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訂婚(man tamako’) 賽夏族
未婚男女,在訂婚之前,先由tinka baze’an(訪視、探聽)後。經兩方家長同意,女方親人會到男方家作客,稱作komita’ ka taewan(相親、求婚),為釐清姓氏血液以及過往恩怨的認定與排除儀式,若有近親血源之慮,重則拒婚,小則殺雞或豬隻作祭告祖先之sasiyos儀式(由泰雅人傳入而取用之儀式:大的牲禮就近於流動溪河宰殺,一面殺一面唸著禱詞隨潺潺溪流而化解,直至牲畜氣絕、溪水回復清澈。殺雞則於家中行之。此儀式目前已少使用)。
正式的man tamako’(交換香菸或煙火傳承之意)。男、女雙方親友聚於男方主廳,兩方讓所延請的代言人(長輩耆老)相互說明,以及提出事有未逮的若干細節。若出現溝通上有異或牽扯出無傷大雅的認知問題時,讓雙方代言人爭得面紅耳赤,弄得場面尷尬不已,當然這種情形比較少發生。但也有另一種情形是,當欲訂婚女子的父母雙亡,而其兄嫂(們)因利益之分配不均而未達成共識,皆趁機在man tamako’儀式上作進一步的要求,諸如追加聘金、牲禮數量、迎娶車輛、宴客女方桌數……等等變更與確認。
雙方認可這個姻緣後,由女方代言人帶領雙方代表至屋外homaboS(薦請祭告祖先)共飲一碗酒稱作rae’seb(俗稱’aynomi,為日語借詞)再依序由兩方直系血親由大到小與代言人共飲。再由一對新人分別與雙方親友作水乳交融的一杯,以及一對新人特別奉上象徵歡樂共享的一片水煮豬肉塊,男方所備妥的豬隻(約3~6隻),舂打的糯米糕(約10~12個,總重量約100公斤)切塊悉數分予來參加的賓客。【根阿盛撰】
參考文獻:
古野清人,1945,《高砂族の祭儀生活》。東京:三省堂。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2,《臺灣省通志‧卷八‧同冑志》。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2.
訂婚(twa siasilangane) 魯凱族
經過長期男女交往,終由父母主導從幾個交往的男友,依男方的家世背景、身分以及對男青年經長期觀察體驗他的人品,來做最後的決定,並進入訂親階段。但其他男友仍可繼續表現,因為訂婚並不表示一定要結婚,其過程仍然複雜隨時有變卦的可能性。當男方與女方交往到某個階段的時候,會問女方前面的男友是否來表示過,若沒有就會向女方有意來提親,女方通常不會太拒絕。這時候男方才真正地請媒人與女方交涉。女方也會找自己的媒人代表負責商談,媒人(siavaga)意即帶話的人。媒人通常由小部落的長老當任,若要娶他部落人,就要找層次較高的長老。貴族則請部落長老負責。雙方家長不能自己談自己的婚事,在部落中這是不成立的,也不會被部落人承認。
一旦請媒人進入雙方協商之後,男方即開始更積極地關心女方家,常常拿食物、砍柴火等送女方。雙方媒人經協商無問題,即擇日舉行訂婚儀式(twa siasilangane)。訂婚儀式,由男方準備食物禮品,包括幾十把柴火(kiaangatu)、小米酒(bava)、小米糕(abai)、檳榔(sabiki)等,由男方親屬、鄰居陪同媒人帶這些禮品送到女方家。這時候沒什麼可談判的事,但女方也要預備食物接待男方到來,並擇日以食物禮品回報。從此雙方已有婚約的關係,其雙方家的關係會親密,有好吃的共享,男方常幫忙工作,似同一家人。
雙方有婚約關係而發生突變事情,比如青年男女有一方不幸過世,活著的要為過世的服喪一個月。男女青年雙方任何一方與別人發生性關係,以通姦罪論之,受傷害的一方可以無條件提出退婚要求。或雙方家長或親屬發生不愉快爭執的事情,都會造成很大傷害而取消婚約關係。男女青年雙方,雖然已有婚約,但雙方仍可以與別的男女交往,男方或繼續到別家找女友,女的也可以接受別的男友來她家找,男女交往的生活不會因有婚約而改變。【賴阿忠撰】
參考文獻:
陳奇祿,1955,〈臺灣屏東魯凱族的家族與婚姻〉,《中國民族學報》1:103-123。
林宗源,1965,〈大南魯凱族與來義排灣族的婚姻儀式〉,《國立臺灣大學考古人類學刊》25/26:145-57。
3.
訂婚(tmumu na ke / pglamg) 泰雅族
泰雅族傳統婚姻文化中當女方答應的時後,當晚就會談到訂婚的日子,商量如何進行。然後回家,聯絡親族,準備豬隻與食物。
到了訂婚的日子,男方帶著二至五隻左右的家豬、酒、糯米飯、糯米糕等到女方家去。女方也在這時候聚集家族的人接待男方,並將聘禮的豬隻分送給家族成員,表示自己的女孩已經是名花有主的意思。男方通常在吃過訂婚午餐之後就離去,而準新郎則要留下來幫忙工作三、四天,才可以回家。一方面是給女方獻殷勤,另一方面也是給女方試探準女婿工作能力的機會。
給女方的sapat(聘肉卅禮豬)一定要用家裡養的豬,因為山上的野豬對泰雅族而言,是平常去狩獵獲得的,是屬於utux(神靈)的東西,要賞給勤於狩獵以及遵守gaga的人。而家豬,雖然家家都有飼養,但不是想吃就可以吃得到,因為家豬是要用在有大事件的時候才能宰殺。其次,家豬肉質比野豬軟,而且美味,可以表現至高的誠意。
訂婚的儀式通常是在女方的年輕人在外面宰殺豬隻的時候,當事者雙方在屋裡圍著火堆,進行儀式。訂婚儀式主要是由媒人或長者來主持。主禮者先向兩位準新人告誡,不可與其他男女有曖昧的行為,雙方得確實做到彼此之間非他卅她莫屬的約束,而且叮嚀他們在這一段時間不得私下有越池之行為。古時候的泰雅族訂婚儀式除了把求婚時留下來的珠裙(qaxa’)送給女方之外,並沒有互換禮物的動作。訓話完畢之後,男女雙方家屬介紹,通常先介紹男方家屬,然後才介紹女方家屬,並互相敬酒(mggawp)。之後開始對唱古調,敘述自己祖先的歷史。【黑帶.巴彥撰】
參考文獻:
李亦園等,1963,《南澳的泰雅人(上)》。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李亦園等,1964,《南澳的泰雅人(下)》。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廖守臣,1998,《泰雅族的社會組織》。花蓮: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4.
訂婚(mgciyuk) 賽德克族
經過漫長的求婚儀式之後,如果得到女方的首肯,就可以馬上舉行訂婚儀式。訂婚最重要的儀式是「metaq(刺) qsiya(水)」,意思是將手指刺入杯水中。儀式是兩方家長將右手食指同時插入竹杯的水中,意即「我們的話就到這裡結束了。 」其一表示已經決定的,即成誓約,雙方將結為夫妻,家族的成員將成為姻親關係,亦即兩家勢力的結盟,其二表示求婚期間所有的衝突不愉快就到這裡結束,其意也在psetoq(斷) kari(話),即阻斷話的源頭,從此消除所有不愉快的事,也不在談求婚期間所有的不愉快,新人也將於大約兩個星期之後結婚,因為那時候準備結婚而釀的酒,也釀好了。
決定訂婚之前,女方家長會要求一些做為交換的聘禮,例如,土地、牛或牛的幾分之幾、豬隻、鍋子、現金…等,如果談好了,才會進行訂婚儀式。但是女方之後如果悔婚,則必須將聘禮全數奉還,或是以等值的物件返還給男方,表示對先前約定的一種責任,當女方毀約,則該返還所有的聘禮,若男方毀約則不必歸還。
在賽德克族的婚姻裡面,最為人津津樂道的就是東岸部落(alang Tongan)的頭目達巴‧辜牡(Taba Kumu)。他是一位頭目,並且在部落的社經地位是最高的,因此會得到許多女孩子的喜歡,但是他的妻子不但腳不方便,脖子也因為甲狀腺腫大而下垂腫脹,而且還是一個沒有子嗣的人。因此,部落開始耳語,並勸他休妻再婚,但是他卻說:「這個女人是我自己找的,你們都別再說了!」意思是說他將謹守在訂婚儀式中的約定而不反悔,即使許多人來勸說,他也不為所動。達巴‧辜牡(Taba Kumu)對於妻子的忠貞,在部落也傳為美話。【伊婉‧貝林撰】
參考文獻:
伊婉‧貝林,2006,《Utux、空間、記憶與部落建構─以alang Tongan與alang Sipo為主的討論》,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簡鴻模、伊婉‧貝林,2002,《眉溪部落生命史》。南投:中華民國臺灣原住民族同舟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