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部落組織(Raqit) 噶瑪蘭族
根據文獻記載,在噶瑪蘭族的舊社中,採行以部落為中心的組織型態,各社自力領導階層,部落互相往來但不相同屬,原始的社會以年長者為領導,並由年齡組織階層負責部落內實際事務的執行。《吳光祿使閩奏稿選錄》中對光緒4年(1878年)加禮宛事件的描述,噶瑪蘭族過去似乎有少壯番與老番之分野。清代在宜蘭地區溪北溪南各社設有通事及土木,管理土地租佃事務;各社也選有頭人來掌管社務,社間互不干涉。
此外,從地方耆老的回憶中得知噶瑪蘭族有年齡制度,花蓮豐濱鄉新社村曾以年齡階層組織來整合男子人力,負責過去農耕社會中耕作、收割、蓋屋修建、軍事保衛工作,此組織在日治時期被迫去武力化;1960年代末期,因海岸公路通車帶來蓋屋新建材如鋼筋、磚瓦後,年齡組織逐漸式微。今花蓮縣豐濱鄉新社村內除設有村長、村幹事、鄰長等行政體系管理人,族人仍推舉顧問、頭目、副頭目等部落領袖,兩者共同管理村內要事。此外,村內的青年會也設有會長、副會長,處理豐年節等傳統文化事務。
噶瑪蘭族並沒有社會階級之分或主僕關係,他們只有按年齡分級,社會地位和職務隨著年齡而不同訓練的意義一部分是培養對老人家的尊重。以花蓮縣豐濱鄉新社部落為例,新社部落的頭目制度是由12人左右組成的「頭目團」為中心,再由此頭目團中透過眾人投票選出1人出任「頭目」,1至2人出任「副頭目」,頭目必須是被公認正直的優秀男子,並解精通許多祭祀和農業知識,任期4年,在8月間豐年祭過後重新選舉。
1991年起,因為豐年節表演的需要,年齡階層制度被恢復,村中青年分為三個階層:mamanukapah、lakeling、pakalungay,分別負責籌畫指揮、會場工作執行以及樂舞表演。然因其並未與日常生活事務有深刻的連結,一般族人、甚至連主事者尚無法牢記這個階層劃分。除了男子年齡組織之外,新社部落也設有婦女會或家政班,除了一般社團事務,也涉入近年來新社因復名及文化復振所參與的文化活動。過去村中活動(如捕魚)多以親屬關係為單位,並依照親屬關係的遠近來分配漁獲,但現今新社部落海祭祭典為凸顯族群文化而將祭儀活動觀光化,動員時以整個部落為一單元,而非以過去以家及親屬分類為單元。【Ohai Paney撰】
參考文獻:
江孟芳,1997,《族群運動與社會過程─當代「噶瑪蘭」認同現象的分析》,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阮昌銳,1994,《臺灣土著的社會與文化》。臺北:臺灣省立博物館。
詹素娟,1998,〈歷史轉折期的噶瑪蘭族─十九世紀的擴散與變遷〉,收於鄧憲卿編,《臺灣原住民歷史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09-145。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2.
部落組織(gaga pinglgan linhuyan) 泰雅族
傳統部落組織的形成,以血族群為基礎,以共祭儀、共獵及共軛(共食)等社會功能,分別形成若干地緣兼血族關係之組織。泰雅族的部落組織形態與移住歷史有關,因住居方式而異,一社常有兩級組織,一為小聚落之部落單位,一為同一條流域之攻守同盟組織,故有utux llyung、utux phaban、utux gluw、utux ni’an、utux gaga、utuxa litan等組織。名稱雖異,事實上皆為部落之聯盟。此聯盟,有時與祭團一致,並常亦為獵團一致。
泰雅族傳統社會體制是透過眾多團體組織來維持部落運作,包括有:
(一)血族團體(utux gluw):是泰雅族的社會組織中最基本的單位,維繫家族間生活規範、思想行為、價值判斷的社會團體,包括法律、道德、禁忌、儀式、禮俗的規範,並將文化予以傳承、維護。
(二)狩獵團體(utux litan / utux sinlitan):獵團為共有獵區、共同出獵、共同參加戰事訓練之單位,澤敖利(s’uli)語系稱utuxa litan或utux sinlitan,賽考利克(squliq)語系稱qutuxa litan或utux sinlitan,都是由部落中的男子所組成,一般泰雅族婦女禁止參加。男子出外狩獵,婦女們必須遵守gaga的禁忌。遇到作戰時狩獵團體便立刻成為作戰團體。根據舊史料記載,其功能性不僅為狩獵團體,更是祭祀和犧牲團體的基本單位,共同負責保護部落安全與共有獵區的權利義務。泰雅族人藉著狩獵活動凝聚gaga的向心力,提高部落群體認同感,維繫建立彼此間的共存部落組織。
(三)共祭團體(utux gaga):祭祀範圍包括播種、收穫、農事、祈雨、狩獵、祖靈祭等,為泰雅族最重要的gaga宗教儀式團體。祭團依人口多寡而有不同,若部落為同一gluw或 ni’an相一致,部落頭目即可主持祭儀並擔任祭禮首領;若部落由多個 gluw或 ni’an組成,則各團體有各自的祭團首領(mrho / p’aras / binkis / bsuyan),不同祭團者不可參加;一般祭團領袖由族長擔任,是祭禮的執行者或稱司祭。
(四)共軛團體(utux ni’an / utux pezing):共軛團體是泰雅人的生活活動之一,意指gluw或 ni’an有「共食、共負一軛」的意思,也就是共同分肉的團體,所以又稱之「共食或共牲團體」,主要常見於馘首卅婚禮卅狩獵的生活活動。在這個團體中,大家都有共負責任和義務,不論是婚喪喜慶大家一起承擔。依部落組織的功能、社會價值、宗教信仰又可稱為「贖罪團體」,同一gluw或 ni’an中任何人一但發生違反gaga禁忌,災禍將降於社眾,全團體連同違反gaga者一同舉行贖罪儀式(smbalay),祭肉共食禳祓污穢。但總體來說,泰雅族的牲團主要在於gaga對生活的督促,訓誡族人不得違背祖先遺留的道德規範,更深一層的維繫gluw或 ni’an間的良好溝通。
(五)部落同盟(utux phaban):部落同盟為同流域相毗鄰部落之人為聯合組織,其最大的功能為經濟利益與共同防衛和攻打敵人。其組織之基礎為:
(1)地方族群關係:泰雅族中,有同發祥地之二大傳說,其移住,大體上以血緣較近之聚落,沿山溪流域移動,形成若干同流域之社群。
(2)地緣關係:同流域毗鄰關係之聚落,自然形成在風俗習慣,經濟生活與共同防衛上之關係。
(3)經濟利益:由於社地之毗連,常有獵區漁區之共用或鄰接關係,因此產生一種互不侵犯及共同防衛關係。
(4)防衛關係:泰雅族是個典型的好戰民族,在各社群之自然擴張與墾獵活動中,常與鄰族或同族之間發生武裝衝突,常處於緊張對峙戰爭狀態,因此共同防衛之組織為實際需要而產生。【尤巴斯‧瓦旦撰】
參考文獻: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2,《臺灣省通志‧卷八‧同冑志‧泰雅族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1996,《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 泰雅族》。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廖守臣,1998,《泰雅族的社會組織》。花蓮: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3.
部落組織(kina taqinaljanan) 排灣族
「部落」是原住民族最基本的社群自治單位,隨著相同地域而組成的原始政治組織。排灣族的部落組織屬於集團組織,是由一個集居聚落或數個鄰近聚落共同組織成為一個「部落」(或稱為「社」)。部落是排灣族社會組織的中心,最高領袖為「頭目」,此為世襲制,由長嗣繼承,主要負責部落政治、軍事等各項事務的領導工作。此外部落還會設有「長老會議」或「部落會議」,成員透過選舉產生賢能之士,處理部落公共事務、決議各項政策。排灣族部落會議分工嚴謹,通常設有:
(一)祭典會議:各部落依不同的祭儀設置專屬的祭司,負責祭儀日期及儀式流程,再向頭目報告,著手後續準備事項。
(二)平民會議:功能類似今日的里民大會,早期排灣族的平民們亦可推派「社頭」為平民領袖(類似「里長」),大家透過部落平民會議中的決議,請社頭在部落頭目會議提出建言。
(三)頭目會議:是由頭目與各區社頭所組成的會議,大頭目為召集人。
(四)軍事會議:部落設有「將帥」,其選任資格當然必須是戰績斐然之武士,負責青年軍事訓練、保護部落安全及指揮作戰等統籌工作。
(五)公審會議:若族人遇有糾紛時,可訴諸部落公審會議,由社頭、長老、頭目裁決公斷。【陳雨嵐撰】
參考文獻: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2,《臺灣省通志‧卷八‧同冑志:排灣族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達西烏拉彎‧畢馬(田哲益),2002,《臺灣的原住民:排灣族》。臺北:臺原。
4.
部落組織 泛族群
因應臺灣原住民各族在親屬構成方式的差異性,原住民各族在「部落組織」方面亦衍生出不同的社群自治單位。例如泰雅與太魯閣族的「gaga(gaya)組織」、邵族的「頭目制度」、賽夏族與布農族的「氏族制度」、鄒族的「kuba(庫巴)組織」、排灣族與魯凱族的「貴族階級制度」、阿美族的「年齡階級」、卑南族的「青年會所制度」以及達悟海洋民族特有的「漁團組織」等等。
以泰雅族為例,泰雅人的家是個共同生活的團體,各種社會組織也是以此為基礎而構成。而gaga是一項重要的組成原則。gaga的原義具有祖訓的意思,指遵守祖訓而組成的社會團體。可說它同時是一種社會制度及社會群體,它以血緣、共約、共祭為基礎。泰雅族的社會缺乏統一的部落組織與權威制度,因此親屬血緣的關係相當重要。gaga便是部落組成的基本單位,部落內的事務透過頭目、各gaga領袖會議等來運作。
賽夏族的社會組織,依實際生活及宗教活動的需要,而分為家戶─家族─祖靈祭團─姓氏祭團,其中家戶是舉行播種祭時的活動單位,家族則為各部落內掃墓和祭祖時的活動單位,祖靈祭團則是各姓氏部落性的祖靈祭活動團體,姓氏祭團則是指少數掌有全族性祭儀司祭權的姓氏所組成之超部落的活動團體,如朱姓所主持的矮靈祭和潘姓所主持的祈天祭。
排灣族的社會結構係以社會階層制度為主,階層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制度與長嗣繼承上,又土地所有權的獲得也是靠長嗣繼承,因此,可以說排灣族的社會階層制度是長嗣繼承制度造成的。世襲的階級制度分為貴族、士及平民。族人一出生即確定其個人的階級。
阿美族則以男性為主軸的年齡階層組織和以女性為主軸的家,是阿美族社會組織中相輔相成的兩大部分。雅美族特有的「漁團組織」則是指每一漁船組擁有一艘由全體成員共同建造的六人、八人或十人大船。當飛魚季來臨時,「漁團組織」同一船組成員共同舉行儀式、遵守禁忌、捕捉及分享所獲的洄游魚類。【楊政賢撰】
參考文獻:
王嵩山,2001,《臺灣原住民的社會與文化》。臺北:聯經。
余光弘、董森永,1998,《臺灣原住民史─雅美族史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