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族(utux sali / qutux ngasal) 泰雅族
昔日泰雅族的親族體制以「家族」為基礎單位,澤敖利(s’uli)語稱utux sali,賽考利克(squliq)語稱qutux ngasal,意指一個家屋或家庭、家族。在泰雅社會,男孩長大結婚之後,就會離開父母並在附近蓋新屋(g’anus sali),夫妻倆自己成一個獨立戶(utux bwan naha nanak),接著次男娶妻後也另立一家,如此順序分立下去,留下最年幼的弟弟和父母居住。父母會將最好的園地給分戶(bbuwan)出去的孩子們,父母陪在最年幼的孩子身邊幫助他。泰雅人的家庭是由夫妻小孩的核心家庭慢慢進入祖孫三代同堂的主幹家庭,很少有伯叔、堂兄弟合住一家屋的伸展家庭情形。
泰雅人對於家的繼承者(pseyu lupung / s’yunaw qbuli),通常是由父母陪伴的么子。但若是父母都死亡後長男才結婚,則長男不離開原來的家,接續父親做這個家的家長,承擔家計,而是次男以下隨著結婚而依序另立新家,長男就是「家族」的繼承者。南澳群以「mlahang qbuli」為長男之權,雖父母均在世,長男娶妻後也不離開家,次男以下則依序於結婚後分立。父親逝世之後,家族就由大哥來掌舵,依次如下。
一般泰雅家族以父系血緣為中心並從父居處。慣例中家族有位被稱為「家族守護者」,squliq語稱plahang ngasan,s’uli語稱plahang sali,主要在守護家族安危、財產、解決糾紛,一般由家長來擔任守護家族的工作。泰雅族雖然是個父系社會,但是也很重視母親那一方親屬,一個家庭的建立與關懷,父母雙方的親屬都會共同關心照顧。在親子聯名裡,若父親早逝,孩子之後的名稱常常由母親替代。因此,泰雅社會的親族體制可稱之「父系社會雙親共治體制」。家族架構,即父系同曾祖以上之各代,加上母系同曾祖之四代,形成utux galu的雙性禁婚群。【尤巴斯‧瓦旦撰】
參考文獻: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1996,《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 泰雅族》。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廖守臣,1998,《泰雅族的社會組織》。花蓮: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王梅霞,2006,《泰雅族》。臺北:三民。
2.
家族(tastu lumah) 布農族
在布農族的氏族關係中,若一郡社方言音,大致上可分為大氏族(kaviaz)、中氏族(kautuszang)及小氏族(kauman siduh)。小氏族(kauman siduh)之下,就是所謂的家族,由於家族是形成氏族(siduh)過度性的「位階」概念,故在族人的觀念裡,似乎沒有賦予其一定的位置,也就是說:它既不屬於siduh的概念,亦不見得屬於tastu lumah(一家屋的成員)的概念。就狹義言,我們可稱之為mai tastu lumah,即「曾是一家屋的成員,但目前已是分家居住的狀態,而不再是tastu lumah(同一家屋的關係)了」,然mai tastu lumah一語,若不是強調親族關係在層次上的類分時,則通常會依據彼此間,「曾」(不管多遠)是同一家屋的成員關係,而有強調「向源頭」靠攏之意,此時「向源頭」靠攏的想像,已超越家族、小氏族、中氏族乃至於大氏族的概念,而有一種「我們都是一家人」之意。家族之下,即是獨立的家屋了,siduh的形成以及其擴展的方向,即是從家的minvaz(分家)開始。
minvaz對於一個家屋的成員來說,是感情上最不願意看到的現象,且與族人強調集體主義的概念相矛盾,但minvaz卻是族體延續、親屬組織擴展相當重要的機制。而如此相互矛盾的觀念,卻在家的實踐中得到解決:即凡是同一個siduh的家族或家庭成員,皆強烈地認同於mai tastu lumah(同源於一家)的關係情感。換言之,經由minvaz而將家的意義擴大,成為小氏族乃至於大氏族,形成二者同質性的意義。家族(tastu lumah)的特色是家屋成員對祖先來源有清楚的記憶範圍,或在戶籍資料上能夠確定是同一家分出者。而家族成員之間是同居共爨、共同生活的單位。【海樹兒‧犮剌拉菲撰】
參考文獻:
葉家寧,1995,《高雄境內布農族遷移史:兼論遷移動因與「聚落」概念的變遷》,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
余明德,2000,《布農族崙天部落史》,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