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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林再來
  • I
    台語Lîm-tsài-lâi
  • T
    林再來 Lîm-tsài-lâi
  • J
    Lîm-tsài-lâi
  • E
    Lîm-tsài-lâi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林再來


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金社番業主,其二為金包里番業戶,其三為在場見人。金包里社位於今新北市金山區舊大字下中股。(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57-1890(咸豐7年起至光緒16年)。「金包里社」又名「金社」。

身分1

  金社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57(咸豐7年)。

事蹟1

  1857(咸豐7年),番業主林再來等人,先前將公山埔地一所,招來漢佃蔡晚等人開墾,今因開墾成田,業佃鬮分田地。「仝立鬮分歸管約字人金社番業主林慶添、林再來、林璉成、林水成、林天賜,仝佃人蔡晚、蔡友、蔡梓時等,緣道光貳拾六年間,眾番等有承管公山埔地一所,坐貫土名大貢尾死磺坢。眾番等無力開墾,相議招出漢佃蔡晚、蔡友、蔡梓時等,出首前來自備工本糧食,不惜浩費築陂、鑿圳,開成水田,約耕十一年,至此戊午年冬為滿。墾成之田,業佃即日拈鬮對半均分,仝立鬮約,各執為憑。原議厝地、菜園、稻埕等項,抽出配歸與佃人宅居、栽種,掌管自得,永為己業。當日社番與佃人各有均分對半之業,俱經勘丈明白,佃人鬮分應得對半之田,每甲配納大租貳石五斗正,挑運到倉,乾淨交納,給單據照。而社番鬮分應得對半之田,議無帶租,其番田按作三十四份均分,合為四大鬮均拈,每鬮八分半。業戶林慶添、四大鬮首林再來、林水成、林璉成、林天賜等業佃,憑鬮拈定,對半均分,秉公妥議繕立鬮約,分執歸管」。有仝立鬮分歸管約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身分2

  金包里番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62-1890(同治1年起至光緒16年),有兩顆不同番業戶戳記為憑「給金包里番業戶林再來長行圖記」、「署淡水分府張給金包里番業戶林再來長行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在場見人1873(同治12年)。

事蹟2

  1862(同治1年),社番林生發兄弟,將水田、埔地,托中引就與宗親林礌出首前來承買。番業戶林再來為知見股內人。「仝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金包里社番林生發、生財兄弟。仝併承父親有鬮分應得水田、埔地,八股半三份之額;仝胞妹仁心涼有鬮分應得水田、埔地,八股半一份之額,及歸就約內屯番四股半水田、埔地在內,計共八股半,即四大鬮一份之額。其水田兩處帶埔地,連合為一股,坐貫土名大貢尾死磺仔坪頂。東至璉成、再來田寮下埕腳旱溝墘為界,西至圳下璉成、再來仝買蔡論上面毗連壹坵田為界,南至圳下璉成、再來田為界,北至生發兄弟私下承買楊文泰水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又補配西畔下蔡先才與業主對半均分,上面水田壹坵七。東至圳下埔頂為界,西至璉成田為界,南至再來、生發酧勞田下埔頂為界,北至亢埔為界;俱各四至界址明白,又帶山林餘埔四大股壹股在內,又帶本坑圳水定汴灌溉充足,逐年應納業主大租粟五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兄弟胞妹相商,愿將此鬮分及歸就界內水田、埔地八股半,意欲出賣。先盡問股內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宗親林礌官,出首前來承買。即日仝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壹佰大員正,銀字俱各兩相交收足訖。其水田埔地,遂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有仝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

  又知,1873(同治12年),番業戶林再來,收到死磺仔庄佃戶林礌繳納大租粟。「記收過死磺仔庄佃戶林礌,田一段,奉憲丈明甲分厘毫,納癸酉年分大租粟伍斗正,壹戶扇事□□□□八石八合□□□,付佃人□□」。有執照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

  又知,1874(同治13年),番業戶林再來,收到苑磺埒庄佃戶林礌繳納大租粟。「記收過苑磺埒庄佃戶林礌,田一段,奉憲丈明抽甲□分,納甲戌年分大租粟伍斗正,重風扇淨,批運到館交□,合給□□□□」。有執照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

  又知,1875(光緒1年),番業戶林再來,收到苑磺埒庄佃戶林礌繳納大租粟。「記收過死磺仔庄佃戶林礌,田一段,奉憲丈明抽抽的□毫,納年分大租粟伍斗正,重風扇淨,批運到館交□□,合給□□,付佃人執照」。有執照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

  又知,仝年,林擂,將水田、山園、埔地壹所,托中引就向與林世清出首承買。番業戶林再來為在場人。「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擂。有自置水田、山園、埔地壹所,坐落金包里南勢死磺仔坪頂。東至璉成、再來田藔下埕腳旱溝墘為界,西至圳下璉成、再來仝買蔡論上面毗連壹坵田為界,南至圳下璉成、再來田為界,北至生發兄弟圳下承買楊文泰水田為界;四至明白。又配西畔圳下蔡先才,以業主對半均分上面水田壹坵七:其東至圳下埔頂分水流內為界,西至璉成田為界,南至再來、生發酧勞田下埔頂為界,北至下埔為界;俱各四至界址明白,又帶山林餘埔四大股在內,又帶本坑圳水定汴通流灌溉充足,遞年應納業主大租粟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置,自情愿將此水田、山園、埔地,併帶坑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一應在內出賣與人;先盡問叔兄弟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林世清觀前來,出首承買。當日仝中踏明界址,盡付買主前去掌管;三面議定,時值水田、山園、埔地價銀參佰大員正,擂親收足訖。其水田,一盡踏付買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任從栽種、築坡鑿圳,開成物業。一賣終休,四至界址,寸土無留;日後,價值千金,擂己及子孫,不敢找贖,亦不得生端滋事。其水田、山園、埔地,係擂自置之業,以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擂出力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有杜賣盡根田契字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

  又知,1876(光緒2年),番業戶林再來,收到死磺坪庄佃戶林世清繳納大租粟。「記收過死磺坪庄佃戶林世清,田壹段,奉憲兼明抽田的分○厘○毫,納丙子年分大租粟伍斗止,重風扇淨,批運到館交倉,合給單,付佃人執照」。有執照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

  又知,1877(光緒3年),番業戶林再來,收到死磺仔庄佃戶林礌繳納大租粟。「記收過死磺仔庄佃戶林礌,田乙段,奉憲丈明抽抽的甲分厘毫,納年分大租粟伍斗正,重風扇淨,批運到館交倉,合給完單,付佃人執照」。有執照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

  又知,1890(光緒16年),番業戶林再來,收到大貢尾庄佃戶林鳳儀繳納大租粟。「記收過大貢尾庄佃戶林鳳儀,田壹段,奉憲丈明抽甲的分厘毫,納庚寅年分大租粟伍斗正,淨桃運到館交倉,合給單,付個人執照」。有執照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

  又知,仝年,番業戶林再來,收到大貢尾庄佃戶林礌繳納大租粟。「記收過大貢尾庄佃戶林礌,田壹段,奉憲丈明抽甲的分厘毫,納庚寅年分大租粟伍斗正,淨桃運到館交倉,合給單,付個人執照」。有執照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

身分3

  在場見人。已知活動時間有1873(同治12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金包里番業戶1862-1890(同治1年起至光緒16年)。

事蹟3

  1873(同治12年),番婦潘林氏水涼等人,向佃人蔡朝兄弟身上借出佛面銀六大元正。林再來為在場人。「立胎借銀字金包里社番婦潘林氏水涼,同幼男振昌。茲氏有承夫遺下口糧粟一石五斗,佃人蔡朝觀兄弟等年納無異。今因年終歲暮,乏欠糧食,無奈,向佃人蔡朝觀兄弟身上借出佛面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過氏母子親收足訖,言約全年共貼利粟一石二斗正,冬成之日,將手內口糧粟抵利,尚伸粟三斗,逐年冬成割單付氏收回。其母銀不拘年限,若取贖口糧,約冬節前備齊母利清楚贖回」。有胎借銀字為據。見《臺灣私法物權編》。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1910),《臺灣私法物權編》,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採集組編校,《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0年。
  • 劉澤民編,《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