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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離婚(大辭典舊有詞條)
  • I
    kitjuvaday(排灣族) / makakatwase(魯凱族) / malax / mqqada(太魯閣族)
族別
  • 21PAN 泛族群 Pan ethnic groups
分類
撰寫者

離婚(大辭典舊有詞條)


1.

離婚(kitjuvaday) 排灣族

 

  kitjuvaday一詞為離婚之意。

  排灣族離婚雖為人所忌,若有不得已時通常仍任其離婚。構成離婚的原因有多種,並不因夫或妻有所差異,意即夫向妻請求離婚之因亦可成為妻向夫請求離婚之原因。排灣族夫妻對於他方請求離婚之原因如下:

  (一)無子女或有子女卻全數死亡時。本族對於得子女的心情甚為殷切,故婚後經過數年仍無子嗣,便認為此乃神明不欲見該樁婚姻,此時,得由夫妻任一方請求離婚,若已生有子女但無法養育成人時,亦可請求離婚。

  (二)夫妻之中一方婚後罹患疾病,巫師以其係靈魂不喜歡該婚姻所導致,此因導致請求離婚的案例甚少。

  (三)夫妻之中一方有損貞操時,將此視為對方對自己的愛已經冷卻,因此得以請求離婚。但若是丈夫與其他女人發生性關係,之後斷然與該女斷絕所有關係並且對妻子謝罪,妻子大體上應容忍且寬恕其行為。

  (四)夫妻不和睦時。造成夫妻之間不和睦的原因甚多,諸如:對方懶惰而不勤於生計、對方屢屢對自己加諸侮辱或加以虐待、雙方個性不合。不論造成夫妻不和睦的原因為何,如有一方嫌棄另外一方而不願意與其同居,或一定要與另外的男女成婚時,則可向對方請求離婚。

  排灣族離婚的方式有:

  (一)夫妻本人直接協議之後,徵求其父母兄弟的同意。

  (二)由其中一方和父母商量之後,由父母向另一方的父母進行交涉。

  (三)由其中一方透過頭目或是有權勢者向另一方的父母進行交涉。若當事人或其父母不願意直接與另一方進行交涉,或是已進行交涉,但對方並不回應時,通常會透過頭目或有權勢者進行談判。凡是當事人要請求離婚,其父母在充分了解請求離婚原因之內情後,大體上會加以勸阻。但是,若當事人請求離婚之意堅決,便會將其請求視為情非得已,而予以同意其離婚之請求,且向另一方展開請求離婚之交涉。接受當事人或受其父母所託的頭目或是有權勢者,多會先針請求離婚夫妻之間進行調解,在進行交涉的時間上,有時會拖延數月後方做出抉擇,若是經過交涉後,認定雙方無法繼續同居時,便會努力使另一方答應離婚之請求。無論請求離婚之因為何,接到對方提出離婚請求之後,仍然顯出依依不捨之情,會被視為是極為懦弱無氣概的表現,因此,受到對方所請託之有權勢者「應當離婚」的勸諭之後,據說大抵皆會應允。【尤寶萱撰】

參考文獻: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習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2003,《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 排灣族》。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中部排灣文樂部落耆老莊秀妹口述。

2.

離婚(makakatwase) 魯凱族

 

  魯凱族對離婚(makakatwase)的看法,包括分居或媳婦因某種因素跑回娘家住,娘家不會輕易叫女兒回夫家,除非男方派人向女方道歉送接回家的禮品,都屬於離婚性質。正式離婚解除雙方婚姻的關係者叫makakiasalru(斷絕的意思)。魯凱族的離婚是彼此離開的意思(mauvagai),屬於暫時性的。婚姻含有買賣的意思存在,聘禮就是代價,女兒嫁出去,娘家父母常會對女兒說:「你已不再是我們的人了。」所以魯凱族的社會很少有正式離婚的夫妻(makakiasalru)。但是暫時分居常常會發生,有流傳的話說:「沒有分居回娘家過的女人,不算完美的女人。(kaikiatulrepenge ku takaababadhane)」照此說法,女人常回娘家住,也是美德。

  魯凱族離婚的種類:(1)分居型的離婚(mauvagai)或媳婦回娘家住,分居也叫離婚(makakatwase),跑回娘家常因小倆口發生口角、婆媳不睦、被男方親屬嫌棄等。女兒一回娘家,女方父母不會鼓勵女兒主動回夫家,一定要等男方來接回家去,但通常來接回家的不能空手,需先向女方道歉,並送禮物表示道歉誠意。就有一對小夫婦,媳婦動不動即跑回娘家,與先生分居,過不久先生總是會帶鄰居老人代表道歉,每次都要送鐵鍋作陪罪禮,經幾次如此之後,該媳婦回夫家發現許多鍋類傢俱少很多,才知道東西一個個送給娘家,之後再也不敢跑回娘家去了。但分居之事情或媳婦回娘家,永遠是男方的錯誤,必須由男方承擔罪狀,帶禮品賠罪方能帶媳婦回夫家。(2)女孩結婚等生孩子以後才送嫁妝(pasialrui),生孩子才算嫁入夫家。否則沒有生育表示該婚姻無緣分,女方會主動叫女兒回娘家,雖然在習俗上無此規範,也不是每類似婚姻都會如此,但比較有「涵養」的女方家,為了男方的傳宗接代,寧願放棄這婚姻,提出正式離婚,讓男方另找「緣分」。這完全無冤無仇的分開,有時小夫妻相愛被父母逼著分開。此看了叫人心酸。(3)正式離婚(makakiasalru),各方常犯上無法原諒的錯誤,經雙方代表協調無達成協議,終告破裂,即宣告離婚斷絕婚姻關係。

  離婚後的處理,若夫妻尚未生子,聘禮女方要退還,唯有一項不能退還,即sakiraisane(處女的代價)。若女的生子(含流產、胎死),聘禮不能再退還。一經離婚,雙方互不相干,可以自由找自己的第二春。但兩家將永遠是冤家。【賴阿忠撰】

參考文獻: 

陳奇祿,1955,〈臺灣屏東魯凱族的家族與婚姻〉,《中國民族學報》1:103-123。 

謝繼昌,1966,〈臺東縣大南村魯凱族民族學調查簡報〉,《國立臺灣大學考古人類學刊》27:29-34。

3.

離婚(malax / mqqada) 太魯閣族

 

  在傳統太魯閣族的社會習俗裡,除非特殊情形是沒有離婚及不准任意的離婚。所謂的特殊情形是,丈夫或妻子某一方發生通姦(sgsapat)的情事,另一方主張要離婚,在經由部落領袖、長老,以及親戚的協議後,判定雙方離婚。這時,犯通姦罪的一方必須付出很多的財物,作為對對方的賠償(pnsahug),並且要殺豬作祭,向祖靈求得赦免。

  除此之外,犯錯者還必須請部落全體居民一齊來喝酒,家長和本人向部落的人道歉,讓大家再次互相諒解,回復和睦。這些舉動都是為了避免祖靈發怒,才不致於讓個人違反禁忌(smliq gaya)的錯誤行為,給部落帶來懲罰,引發傷亡(mangal luqih),進而得到祖靈的赦免。【金清山撰】

參考文獻: 

柴仕誠太郎,1917,〈內太魯閣蕃離婚實話〉,《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紗績族調查報告後篇》,頁81。臺北:株式會社臺灣日日新報社。 

廖守臣,1998,《泰雅族的社會組織》。花蓮: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許木柱,1989,《太魯閣群泰雅人的文化與習俗》,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