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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除罪(大辭典舊有詞條)
  • I
    qmes / tmabalay
族別
  • 2T 泰雅族 Tayal
分類
撰寫者

除罪(大辭典舊有詞條)


  qmes為泰雅語「除罪」之意,是泰雅族非常重要的儀式。泰雅族在觸犯gaga時,例如犯了姦淫、偷盜的行為等,則需透過除罪的儀式來避免utux的懲處,通常除罪儀式由部落族長(mrhuw)以及耆老來擔任,透過牲畜的血進行祭祀,以慰藉utux。但若是觸犯更為嚴重的罪,則需要殺豬,以牲畜代罪(代人的罪)祈求赦免。除罪也是一種潔淨除穢的重要儀式,像是偶遇族人意外過世或者個人、家族、部落災禍,也是藉由除罪儀式來恢復族人與祖靈的關係,以避免牽連更多的人。

  若是發生自殺、他殺、過失死亡、發生意外、犯禁忌等情形,泰雅族認為是不吉祥的徵兆,必須即刻舉行除罪儀式來消災祈福。在部落內、外發生意外而死的人,泰雅族認為一定是觸犯了gaga所致,族人會為死者舉辦除罪的儀式祭祀祖靈,希望死者所犯過的罪,就此了結,不會連累死者的家人或家族。意外發生在部落以外的地方,泰雅族不會將死者的屍體運回部落,而是由族長(mrhuw)當場執行「除罪」的儀式,並就地埋葬,避免部落因死者而受到咒詛,牽連到更多人。

  泰雅族相信長輩在臨死以前所留下的話或者咒詛是最靈驗的,所以非常忌諱這樣的事發生。為避免咒詛應驗,必須到死者家道歉,同時做除罪的儀式,否則被咒祖的人可能也會因此失去生命,嚴重的話,可能會牽連整個家族。

  至今除罪儀式仍然深深地影響著泰雅族部落,不因走向現代化而式微。

參考文獻:
  •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1996,《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 泰雅族》。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 李亦園等,1963-1964,《南澳的泰雅人(上)、(下)》。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 廖守臣,1998,《泰雅族的社會組織》。花蓮: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