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南投縣信義鄉東埔村二鄰和五鄰附近,有一塊編號為東埔604號的山坡地,自日本時代開始就是當地布農族使用的墓地,名為東埔第二號公墓。因鄰近東埔風景特定區,南投縣政府以及信義鄉公所以妨礙特定區發展為理由,於1986年(民國75年)3月13日以及6月7日設立廢止與遷葬的公告,要求自公告日起3個月完成遷葬。
1987年(民國76年)3月1日週日上午,由鄉公所委託之廠商開始執行遷葬工作,惟當地布農族人並未在現場,廠商自行將墳墓挖開,族人聽聞後,立即至現場與執行廠商爭執,並要求停工,但廠商認為係依據鄉公所的契約繼續進行。現場部分棺木遭刨開,棺內大體與人骨被以黑色塑膠袋裝盛,引起當地布農族人憤慨,集體至鄉公所以及縣政府示威抗議,但仍未得到完善的解決方式,最後與原住民社會運動結合,至台北進行街頭抗議,引起媒體社會大眾的注意。
所涉民族
有關東埔第二號公墓遷葬事件,東埔村的布農族族人原來希望由信義鄉布農族鄉長田福定與信義鄉公所處理,但都未得到妥善解決方法,又因1980年代台灣原住民社會接連發生受矚目的社會事件,經由原住民教會系統的串聯,遂與原住民運動結合,已擴大到訴求整體台灣原住民遭遇不公的抗議與權益的爭取。
事件始末
本次事件主要係東埔第二號公墓鄰近東埔風景特定區,南投縣政府為能發展觀光,於1986年(民國75年)3月13日依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24、25條規定進行遷葬。另信義鄉公所則於同年6月2日以信鄉民字第4號函示,於6月7日將相關規定、理由、時間、方式以公墓旁設立公告牌進行公告,要求自公告日起3個月完成遷葬。
1987年(民國76年)3月1日在大多數東埔村布農族族人未受到告知,亦未有鄉公所代表的情況下,由鄉公所委託廠商之工作人員,開始將一座座墳墓予以挖開,並將部分大體遺骨以塑膠袋裝盛。東埔族人聽聞後,立即前往公墓現場,並要求施工人員立即停工,惟施工人員以受鄉公所委託為由,仍進行開挖工作。族人立即要求鄰長與村長向鄉長反映,但未得到立即的解決,鄉公所官員未接見族人,工程仍繼續進行。
事發後約第4天時,鄉公所才與族人進行第一次協調,惟已有13具人骨大體被挖掘出來。3月5日,受害族人聯合書寫陳情書替交給縣政府與鄉公所,表達5點不滿:其一是認為此公墓自日本時代即成為親人去世後重要的埋葬地點。其二是公告牌自設立後,縣政府與鄉公所並未召開協調說明會,知道的人不多。其三是遺骨墓葬處理不佳,有些直接裝入塑膠袋,有些曝曬於外。其四是布農族並無撿骨遷葬習俗,無法立即處理。其五是遷葬地點偏遠且未得到墓主家屬的同意。
3月9日續開第二次協調會,決議提供補償費給家屬,由家屬自行修補墳墓,並將不遷葬的訴求,提供給上級機關待核。
因不遷葬的訴求未得到答案,位於花蓮縣之玉山神學院師生得到消息後開始採取行動,除立即到東埔村了解狀況之外,並藉由參與信義鄉教會的禮拜,進行講道,進而辦理座談會。座談會內容訴求原住民文化與權益長期受到漠視,原住民之行政並未考量原住民之特殊的文化習俗,因此必須要向政府反映,遂積極籌備走上街頭抗議。3月24日,受害族人、長老教會布農區會教會牧長、玉山神學院、台南神學院山音社代表約60多人,至南投縣政府抗議,吳敦義縣長因公不在府內,改由信義鄉鄉長、縣府社會科科長、主任秘書等代表接見,最後在鄉長田福定公開宣布「這塊墓地永不遷移」和「願意接受上級處分」抗議行動才結束。
事件結果與後續影響
雖然鄉公所當時做出決議,不進行遷葬,但也引發原住民社會對於原住民相關行政上的討論。本次事件依照政府的行政立場來說,「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但對於當地布農族來說,缺乏對於文化內涵的理解,同時也未充分與居民進行溝通和尊重的態度,讓原先屬地方性的事件,轉變成全台性質的原住民街頭抗議之社會運動。
經過三十多年後,原東埔二號公墓已變成停車場,東埔村二鄰和五鄰的居民則與東光部落共同使用的東埔一號公墓,目前面臨到墓地不夠的問題。
【圖1】原東埔二號公墓現況。(陳俊男拍攝,2025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