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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反亞泥
  • I
    太魯閣族hmtur Ya-ni
  • H
    fán
    亞泥 Á-nài
  • T
    huán
    亞泥 A-nî
  • J
    反亞泥 はんあねい
  • E
    against Asia Cement
族別
  • 12U 太魯閣族 Taroko / Truku
分類
撰寫者

反亞泥


緒論

  反亞泥事件,又稱「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是一起深具社會、環境、族群意涵的重要事件。此運動緣起於1973年(民國62年),遠東集團旗下的亞洲水泥公司到花蓮設廠,選中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秀林村的土地,也就是亞洲水泥公司花蓮廠現在的廠區。亞洲水泥公司於太魯閣族傳統領域進行礦區開採,其中所引發的土地權益與環境爭議,涉及原住民族權益、企業責任及環境倫理、政府行政程序等複雜關係。

事件所涉民族與部落

  反亞泥事件的主要涉及民族為太魯閣族,族人向以Gaya做為人生處事修為的準據,且與大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活思想深植於族人心中,對土地具有與祖先靈性相連的獨特傳承。事件中的遠東集團亞泥公司礦區開採範圍,主要位於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上的新城山礦場,該地是太魯閣族的傳統領域,主要地主分布於秀林鄉富世村可樂部落、中富世(今核定之玻士岸部落內Bsngan),秀林村固祿部落。

事件背景

  亞泥公司自1970年代(民國60年代)即在花蓮開展石灰石礦業,所獲礦區開採許可證範圍涵蓋約237公頃。這些土地是太魯閣族人歷代祖靈所在,但在日本時代,日本人以「無主地及國有地」的觀念將原本屬於族人的土地分為「要存置林野」(今之國有林班地)、「不要存置林野」(今之原野地)、「準要存置林野」(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並以千里眼山、立霧山的溪谷為界線畫出保留地與國有林地,當時就有許多部落被劃出保留地範圍,這也讓原住民開始失去原有的土地。

  戰後國民黨政府延續日本政策,並在1968-1969年(民國57-58年)對土地進行總登記,其中原住民保留地多以林地或旱地登記,當時鄉公所只登記旱地而不處理林地,導致更多原住民土地喪失。政府土地政策的改變,傳統領域逐漸成為國有土地並由企業取得使用權。當年亞泥在取得礦權的過程中,原住民族相關權益法條尚未完備,因而讓礦廠業者依據所謂的「霸王條款」在族人的土地上挖礦。

事件始末

  1973年(民國62年),亞泥公司從華東工業取得在太魯閣礦區開採的資格,同年6月14日在秀林鄉富世活動中心召開一場具有「政令發布」意味的協調會。之後便開啟了迄今仍在進行的礦業開採歷程。該礦權的取得未經當地族人同意,而是在國有土地政策框架下進行分配。此舉剝奪了太魯閣族對傳統領域的掌控權,埋下日後長期衝突的種子。

  隨著亞泥開採規模的擴大,對當地環境與社會的影響日益明顯。1995年(民國84年)太魯閣族人Ikung sibal(田春綢)回台參與還我土地運動,並在隔年成立還我土地自救會。當地族人開始意識到開採活動對生態系統與部落文化的破壞,並透過地方抗議、多次的土地陳情、媒體曝光等項進行初步反制。1998年(民國87年)7月間,Ikung sibal以原住民代表身分將反亞泥事件送到聯合國,也將此事件提升至國際。然而,當時社會對原住民族權益的關注有限,族人的聲音未能引起政府與企業的重視。

  2017年(民國106年),齊柏林導演的一句:「亞泥~比五年前我在拍攝〈看見台灣〉的時候挖得更深了」,再次將亞泥案浮上新聞議論版面,亞泥礦權展延案成為當地部落與全國輿論關注的焦點。2017年(民國106年)3月經濟部核准展限採礦權20年,且迴避《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此舉激起太魯閣族人的強烈反對,族人與環保團體攜手展開大規模抗議行動,包括舉行記者會、街頭遊行、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

  2019年(民國108年),行政法院裁定亞泥展延案的部分程序違法,撤銷新城礦區的展延,但未全面撤銷展延許可。此判決引發族人不滿,並進一步推動土地正義運動的深化,有些族人偕同環團組織到總統府前抗議要求修法。2020年(民國109年)6月,亞泥股東決議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精神,啟動與Bsngan(富世)部落族人的諮商同意程序。

  2021年(民國110年),部落會議提出30項條件,但亞泥僅以21項回應,引發部落不滿。同年,行政法院駁回亞泥上訴,將礦業權展限案恢復至審查狀態。惟根據現行《礦業法》第13條,亞泥仍得以持續採礦。

  2022年(民國111年)再次舉行諮商同意投票,結果顯示同意票多於反對票,使亞泥得以繼續挖礦。2023年(民國112年),《礦業法》修法通過,刪除爭議性的霸王條款,新增環評及諮商同意機制,為亞泥礦權展限案開啟新階段。

  2024年(民國113年)5月,原民會推動「秀林鄉新城山礦場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計畫」,預計協助族人取回約448公頃、550筆土地所有權,並將亞泥支付給秀林鄉公所的租金改由族人收取。前述計畫看似積極恢復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但法扶原民中心律師林育萱指出,礦場所在部落族人作為直接受影響者,卻未在相關會議中獲得足夠代表權,顯示仍有需檢討與完善的空間。

事件結果與後續影響

  反亞泥事件經過多年抗爭,礦區開採問題仍未完全解決,並對當地太魯閣族人的土地空間具有深遠影響。2019年(民國108年),行政法院裁定亞泥展延案部分程序違法,撤銷新城礦區的展延,但未全面禁止開採。2020年(民國109年),亞泥依原基法第21條啟動諮商同意程序,2021年(民國110年)部落會議提出30項條件,但亞泥僅回應21項,引發族人不滿。2022年(民國111年)的諮商投票中,同意票過半,亞泥得以繼續開採。2023年(民國112年),《礦業法》修法,刪除霸王條款,新增環評與諮商機制,象徵法律進步但執行仍具挑戰。

  2024年(民國113年),原民會推動「新城山礦場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計畫」,協助族人取回部分土地所有權,並將租金改由族人收取。然而,相關會議中部落族人的代表性不足,反映仍需完善的空間。該事件凸顯了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的重要性,促使社會對環境倫理與族群正義的關注提升。雖然族人努力促進土地正義,但現行政策與企業運作間的平衡仍需持續探索。

【圖1】2014年(民國103年)的太魯閣馬拉松由亞洲水泥冠名,造成當地族人不滿,遂由秀林鄉內部落族人到太魯閣閣口前的馬拉松起跑現場抗議。圖為反亞泥自救會成員與鄉內青年族人於2014年12月31日的集結抗議現場實況。(Tunux Wasi提供)

【圖2】2019年(民國108年),行政法院裁定亞泥展延案的部分程序違法,撤銷新城礦區的展延,但未全面撤銷展延許可。此判決引發族人不滿,並進一步推動土地正義運動的深化,有些族人偕同環團組織到總統府前抗議要求修法。圖為反亞泥運動核心人物Ikung sibal(田春綢)女士在還我土地抗爭中的演說實況。(Tunux Wasi提供)

 

 

 

參考文獻:
  • 原住民族部落工作隊,〈亞洲水泥事件與花蓮秀林鄉保留地出賣史〉、〈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是一場專業戰爭〉,《原住民族》第7期(2000年11月):頁1-18。
  • 張岱屏,〈看不見的土地--太魯閣族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的歷史、論述與行動〉(花蓮:國立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碩士論文,2000年)。
  • 陳竹上,〈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回顧與展望〉,《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7卷第3期(2017年9月),頁157-187。
  • 鐘麗娜,〈從亞泥採礦權展限爭議案剖析採礦權之結構性問題〉,《全國律師》第22卷第4期(2018年4月),頁8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