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凱族的傳統社會,具有階級社會組織,即其社會是由貴族和平民兩大階層所組成,魯凱族的社會階級制度是以貴族世家為中心。單系群社會,與排灣族的雙系群社會不同,排灣族貴族家系,由男女長嗣繼承家系制,而庶子婚後分出小宗,到了第四次分出,即失去貴族地位降為平民階級。
在魯凱族的貴族家系裡,僅由長子繼承,若無長子才由長女繼承家系,而庶子婚後不分幾代,仍有貴族的身分。階級化的社會形成世襲的制度,地位分明,內部制度十分嚴謹。
魯凱族社會階級可分為貴族頭目、貴族、勇士、平民四個階級,階級為世襲制,可因婚姻關係而提升或下降。貴族頭目為世襲制,由祖先一代傳一代,在階級社會組織中,因特殊身分或血統的優越性,有利於維繫部落社會的穩定。
貴族頭目享有許多的權利,他是部落的地主,包括擁有山林、獵區、河流,亦擁有穿戴華服、頭飾上插熊鷹羽毛的權利。貴族則由貴族頭目分支出去的旁系,也是扶助貴族頭目,使其壯大親族,其特權有貢賦或讓予,到了第三代以後即要繳交,但有權利繼續沿用貴族名字。
「士」介於貴族與平民之間,「士」之產生,是其對部落有特殊的貢獻,功績受部落族人和貴族的肯定,貴族頭目給予特別封號或賜予某些部落特權。另外,部落大大小小的事情,貴族頭目不會直接介入干涉,他指定部落中的某一家為永久性的或為貴族頭目的代言人,專收貢賦,掌理所收各種食物禮品,這些都是屬於士的權利。
平民是一般百姓,和貴族毫無血緣關係,有的是從部落墾荒時就跟隨來的,有的是之後才來投靠貴族頭目,可在貴族頭目控制的土地上自由開墾,建立家庭,繁衍後代。在過去的魯凱族階級社會,貴族在政治、經濟權力上擁有相當大的權威,部落中的自然土地和地上物,都是他們所持有,並有徵收租稅的特權,而平民有納稅的義務。
在婚姻上貴族與平民不得通婚,但自日治時代開始,逐漸削弱貴族權利,國民政府遷台後,實施民主地方自治,貴族與平民階級之分,現在已不明顯,民選政治領袖逐漸掌控部落政治,貴族已虛級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