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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蕭鳴鳳
  • I
    台語Sio-bîng-hōng
  • T
    蕭鳴鳳 Sio-bîng-hōng
  • J
    Sio-bîng-hōng
  • E
    Sio-bîng-hōng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蕭鳴鳳


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在場弟,其二為銅鑼圈庄業主,其三為業主。銅鑼圈庄位於今桃園市龍潭區舊大字銅鑼圈。(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46-1865(道光26年起至同治4年)。

身分1

  在場弟。已知活動時間有1846(道光26年)。

事蹟1

  1846(道光26年),業主蕭鳴皋,將土窨壹穴,給與漢親李寶山安葬祖坟。蕭鳴鳳為在場弟。「立給土窨山批字銅鑼圈業主蕭鳴皋。緣皋承父遺下物業,歷管無異。茲有漢親李寶山前來懇求打牛崎石峎仔山面土窨壹穴,原向坐西朝東,其界址墳前至山腳為界,墳後至峎頂為界,左右至脇瀝為界。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山備出花紅酒禮銀陸大員,經交業主親收足訖。自給之後,四至墳界內,任從山前去擇吉興工修築,安葬祖骸,永作佳城,子孫昌盛。其墳界內並無他人墳窨為碍,亦無重給不明等情。保此業係皋應管之業,與別人無干,其墳上他人不得騎龍為碍」。有給土窨山批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契約文書‧永久保存公文類纂》。

身分2

  銅鑼圈庄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63(同治2年),有業主戳記為憑「銅鑼圈庄業主蕭鳴鳳長行記」。

事蹟2

  1863(同治2年),蕭鳴鳳等人,將田埔、山崗,撥歸長房之子瑞旺掌管。「仝立撥定帰管租額合約字人蕭鳴鳳偕侄瑞傳,縁鳳叔侄鬮書應得銅鑼圈東片一帶墾業,四至界址鬮書內註明。兹傳份下承鳴鳳叔分撥有大租額佃戶陳承魁、徐瑞全租谷拾石,蕭慶郎租谷叁石,葉阿戌弍石,共升平斗拾大石五斗,又帶二藔坑口瓦茅屋壹座。當日叔侄公議,此三佃之業除原納大租外之田面,餘埔續墾,抽的租額概行係帰鳴鳳叔支收,與傳無干。此係叔侄甘愿撥定,各帰各管,日后傳兄弟及子孫等永不得异言生端等情」。有仝立撥定歸管租額合約字為據,內有業主戳記。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身分3

  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65(同治4年)。

事蹟3

  1865(同治4年),業主蕭鳴鳳等人,因土地界線混淆,今請業主、公人到地踏明界址,立約定界。「仝立定界合約字業主蕭鳴鳳,佃戶陳五美。緣因美父陳盛魁與徐瑞全二人,先年合夥向鳳之父蕭東盛給出銅鑼圈石崎仔地方壹處,自備工本,開闢水田,按甲供租,至前年間徐瑞全份下之業,既歸就與陳五美承管。因有界淆混,爰請業主、公人到地踏明界址,立約定界,以垂久遠相安。其陳家界址:東至伯公前田面老車路,由褲浪坡壆對崙直透,北至自己屋背竹壆中車路,立碑為界。東北片壹帶,係蕭家鬮書之業,仍歸蕭鳴鳳掌管;西南片壹帶,係陳家墾成之業,仍歸陳五美掌管;各管各業,不得越界。西南陳家界內田,田業每年應納鳳大租谷拾壹石;其埔園,如有栽種雜物、什糧,仍照庄例壹九五抽的,大租年清年款,不得抗欠」。有仝立定界合約字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後述

  1863(同治2年),蕭鳴鳳,將田埔、山崗,撥歸長房之子瑞旺掌管。「立分撥歸管字人蕭鳴鳳。緣鳳與兄鳴皋鬮分應得四至界內墾業,抽出瓦窯窩併二寮窩毗連共處。其界:東至中車路直透大墩頂水流落為界,西至翁家毗連為界,南至中心崙直透落二寮窩口為界,北與蕭家陳家毗連為界;此四至界址,經公踏明。茲將此界內田埔、山崗,撥歸長房之子瑞旺掌管,永為己業;每年田租、埔租,栽種什物等項,概歸瑞旺抽收,鳳不得異言。此係鬮分已定,鳳等應得之業;日後子孫人等,不得爭奪滋端」。有分撥歸管字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又知,仝年,蕭鳴鳳等人,先前因鬮分家業釀成人命,具控在案,今雙方和解。「仝立鬮書字蕭鳴皋、鳴鳳,仝侄瑞傳、瑞旺。緣銅鑼圈墾內轄下之業,先年承父遺下以來,歷年建隘防守,開闢日廣,鬮分未定;至去年冬十二月,因分家業醵成人命,具控在案。茲聽竹塹社屯司廳錢老爺,及房族公人等,從中辦理極力調處,兄弟叔侄甘愿息訟和好,將銅鑼圈墾內轄下之業,作為三房均分。其東南片新公館一帶墾業,分歸第三房鳴鳳,長房生下瑞傳、瑞旺掌管;其西北片舊公館一帶,及各處墾業,分歸第二房鳴皋掌管。三股均分,四至界址,字后批明。其每年應供隘糧,併公館辦理費用;亦係鳴皋遵諭就地取糧支埋,不干長房、三房之事。此乃,兄弟叔侄出自甘愿,經公分定,各管各界;日后子孫昌盛,亦不得爭長競短,違背家訓,滋生事端」。有仝立鬮書字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參考文獻:
  • 高賢治編,《大台北古契字集》(三),台北:台北市文獻會,2005年。
  • 國家文化資料庫,「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契約文書‧永久保存公文類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