田為界,西至外橫路為界,南北俱至溝外岸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洪水氾濫水砂壓田多損壞,生來館求減大租,即日到處丈明,該田二甲六分七厘八毫,就下田配納,年應大租壹拾四石,晒乾經風扇凈,運到公館,不論年冬豐歉,不得拖欠升合,致累國課,生因僅出禮銀壹拾貳元,求再給佃批以為憑據」。有再給佃批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業主,但使用戳記為淡水北投庄業戶戳記。見《大臺北古契字集》。

身分4

  北投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67(乾隆32年),有複寫業主戳記為憑「北投業主賴元華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淡水北投庄業主1760-1767(乾隆25-32年)。

事蹟4

  1767(乾隆32年),業主賴元華,先前將水田壹段,招來佃人陳石生開墾,今因耕地遭流沙覆蓋,陳石生前來請求減納大租。「立佃批北投庄業主賴元華,有庄業一所,據佃人陳石生承買張育項下,田貳甲參分柒厘,因沙壓讓減,年納大租粟拾肆石,晒乾經風搧淨,車運到公館完納,不論年冬豐歉,不得挨延拖欠升合,致累國課,合給佃批」。有佃批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北投庄業主,但使用戳記為北投業主戳記。見《大臺北古契字集》。

參考文獻:
  • 高賢治編,《大台北古契字集》,台北:台北市文獻會,2000年。
  • 林明美編,《北路淡水:十三行博物館館藏古文書》(一),八里:北縣十三行博物館,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