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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林福興
  • I
    台語Lîm-Hok-hing
  • H
    林福興 lìm-fuk-hîn
  • T
    林福興 Lîm-Hok-hing
  • J
    Lîm-Hok-hing
  • E
    Lîm-Hok-hing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林福興


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金包里番業戶,其二為金包里業主,其三為金包里番業主。金包里社位於今新北市金山區舊大字下中股。(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11-1820(嘉慶16-25年)。

身分1

  金包里番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11-1816(嘉慶16-21年),有番業戶戳記為憑「候補府楊給金包里番業戶林福興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金包里業主1814-1820(嘉慶19-25年)、金包里番業主1816(嘉慶21年)。

事蹟1

  1811(嘉慶16年),李鐵,將水田壹處,托中引就向與族弟宗請出首承買。番業戶林福興為在場業主。「立杜賣契人李鐵。有自置過水田壹處,坐落金包裡,土名南勢湖。東至大坑為界,西至李益田為界,南至大山頂反水為界,北至黃家田為界。又帶水田壹段:東至李益田為界,西至厝前小坑,南至大山頂反水為界,北至李益田為界;四至明白,併帶本坑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大租,依庄例完納。又帶茅屋壹座帶地,併帶竹圍、菜園、竹木、菓子、家器等項。今因乏銀使用,先問盡房親叔兄弟姪,不欲承。外托中引就向與族弟宗請,出首承買,時值價銀壹佰伍拾大元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業各等項,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保此業,係鐵自置物業,與外人無干。壹賣終休,寸土不留;日后子孫,不敢言洗言找取贖之理,亦無重張典掛、胎借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鐵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杜賣契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凱達格蘭古文書》。

  又知,1816(嘉慶21年),番業主林福興,因先前佃人賴萬儲有承買倪必榮兄弟水田乙處,今因石多地瘦,且有山豬及蝗蟲,導致不能收成,故業佃雙方言定大租粟壹石參斗正,永為定例。「立給鉄約定大租字人番業主林福興,因佃人賴萬儲覌有承買倪必榮兄弟水田乙處,坐落金包裡庒,土名西势清水墘,東西南北載明墾批內明白,年照庒例抽的大租。茲因石多地瘦,仍又逓年山豬以及蝗蟲常欲損失,種多收少,不能成則,收冬之時難以抽的,福興念佃人逐年艱辛,是以向佃鉄約議定,逓年不論凶豐之年,結納大租粟壹石參斗正,佃人挑運到倉,經風扇淨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倘年久月深,業主亦不得□□□項無著增多情弊滋事□」。有給鐵約定大租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番業主,但使用戳記為番業戶。見《凱達格蘭古文書》。

身分2

  金包里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14-1820(嘉慶19-25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金包里番業戶1811-1816(嘉慶16-21年)、金包里番業主1816(嘉慶21年)。

事蹟2

  1814(嘉慶19年),業主林福興,將店一坎,讓蔡結親自備工本,起蓋居住。「立給店地基字業主林福興。有承祖父遺下金包里水尾街店一坎,坐南向北。前至街路,後至溪,闊壹丈八尺。今因蔡結親出首承給,自備工本,起蓋居住,逐年貼納地基租銀四錢正,完納。不得少缺,亦不得為非等情。如有此弊,任從業主另招別佃,不敢異言」。有給店地基字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二)。

  又知,1820(嘉慶25年),業主林福興等人,將山林埔地一處,托中招得林榮華等人前來開墾。「立出墾批字人金包里業主林福興、土目里滑井肴等,有承管過山林埔地一處,坐落土名阿里磅坑內,東至崙頂山分水為界、西至大溪為界、南至江阿雙宅下橫溪仔為界、北至黃昌錦宅下石壁為界。今因前年,給墾與許家累欠口糧大租,將此山林埔地退還,于是托中招得漢林榮華、陳萬龍仝前年給出墾批。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山林埔地價銀肆元正,即日仝中銀契兩交明白。自給墾以後,任從墾人用築坡圳,灌溉通流,開成水田,永遠為業。其埔地逐年供納口糧大租粟伍斗,永為定例,不得言加、言少。其山林埔地係業主土目承業掌管,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業土目抵當,不干墾人之事」。有出墾批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身分3

  金包里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16(嘉慶21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金包里番業戶1811-1816(嘉慶16-21年)、金包里業主1814-1820(嘉慶19-25年)。

事蹟3

  1816(嘉慶21年),番業主林福興,因先前佃人賴萬儲有承買倪必榮兄弟水田乙處,今因石多地瘦,且有山豬及蝗蟲,導致不能收成,故業佃雙方言定大租粟壹石參斗正,永為定例。「立給鉄約定大租字人番業主林福興,因佃人賴萬儲覌有承買倪必榮兄弟水田乙處,坐落金包裡庒,土名西势清水墘,東西南北載明墾批內明白,年照庒例抽的大租。茲因石多地瘦,仍又逓年山豬以及蝗蟲常欲損失,種多收少,不能成則,收冬之時難以抽的,福興念佃人逐年艱辛,是以向佃鉄約議定,逓年不論凶豐之年,結納大租粟壹石參斗正,佃人挑運到倉,經風扇淨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倘年久月深,業主亦不得□□□項無著增多情弊滋事□」。有給鐵約定大租字為據。見《凱達格蘭古文書》。

參考文獻:
  • 謝繼昌主編,《凱達格蘭古文書》,台北: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1999年。
  • 高賢治編,《大台北古契字集》(二),台北:台北市文獻會,2002年。
  • 劉澤民編,《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