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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原住民族音樂
  • I
    阿美族radiw
    汶水泰雅maquwas
    魯凱族senay
    萬山魯凱paomale
    鄒族pasunaeno
    賽夏族kapa:tol
    太魯閣族blnga hnang
    撒奇萊雅族dadiw
    拉阿魯哇族vahliungu
    卡那卡那富族ungkaku
  • H
    原住民族 ngiàn-chhu-mìn-chhu̍k
    音樂 yîm-ngo̍k
  • T
    原住民族 guân-tsū-bîn-tso̍k
    音樂 im-ga̍k
  • J
    原住民族 げんじゅうみんぞく
    音楽 おんがく
  • E
    Indigenous Music
族別
  • 21PAN 泛族群 Pan ethnic groups
分類
撰寫者

原住民族音樂


  一群人的音樂活動與表現方式,與他們的文化密切相關。台灣原住民族的族群構成相當複雜,各族群的生活環境有別,文化習俗也不相同。即便所謂的同一族,其內部的組成群體彼此間也可能存在明顯的差異。因此要將「原住民族音樂」做為一個整體來討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音樂」是近代的外來觀念。不論哪一個族群,原有的語彙當中都沒有等同於「音樂」的字詞。將音樂看做一種藝術的表現,或是以表現聲音美感為主要目的的音樂作品,自然也是現代的產物,並不存在於過去的原住民族社會當中。對原住民族而言,所謂的音樂應該說是生活中的必需品。無論如何,在「傳統」的範疇裡,原住民族的音樂活動大體上具備以下幾項共同的特徵。

傳統音樂的特徵

  原住民族在年節祭事、農務勞動、婚喪儀禮、溝通談判、歷史知識的傳遞、巫師的祝禱醫療、適婚年齡的男女交誼、漁獵或戰事後的慶功宴會等等,不同的情境場合都需要各自相應的歌舞樂活動。

  在各族的傳統語彙中,最接近「音樂」這個觀念的,大概是「歌」,如:阿美族的radiw、布農族郡群的huzas、泰雅族的qwas。不過語詞的用法及意義,各族不盡相同。阿美族的radiw,泛指所有類型的歌。卑南族以senay稱呼一般日常生活的歌謠,但祭儀類的歌曲就不屬於senay,而是各有其名。雅美族則是每個曲調有自己的專名,如anood、raod、karyag等等。排灣族的senai,表面看起來是「歌」,實質上「唱歌」與「談話」相同,都有對話、闡述的作用,只是「歌」帶有節奏韻律感,並且使用特殊的語彙,帶來更多想像空間。

樂器

  至於樂器,各族群都沒有統稱的詞語,而是不同的樂器有不同的稱法。主要的樂器計有口簧琴、弓琴、各種類型的笛、鈴,以及樂杵、木鼓等竹、木製的敲擊樂器。口簧琴、弓琴與笛,多半用於情感表達與情緒排解的場合;竹、木類的敲擊樂器以及體型較大的鈴,主要用途是信號的傳達;衣裝與配件上的小鈴鐺,同時是視覺以及聲響的裝飾物。整體而言,各族使用樂器的機會不如歌唱來得頻繁。旋律樂器多半是獨奏,並且罕見為歌曲伴奏的現象。

舞蹈

  舞蹈活動與歌唱是分不開的,亦即所謂「有舞必有歌」。最常見也運用最普遍的舞蹈動作是牽手的團體舞,隊型做圓型、C型、螺旋型、蛇型等。不論如何,牽手的團體舞大多只用於嚴肅、禁忌的場合,如鄒族戰祭mayasvi的歌舞、排灣族的勇士舞paljailjai。牽手常被外界解讀為團結、一致的社會象徵;不過對原住民族來說,牽手是畫界出一個避免外靈進入的區域。不牽手的歌舞,可個人或團體進行,一般用於日常生活的娛樂場合,例如阿美族的lakacaw或是卑南族的likasaw。布農族被認為沒有傳統的舞蹈。不過該族的malastapang(或譯「報戰功」),進行過程中女性參與者配合韻律節奏而拍手跳躍,或許也可視為舞蹈動作。

即興

  原住民族的傳統音樂,過去只依靠口耳相傳的方式代代延續。這為音樂實踐當中的即興運用,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一般的歌曲雖然有其大致上的旋律走向,但實際演唱時不會從頭到尾完全固定不變。演唱者有相當程度的自由,可以延伸、縮減、重複、拼接等各種方式來變化旋律。即便是多人一起唱歌,也能夠在特定的旋律框架下各自發揮創意,形成一來一往、你高我低等等不同做法的聲響趣味。不僅是曲調旋律,歌詞同樣重視即興。撇除ho-hay-yan這類所謂的聲詞,有實際字義的實詞,多半是歌者隨演唱場合、歷史記憶、生命智慧、親密情感而即興唱出。泰雅族的史詩朗誦歌謠qwas lmuhuw,就是其中的代表。有些族群像是排灣族或是雅美族,甚至認為歌唱得精采與否,不在於聲音是否優美動聽,更在於能否創唱出高雅內斂、蘊含深意而真摯感人的歌詞。即興觀念的盛行,並不代表原住民族強調音樂活動當中個人創意的專屬權利。相反地,音樂仍屬於整個社群(部落)長年累積的集體認知。

樂舞活動的禁忌

  當然並非所有歌曲都可以即興。帶有禁忌成份的祭儀歌曲尤其如此。這類歌曲為確保執行時的嚴肅性,曲調旋律不太會變動。又因為具有較為明確的指涉意涵,歌詞可以調整的比例也低。賽夏族的矮靈祭歌paSta’ay kapatol可說是最為突出的案例。完整的矮靈祭歌多達十六章,皆有固定的旋律與歌詞,篇幅長大、結構複雜,實際演唱時必須背誦而又不容出錯,對歌者來說是相當大的考驗。南勢阿美的巫師歌曲,根據祭儀需要所唱出的神靈之名或是儀式過程動作等內容,大體也是固定的。

  祭儀的歌舞活動不僅形式上較為固定,而且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場域,由特定身分的人執行。例如:賽夏族矮靈祭歌,在祭典中由朱姓長老率先領唱,原因是朱家學習到完整的祭歌;卑南族年祭時男性長老領唱〈英雄詩〉pairairaw,歌詞中提到的歷史知識,主要是由男子所傳承;卑南族的〈除草完工祭歌〉emayaayam則是婦女的歌曲,乃是藉女性的生殖意象確保作物的產出;泰雅族、賽德克族、太魯閣族的獵首笛只能由男子在敵首祭中吹奏,因為獵首戰鬥是男子的責任;阿美族的祈雨祭,必須在部落外的溪河邊舉行,以防水患侵襲。換言之,種種樂舞實踐上的限制,主要出自於禁忌、性別分工或是資歷經驗的考量。

多樣的音樂形式

  早期的音樂學者,曾對原住民族多采多姿的歌唱形式感到驚豔,並進一步發現各族群有其代表性的歌唱形式。然而不可忽視的是,鄰近族群之間往往有類似或相近的音樂現象,有助於進一步探究相互間的交流情形。一個族群內部,也很可能存在歧異,不能簡單地混為一談。

北部

  居住於北部山區的泰雅族、賽德克族、太魯閣族、賽夏族等族,歌謠大多為獨唱或是齊唱,大致上沒有明顯分聲部經營不同旋律的觀點。旋律以一個小三度音程為核心,歌曲的整體音域不會很寬廣。節奏方面,則是以長音、短音搭配組合而形成的韻律感為特色。他們的歌謠,樂句多半較為短促。不過泰雅族的qwas lmuhuw則以悠長著稱。賽德克族的「跳舞歌」uyas kmeki,是眾人娛樂的舞蹈,其領唱句與眾人的接續模仿,形成了鮮活熱烈的輪唱,也是這些族群的音樂當中,罕見分聲部進行的特殊例子。

中部

  中部的布農族與鄒族,偏好於追求歌聲的和諧美感。布農族幾乎沒有獨唱的歌曲,唱歌時每個人根據自己的能力喜好,分成三、四個高低不同的聲部,堆疊出協和一致的聲響。鄒族的戰祭歌曲,只分出兩個大致同方向進行的旋律,不過聲響上與布農族歌曲有著類似的效果。布農族的「祈禱小米豐收歌」pasibutbut,領頭的聲部,唱出不斷滑動上升的音高,其他演唱者以協和音與之相和,十分特殊,曾是音樂學者熱烈分析討論的對象。

南部

  排灣族與魯凱族的音樂,曲調旋律的進行常使用相鄰音,或是相同音的反覆,音域範圍不大。音與音之間的連接,往往透過細緻的裝飾音。年輕人的情歌,有豐富的複音現象:大部分的歌手持續同音反覆演唱相同的音高,襯托另一位歌手所演唱的旋律。這種類型的歌唱方式,盛行於魯凱族,以及其鄰近的排灣族Ravar群,但不見於東排灣、南排灣等其他系群的排灣族部落。

東部

  東部的阿美族與卑南族,旋律都立基於五聲音階,也皆以豐富的旋律、節奏與形式樣貌見長。兩相比較之下,阿美族歌曲較為明快爽朗,卑南族的古調則婉轉悠遠──這當然是比較粗略的區別,不能一概而論。台東縣阿美族盛行的小團體歌唱活動,講究每位歌者的即興巧思,同時以音域與音色區分高、低聲部,形成音色的繽紛多采與旋律的交織錯落。不過這種著名的歌唱形式,在花蓮縣的阿美族是見不到的。

海島 

  蘭嶼雅美族的歌唱,運用游移不定的音高以及大幅度的抖音與滑音,形成似唸似唱的聲響形態。過去年輕男女在夏夜舉行的拍手歌會當中所演唱的karyag曲調,每個人各自在習慣的音高、節奏上演唱並且適時搭配拍手,有如現代音樂般的特殊聲響,引起音樂學者的關注。

變遷與發展

新的創作歌謠

  日本時代接受「唱歌」課程教育,為原住民族的音樂創作帶來新的觀念,使得新的歌曲,開始傾向於固定的旋律配上特定的歌詞。燴炙人口的阿美族歌曲〈馬蘭之戀〉、〈送情郎到軍中〉,以及1950年代起的「林班歌」,都屬於此類。新歌曲的創作者多半不明,創作過程也往往像傳統歌謠一樣,帶有集體參與的成分。另一方面,卑南族的陳實(pangTer)、陸森寶(Baliwakes Raera)、鄒族的高一生(’uongx yata’uyongana)這些受過師範教育的作曲家,則或是取材古調,或是融入西方手法、日本風味,又或是譜寫出流露傳統韻味的新曲,為當代原住民的音樂創作注入新的生命。

跨族群的傳播與交流

  戰後,李天民、高棪等樂舞家採集原住民歌舞並加以改造,透過學校教育及國軍康樂體系的管道,使「山地歌舞」廣泛流傳開來,同時促成原住民樂舞的跨族群交流。1960年代,烏來、花蓮與日月潭等地的山地文化村,以原住民的當代歌舞吸引各地包括外國的觀光客。而鈴鈴、群星等唱片公司,開始巡訪原住民社群,邀集各地好手灌錄唱片,繼而造就了盧靜子、安安等家喻戶曉的歌星。唱片、廣播到後來的卡帶、CD,順勢成為原住民歌謠傳播的新媒介。

郭英男事件

  1996年(民國85年)亞特蘭大奧運會的宣傳短片配樂,引用一段阿美族耆老郭英男(Difang na Tuwana)夫婦的歌聲,引發原住民音樂著作權的反思。在臺灣社會各界開始重視原住民族傳統音樂的風潮下,各種原住民的歌舞表演團體紛紛成立。1990年(民國79年)創立的「原舞者」,堪稱其中的佼佼者。這些歌舞團體,除了講究傳統樂舞的再現外,也常見融入戲劇情節,或是以現代舞蹈進行詮釋的做法。

最新發展

  從胡德夫、陳建年,到桑布伊、舒米恩,如今的原住民歌手已擺脫傳統形式的束縛,不斷以各類型的樂風與技法,成功吸引廣大群眾的喜愛。在新創作中引用古調片段或是加入母語歌詞,不僅是原住民身分認同的展現,也成為立足多元市場的一種手段。

原住民族音樂的記錄與研究

  關於原住民族音樂的記錄,早先是出現在明、清時期的旅人遊記、官方方志以及番俗圖。這些資料主要提供了歌舞活動以及樂器形體的描述。幾種現已失傳的樂器以及早期平埔族歌詞的發音漢譯,尤為珍貴。

  日本時代,語言學者、人類學者與音樂學者的專業參與,提升了原住民族音樂記錄、觀察與分析的層次。北里闌於1921、1922年採錄的原住民歌謠,乃目前所知的最早聲音記錄。其他留下記載、錄音、記譜的還有田邊尚雄、淺井惠倫、張福興、一條慎三郎、竹中重雄等人。1943年,桝源次郎及黑澤隆朝等人所組成的「臺灣民族音樂調查團」,以三個月的時間在臺灣幾處重要的原住民社群進行調查,乃是首次較大規模且全面的研究,也奠定了原住民音樂研究的基礎。

  1960年代中期,幾位台灣的音樂學者陸續展開原住民族音樂的考察,其研究觀點主要著眼在音樂形式的特殊性上。呂炳川長年的實地調查,累積了大量且細緻的研究成果。史惟亮、許常惠、李哲洋、劉五男等人進行了著名的「民歌採集」運動。駱維道1982年(民國71年)完成的博士論文,開始引入本族術語來解釋歌唱現象。

  自1980年代起,音樂學者的焦點逐漸轉向音樂與文化的互動關係上。調查的模式也從過去大範圍、跨族群的訊息蒐集,轉變為小區域、長時間的深度理解。更有不少原住民學者,像是黃貴潮(Lifok Oteng)、林信來、巴奈.母路、余錦福、周明傑、哈尤.尤道等人,奉獻於自己族群的研究調查上。眾多學者的投入,為原住民音樂的認識開啟新的局面。近年的研究,則跳脫了過往以傳統音樂為主體的視角框架,更重視原住民族音樂活動,在歷史上以及當代多元社會當中的價值與意義。

參考文獻:
  • 呂炳川,《台灣土著族音樂》,台北:百科文化,1982年。
  • 呂鈺秀,《臺灣音樂史》,台北:五南,2021年。
  • 呂炳川,〈台灣土著族之樂器〉,《東海大學民族音樂學報》第1期(1974年7月),頁85-203。
  • 「我要為你歌唱──原住民音樂專題(上)」,《山海文化雙月刊》第21、22期(2000年3月)。
  • 陳詩怡,〈「歌謠」不等於「音樂」:台灣東部阿美族民歌的展演與實踐〉,《東台灣研究》第6期(2001年12月),頁10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