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社內之人所產生的糾紛與犯罪行為,peongsi(頭目)與部落中的mameoi(老人級)有權處理;而輕微的紛爭如口角等,則可由兩造之間的直接談判,或由第三者的調停獲得解決。如果犯了竊盜或通姦罪行時,被害者可以直接對peongsi控訴要求裁判,peongsi自行考慮或與部落中長老商討之後認為有罪時,平常往往加以擱置,一直等到粟收穫儀式(homeyaya)時才突然宣布於眾人之前。與部落生命體之存在與更新有關之成年儀式,以及與維繫部落內部秩序有關之司法審判與懲罰行動,均在粟收穫儀式之後,由peongsi主持進行。處罰方式包括斥責、毆打、賠償等。
斥責制裁由peongsi與mameoi輪番上陣為之。毆打則由peongsi指定某一氏族的長老(如在達邦是Tapangʉ族長,在特富野則是Yatauyongana族長),以木棍、竹片或藤條在公眾面前笞刑其臀部,這類專責打人的長老稱為刑官(panatau)。此種處罰方式,一直到1960年代中期都還持續舉行。最後制裁方式賠償則由peongsi與mameoi討論之後,決定賠償之物或款項的種類及數量,令被告支付給原告。在傳統部落中,以會危及家族甚至部落之秩序與存在的通姦行為,為最嚴重的罪行,經常混合賠償、笞刑及命其離婚之制裁。在日常的部落生活中,輔助peongsi者,指的是mameoi中較有能力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