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1909年(明治42年)4月4日,有泰雅族人到大湖支廳所屬的上島隘勇監督分遣所附近出草,經日方偵查後,懷疑是隘勇線外已歸順沙垓暗社、打必曆、薛家鞍等3社族人,與新竹廳轄內原住民行兇。苗栗廳長召集3社頭目及有勢力者進行盤問,他們皆宣稱不知情,因此廳長對於沙垓暗社頭目說:你們即使未做壞事,但兇手通過你們的社內時,卻不盡歸順者之義務而加以檢舉,實屬不可饒恕之行為,你們應立即交出火槍來謝罪,否則將砲轟你們的聚落。但族人並不從命,因此日人決定砲轟之。
所涉民族
苗栗縣泰安鄉泰雅族人沙垓暗社、打必曆社、薛家鞍社等3社。
事件始末
1909年(明治42年)7月8日,苗栗廳懲罰屬於汶水群沙垓暗社族人,在橫龍山隘勇監督所所屬橫龍山第三隘勇監督分遣所及馬凹第一隘勇監督分遣所個安裝山砲一門,砲擊沙垓暗社,加以懲罰。是日上午8時起,以該社較為集中之7-8間房屋為中心點施行砲擊,據說成效良好。
事件結果與後續影響
原本汶水群歸順之時,其條件為官方在汶水設置蕃產交換所,讓族人交換物品,但由於隘勇線外的沙垓暗社、打必曆、薛家鞍等3社惹出此事件,因此暫時關閉蕃產交易所,並命令線內族人到高熊峠蕃產交易所進行交換,以示懲罰之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