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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通霄社事件
  • I
    台語Thun-siau-siā Sū-piàn
  • H
    通霄社 Thûn-sêu-sa
    事變 sṳ-pien
  • T
    通霄社 Thun-siau-siā
    事變 Sū-piàn
  • J
    通霄社 どんしょうしゃ
    事件 じけん
  • E
    Tunghsiao sha Incident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通霄社事件


事件始末

  1699年(康熙38年),台灣中北部的通霄社爆發了一場劇烈的反官事件,被稱為「通霄社事件」。這場事件的起因主要是因該社通事黃申對通霄社社番的苛徵暴斂所致。黃申徵派無度,令通霄社族人怨聲載道。當年2月(清曆,以下同),適逢捕鹿季節,然而黃申卻強制要求通霄社社番必須先繳納錢米,方許出獵。通霄社土官卓个、卓霧、亞生則聯合族人,殺死了黃申及其同夥十餘人。其過程如道光年間丁紹儀在《東瀛識略》中的描述,淡水吞霄社的土官卓个與卓霧,因為通事黃申對社民苛刻搜刮毫無節制,憤而將黃申殺死,並逃避官府的追捕。因此,臺灣道常光裕和總兵官張玉麟決定派兵前去剿滅,並指派通譯引岸裡社從背後攻擊吞霄社。到了夏天5月,內北投社的土目氷冷也因為不滿通事金賢等人的所作所為,殺死了金賢,並派使者聯絡卓霧,表達合作的意願。秋天7月,氷冷遭到水師把總的一次突襲,並被捕獲。8月,卓个和卓霧則被岸裡社擒拿,交給官府。最終,兩人在郡城被斬首示眾,並將首級分送各地,以警示其他各社。

  事實上,在事件爆發後,時任台灣鎮總兵張玉麒和福建分巡台廈兵備道王之麟曾試圖派遣使者招諭,不過卻未能進入通霄社,後令署北路參將常泰,聯合新港社、蕭壠社、麻荳、目加溜灣等社為前軍,聯合攻打通霄社。同年8月,通霄社土官卓个、卓霧被岸裡社擒獲獻官,該事件才告一段落。

事件結果

  事件後,福建分巡台廈道陳璸在1710年(康熙49年)的〈條陳經理海疆北路事〉中,對通霄社事件進行了反省,不過卻是將事件的根源歸咎於各地方衙門長期以來對番社索取花紅(規費)、苛徵與不當苛派等陋規,並針對「番產」提出了具體的保護措施,主張應該永行禁止漢人請墾,以避免各社的土地遭到侵占。另一方面,陳璸也提出建議,主張應讓各社自行管理土地,因為社群之間彼此相鄰,各自擁有明確的界線,也應避免在地豪強,藉機偽造申請開墾,若是縣官不察發給許可,必定將引發更多糾紛,造成不必要的事端。因此,陳璸建議對於各社土地的開墾申請,應當永久禁止。

後續影響

  通霄社事件對該社社勢有劇烈的影響,加上事件的倖存者多逃往內山居住,而造成人口流失。不過,內山生活條件畢竟險惡,據1719年(康熙58年)的〈甘愿交換契字〉所載,通霄社族人曾在林武力楠茅的率領下,以(幾乎是)該社自荷蘭時代以來傳下來的祖地社域(東僅東片山嶺,西至大海,南至苑狸番地,北至新港仔番埔)的「廣大荒埔林野」為條件,招來房裡及苑裡的漢人王慈勤、鄭文誠、蔡大明等人前來開墾。若該契字的內容屬實,則可以發現雙方並未在契字中特別約定墾成後的租佃權利關係,主要是要求漢人在開墾完成後,允許族人可以返回祖遺社地居住,並明確約定漢人不得反悔或違約。如果漢人不遵守契約,契約立即取消,土地仍屬原住民。此外,還需要提供該社族人布匹900疋、糖500斤、火油100斤等生活物資。此契約簽訂後,雙方共同實地勘查土地界址,隨即交付漢人掌管並進行開墾,約定開墾後土地永遠屬於漢人,雙方均不得反悔。為保證信守承諾,立下書面契約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據。

  最後,藉由閩浙總督覺羅滿保於1722年(康熙61年)上呈的「為防臺灣土人互相械鬥已派兵前往巡察摺」內容亦可知,通霄社在經歷事件之後,人口僅剩百餘人,甚至連位於界外的祖遺社地,也在日後遭到岸裡社的侵奪。值得注意的是,清廷在處理通霄社事件中所採取的「以番制番」策略,在後續的地方治理中多次運用。這種策略通過操弄不同社群之間的矛盾,達到相互牽制的效果,成為日後清廷平定地方反抗的重要手段。

參考文獻:
  • 丁紹儀,《東瀛識略》,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年。
  • 陳璸,《陳清端公文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年。
  •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康熙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
  • 陳水木、潘英海,《道卡斯蓬山社群古文書輯》,苗栗:苗栗縣文化局,2002年。
  • 李宗信,〈崩山八社租業的形成與終結〉(台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