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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何清時
  • I
    台語Hô-tshing-sî
  • H
    何清時 hò-chhîn-sṳ̀
  • T
    何清時 Hô-tshing-sî
  • J
    Hô-tshing-sî
  • E
    Hô-tshing-sî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何清時


族別

  漢人。

身分

  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31(道光11年)。

事蹟

  1831(道光11年),業主何清時,先前將海尾埔地壹所,讓佃人游俞開墾,因先年大租短收,何清時出贌他人收租抵課,今有游觀出首向何清時算清,歸還先前代墊的大租谷銀壹佰肆拾大元正,付與何清時抵完課項,即日補給佃批。「立補給佃批人業主何清時。先年有佃人游俞,自備工本給出小雞籠庄海尾埔地壹所,兄弟分鬮遺下游順雲田業壹所。東至風水為界,西至趙家田為界,南至趙家田為界,北至圳坑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田本帶坑陂圳水通流灌蔭,遞年完納業主大租粟壹拾參石正。祇因先年豐荒缺欠大租谷石,年冬欠清。業主將此田業,俱出贌收租抵課,備谷貳石付游家領回,與順雲公祭掃之資,是債無人向前料理。今有親派子孫游觀出首,向業主算清;歸備出墊賠大租谷銀壹佰肆拾大元正,付業主何清時抵完課項。即日補給佃批;又納順雲公蒸谷二石,不得拖欠、異言等情」。有補給佃批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二)。

參考文獻:
  • 高賢治編,《大台北古契字集》(二),台北:台北市文獻會,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