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1731年(雍正9年)2月(清曆,以下同),福建總督劉世明向清廷提出行政調整建議,認為彰化縣治至大甲溪北距離遙遠,不便於當地民眾處理錢糧、詞訟、命盜等事務。因此,奏請將大甲溪以北地區的行政事務交由淡水同知管理。這一決定旨在提升行政效率,減輕民眾負擔。然而,這一看似便民的行政措施,卻在同年引發了大甲西社事件。事件的導火線主要與淡水同知張弘章有關。他為了興建淡水同知衙署,強迫「番民」搬取木料,並縱容家丁擾亂「番婦」,最終激起了強烈的不滿和反抗。這場反官事件,實際上是當時的西部平原平埔各社對清廷統治不滿的爆發,也是清代台灣「熟番」規模最大的一場反官事件。
事件爆發之際,清廷迅速採取了剿、撫並用的策略。一方面,從各地徵調軍隊支援,包括招募數百位在朱一貴事件中被證明實力的南部客籍民兵增援,同時試圖將戰場控制在猫盂以南及大肚溪以北地區,以保護彰化縣城及各地官署為原則。另一方面,清廷利用通事、土目等,提供珠寶、瑪瑙、鹽、布、米等日常用品試圖招降。然而,事件並未立即平息,反而因為清廷內部在剿撫策略上的爭執,使事態進一步擴大。
事件起因
有關該事件的爆發原因,一般認為與當時開放漢人報墾、首報陞科及減稅等政策有關。此外,清廷准許設立「番業戶」,同時又進一步設置行政組織以保護開墾漢人,使得平埔各社感受到生存受到嚴重威脅有關。不過,當時的福建總督劉世明則是在奏摺中,卻將主要的責任歸咎於淡水同知張弘章的施政不當。此外,吏部、戶部尚書張廷玉也指責張弘章「平時既不能懷輯番黎,調劑各安農業,及至臨事又不能撫綏叱退,反敢單騎奔逃,似此庸懦無能之員,難以姑容,相應特疏題參。」
事件經過
1731年(雍正9年)12月24日,大甲西社族人突然集結,襲擊並射傷巡遊兵丁,後攻入淡水同知衙門,同知張弘章逃往彰化縣城。次日,彰化縣知縣陳同善聞訊,以社眾行為猖獗,於25日凌晨帶領少數「番兵」前往沙轆驗看情形,發現現場有3-4名人員被殺,另有2-3人受傷,並見到署房多處被焚毀。受驚的當地百姓四散逃亡,情勢緊急。12月27日早晨,事態進一步擴大,迫使時任巡視臺灣工科掌印給事中的奚德慎集結民壯與沙轆社一同迎擊,但因人數懸殊,無力抵抗,奚德慎被迫單騎前往彰化調兵支援。之後,反官的各社族人退守深山,憑險抵抗。1月17日,清兵開始進山剿捕,焚毀各社的據點和儲糧,但族人仍然潛伏反抗,甚至大甲東等社也加入反官陣營。清軍先鎮壓,後轉為招撫,最後各社相繼投降,至5月大甲西社約400餘人歸順,尚有數人抵抗。隔月,反抗再起。(參見「大甲西社事件再起」詞條)
事件結果
事件爆發後,清廷對參與事件的各社進行了嚴厲的懲處。據福建廈門水師提督許良彬的估計,事件中各社族人被擊死、斬首、活擒、收禁及招解者共計300餘人,求生安社者則不下數千。事件落幕後,如何安頓遭難的各社則成為清廷的重要課題。1732年(雍正10年),福州將軍準泰報告,大甲西社在土官交臘猫倫的帶領下,開始重新耕種。同年12月,福建分巡臺灣道的張嗣昌視察受事件影響的地區,描述:「縣治以南居民房屋十去七八,縣治以北自大肚、猫霧捒直抵竹塹等處,幾成灰燼,百姓寄聚于縣治內外者十之六七,散處于府市各處者十之三四……。」
後續影響
該事件對當地的社會結構和經濟活動產生了深遠影響。張嗣昌在事件後提出了多項善後措施,包括酌留「番地」、獎勵有功等。此外,清廷還通過獎賜地方式酬庸漢人在事件中的支持,進一步影響了當地的土地分配與社會結構。
張嗣昌在事件後提出了八項善後建議,強調應酌留各社可耕可種之地,以確保其生計。這些建議包括:
1. 每甲荒埔承買之人給銀五錢,官即給照為業,以開墾「番地」。
2. 分別社之大小、丁之多寡,每口給地一甲,將臨山歸「番」,近海歸民。
3. 已墾熟地于五錢之外,量增價值。
4. 開墾之後禁植竹果,令其照園納租。
5. 社餉應除,鏢箭當追。
6. 各社墾園請照民間下則田園之例,減半納銀。
7. 社餉既免,革去通事,舉充社長。
8. 「番埔」廣闊,于每十里募設飯店,棲宿店民。
基本上,從張嗣昌所條陳的各種善後辦法,可看出清廷治臺官員對事件善後的積極面,不僅穩定了事件後的當地社會,同時也降低了再次爆發反亂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清廷為了削弱反官諸社的勢力,並扶植忠誠,對事件後的大甲社域土地進行了重新配置,其中對於如何處置沙轆社、牛罵社、大甲西社所遺下的田園問題,張嗣昌建議,已墾田園以十分為率,四分賞給有功族人,六分招民耕種納糧;未墾田園悉數著其開墾陞科。這一折衷方式既獎勵了有功番社,又合理分配了土地,避免了矛盾激化。
藉由事件結束後的善後處理方式,我們可以看到清廷如何利用「以客制番」和「以番制番」的策略來維持統治,這些策略在後來的治理中被反覆使用。事件對當地的社會結構和經濟活動產生了深遠影響。其中,張嗣昌的善後措施,包括分配土地、提供生活物資、減輕稅賦等,使地方社會得以恢復穩定。另一方面,台灣中部的平埔各社的勢力也因此出現消長;鑑於海岸平原各社對岸裡社的威脅大減,加上岸裡社因助官平亂有功,而得以藉由官方的力量,使其於康熙年間因政府鼓勵開墾荒地政策而占有之大甲溪南總面積達百餘里的獵場草埔地獲得確保,同時也進一步鞏固了該社的優勢地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