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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大生
  • I
    台語tuā-senn
  • H
    大生 thai-sên
  • T
    大生 tuā-senn
  • J
    tuā-senn
  • E
    tuā-sen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大生


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雷朗鴉等庄番業主,其二為雷朗等番業戶,其三為雷朗鴉等庄社社業戶。雷朗鴉等庄、雷朗鴉等庄社社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中和區、新店區,及台北市萬華區、中正區。(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59-1772(乾隆24-37年)。

身分1

  雷朗鴉等庄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59(乾隆24年)。

事蹟1

  1759(乾隆24年),番業主大生,將番地壹所,讓佃人劉金福前來開墾。「立佃批雷朗鴉等庄番業主大生,今有蒙憲斷歸還番承管劉有仁侵佔番地壹所。庄名雷朗社角東至虎吼。西至雷朗崁。南至尖山下水溝。北至龜崙蘭溪。今有佃人劉金福前來認佃。經明文過實開水田。貳甲貳分。前去耕種。引水灌溉。每甲照台例納粟捌石。旱園肆石。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其粟運到公館。經風煽淨。照數完納。以憑分給有分之番口糧。不得短少升合。本佃須當安分守業。不許聚賭窩藏奸匪及打架滋事。干犯憲禁。如有此情。聽業主鳴官究逐。另招別佃頂耕。如本佃要將田業轉售他人。務先報告業管查明。果係誠實。方許頂耕。不得私相招受」。有佃批為據。見《臺北州街庄誌彙編》(上)。

身分2

  雷朗等番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71(乾隆36年)。

事蹟2

  1771(乾隆36年),番業戶大生等人,因蒙官府清丈漳和永三庄土地,今與業戶林成祖商議,將永豐庄埔地,讓業戶林成祖等人開鑿埤圳。「立給佃批雷朗等番業戶大生,土目東義乃。緣漳和永三庄奉憲清丈,溢出田貳百肆拾七甲零。遵例赴府憲,現蒙恩移廳憲議詳,歸番在案。茲永豐庄溢額,各佃經同業戶林成祖與乃等議約,永豐庄埔地原係磽瘠,且成祖同佃人開鑿埤圳,工本浩繁。因是,酌以每甲田納大租六石,內乃番等收園租三石,業戶林成祖收水租三口,永為定例。倘業佃頂換,永無加減。茲佃楊切名下,溢額田零甲捌分別厘貳毫捌絲別忽,每甲照三石完納,約早晚二季,車運至枋藔館,各半完納,不得少欠。此田經憲疊丈,寸土無匿;日後不得藉端再丈」。有給佃批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二)。

身分3

  雷朗鴉等庄社社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72(乾隆37年),有複寫業戶戳記為憑「理番分府李給雷朗鴉等庄社社業戶大生戳記」。

事蹟3

  1772(乾隆37年),番業戶大生等人,因蒙官府清丈漳和永三庄土地,今清丈佃戶江有濱名下田壹甲伍分玖厘伍毫貳系,給付佃批,前去開墾。「立給佃批雷朗等社等。緣漳和永三庄。乾隆三十二年奉文查丈。溢出永豐一庄田貳百肆拾七甲陸分伍厘零。乃等遵例呈請歸番。蒙移分憲。查該庄昔園田。係業佃三七派。至三十一二年間。方陸續成田。是以每田一甲。照言庄例。酌納大租陸石。番愿收園租參石。其水租議歸該戶抵補開鑿工本。田仍給還各原佃耕種等。因詳奉兩院憲批准行知。隨蒙分憲宋發給佃冊。諭飭立批給原佃耕種。遵論合照頒發佃冊內佃戶江有濱名下田壹甲伍分玖厘伍毫貳系。給批付還執耕。照詳定每年納番園租粟參石。約二季。車運至枋寮館交納。不得抗欠。如有抗欠。另招良佃。如無欠租。原佃永耕。或要變售赴社過佃不得私相授受。此乃奉憲恩番詳定章程。合遵憲丈甲數收租。不得藉端加減」。有給佃批為據,內有複寫業戶戳記。見《臺北州街庄誌彙編》(上)。

參考文獻:
  • 張炎憲等編,《台北州街庄誌彙編》(上),板橋:台北縣立文化中心,1998年。
  • 高賢治編,《大台北古契字集》(二),台北:台北市文獻會,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