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通事業主,其二為崁坑社通事,其三為中人。崁坑社位於今桃園市蘆竹區舊大字南崁廟口、舊大字坑子。(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75-1792(乾隆40-57年)。
身分1
通事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75(乾隆40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崁坑社通事1775(乾隆40年)。
事蹟1
1775(乾隆40年),通事業主徐里密,將埔地一所,托中引就與黃京譔出首承買。「立招墾人通事業主徐里密,先年有祖遺下山腳上下面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坑子底尾。東至自己埔園為界,西至山□小坑為界,北至天水為界,南至山腳為界,四址分明,又崩□小坑水灌蔭。今因少欠公項,前來托中引就與黃京譔出手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埔地價銀四員正,即日招墾契價銀兩相訖,中間並無短少。其埔地即交與黃京譔任從前去架造房屋、種作,日后開成水田,其大利粟係炤庄規一九五抽的。此□□係密有祖遺下之埔地自賣,□日有眾番人等不敢異言生端阻當,倘有番人阻當,係徐密一力抵當,不干買人之事」。有招墾為據。見《平埔百社古文書專輯》。
身分2
崁坑社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775(乾隆40年),有通事戳記為憑「理番分府朱給崁坑社通事徐里密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通事業主1775(乾隆40年)。
事蹟2
1775(乾隆40年),通事業主徐里密,將埔地一所,托中引就與黃京譔出首承買。「立招墾人通事業主徐里密,先年有祖遺下山腳上下面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坑子底尾。東至自己埔園為界,西至山□小坑為界,北至天水為界,南至山腳為界,四址分明,又崩□小坑水灌蔭。今因少欠公項,前來托中引就與黃京譔出手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埔地價銀四員正,即日招墾契價銀兩相訖,中間並無短少。其埔地即交與黃京譔任從前去架造房屋、種作,日后開成水田,其大利粟係炤庄規一九五抽的。此□□係密有祖遺下之埔地自賣,□日有眾番人等不敢異言生端阻當,倘有番人阻當,係徐密一力抵當,不干買人之事」。有招墾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通事業主,但使用戳記為崁坑社通事戳記。見《平埔百社古文書專輯》。
身分3
中人。已知活動時間有1792(乾隆57年)。
事蹟3
1792(乾隆57年),通事武夏,先前將埔地一片,托中招得漢人王九娘出首承墾,因墾批遺失,今補給墾批。徐里密為中人。「立補給墾批字坑仔社通事武夏。緣先年本社番麻美屢有承祖遺埔地一片,共陸段,坐落饒平厝坑內。東西南北,四至踏界明白。因自己乏力開墾,于乾隆肆拾年,托中招得誠實漢人王九娘出首承墾;當日憑中同通事加六春三面言議,出得埔底壹百陸拾大元,自備工本開闢成田,遂年帶納夏候立大租粟伍石,車運到社倉,經風搧淨完納,不得少欠。今因乾隆伍拾壹年遭亂,墾單契失落,向社再補給墾批壹紙,備銀貳拾大元付明仔、秀娘收用甘愿,應再補墾批壹紙付王九娘,永為管業執炤,日後子孫永不得生端滋事。保此業果係明仔、秀娘承祖父田業,與別番併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他人,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明仔、秀娘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有補給墾批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