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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雅美族婚姻
  • I
    雅美族
  • H
    婚姻 fûn-yîn
  • T
    婚姻 hun-in
  • J
    結婚 けっこん
  • E
    marriage
族別
  • 9Y 雅美族 Tao / Yami
分類
撰寫者

雅美族婚姻


雅美族婚姻

概述

  蘭嶼雅美族傳統的親族組織係以父系為中心的氏族,在各部落之間都有一定數目的氏族,原則上都是由長子來繼承的父系繼嗣,沒有男嗣的時候才由女性繼承,但是如果家中沒有後嗣的時候可以收養子嗣來繼承;整個親族關係都是建立在血親和姻親關係之上。因此,雅美族人重視婚姻,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因為重視子嗣的傳承,有了孩子繼承家族財產,才不至於讓家族的財富外流。而婚姻挑選的對象,也在於是否有良好的工作能力,能夠維持水田的生產,以及豐富的家業與名望,女子更是注重生育的能力。

  雅美族屬於父系家族,父母與未婚子女共同生活。婚姻觀念上為一夫一妻制,男女戀愛之後,女方搬入男方家同住,經適應後成為穩定關係。雅美族青年在婚姻方面擁有自主性,結婚時青年男女的意願亦受到相當重視。雅美族夫妻不但關係緊密,彼此的互賴互榮也極明顯,不論在日常生活中或儀式中,都可看出雅美文化十分強調夫妻間的一體感。雅美族結婚的對象過去以部落內通婚為主,現在除了在部落間通婚比例增加外,與其他原住民族、漢族通婚的比例也提高不少。

婚前往來

  早期雅美族人的婚制,大都在孩子幼小時就由父母兩家相許之下介紹。而非現今時代的婚姻,都採取自由戀愛的方式。財產多、社會地位與權勢高的家庭,是早期雅美父母在介紹兒女時主要的對象之一,當時的孩子為了不違背父母的話,通常傾向接受父母親介紹的婚事。當男女達可適婚年齡時,父母則便開始徵詢子女的意願,並由母親出面,商請適合親戚作媒,來至女家提起婚事,若女家完全承諾時,男方家人須選擇一個apia ahep(好夜晚),並盛著雅美服裝,前往女家提親,女方亦是盛裝在家等候,男方則將備妥的瑪瑙、手飾、銀錢贈給女方作為聘禮,女方接受後就表示這一婚約成立。

  擇偶在雅美的社會中也有社會階級觀念,這些不同階級的家族,都各有其功能和勢力。所以擇偶僅在某一個家族的範圍內,很少能向其他家族選擇對象。擇偶分有兩種:一為內婚制、一為外婚制。這兩種制度各有其不同的意義。就內婚姻制的制度來說,通常是為了鞏固家族成員的繁衍、素質與形象,不讓其他家族來破壞。這樣的家族大都是很有名望、富貴的人。而外婚姻制的意義,則是自由的選擇、自己的理想。傳統上,望族中如果年青男女合意,男女雙方若非門當戶對時,則會遭家人的退婚或不理。然在外婚制就較自由了,只要青年男女合意,或父母的介紹,大部分都會成功而成家立業,很少有遭阻擋。

離婚與試婚

  雅美族的婚姻是採一夫一妻制,也十分重視婚姻中的貞節,在傳統的生活形態裡,婚姻多半可以長久的維繫,若不幸離婚,則多半是因為無法生育或者不夠勤勞等因素,與延續實際生活息息相關,所以為延續生活和家族的傳承,離婚後再婚的情況也十分普遍。此外,雅美族人過去曾有「試婚」的習俗,目的在於試探女孩子的辦事能力。有許多的女孩子往往在試婚的期間遭到退婚。退婚的現象最多產生在外婚制的方式。所以母親在女孩子還未到男方家庭以前,就灌輸她做事要小心、要勤勞,作人要懂事等道理。試婚最長時間大約一年,最快也不超過一個月。

參考文獻:
  • 衛惠林、劉斌雄,《蘭嶼雅美族的社會組織》,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62年。
  • 余光弘,《雅美族》,台北:三民,2004年。
  • 陳玉美,〈夫妻、家屋與聚落─蘭嶼雅美族的空間觀念〉,收於黃應貴主編,《空間、力與社會》(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95年),頁133-166。
  • 黃堅里口述、謝福美翻譯整理,〈雅美族的風俗習慣〉,《蘭嶼雙週刊》,1996年6月16,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