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部落會議(matatengil) 阿美族
南勢阿美族部落的行政、司法由頭目及長老總代表執行。重大事件則是提交社民協議。社民年齡達50歲左右即為長老,其將農耕工作委託家人,經常在集會所參與及斡旋公共事務。頭目及長老總代表為部落內外之公務鞠躬盡瘁。長老總代表由長老階級互選並且選任長老級的各組組長。長老總代表輔佐頭目,參與部落內外的政治,此為終身職,通常有數名或十數名,除非人數減少很多,否則不補缺。
阿美族將兩人或三、五人的談話稱為masasowal;單純只是人的集合稱為maoc;親屬的聚會稱為masa’opo;而公眾的聚會協議則稱為matatengil,約相當於部落會議之意。
(1)組織:部落會議由頭目、長老總代表及成年以上的男社民組成,女子不得參加。
(2)會場:部落會議在集會所召開,但偶有在頭目或長老總代表之私宅召開的例外。
(3)召集:按照族人的習慣,對社民的一切通知皆為在前夜(或當夜)爬上集會所屋頂,大聲喊叫(milekal / mion^on / mioy^oy)告知。事情如需守密,則由papeloay、tarokos或由傳信息的年齡層去告知各戶,而部落會議大都採用上屋頂屋呼叫的通告方式。
(4)會議形式:會議之形式並無一定的慣例,且因地而異。南勢阿美族的薄薄(Pokpok)社、荳蘭(Nataoran)社採頭目面南而坐,社民面對頭目圍坐成半圓形(頭目面南是因其相信:阿美族是來自南方的神明Cimatitian,由於祖先出生於該地,故死後靈魂亦往南而行),會議開始時,頭目面向南方諸靈(祖先、好友)默禱賜予其經驗與良策。然後說明欲提交眾人討論的事項,徵求意見後先由其詳述自己的意見,加上社內成員提供各種睿智判斷,又經長老總代表再三討論後。
(5)提交會議之事項:將頭目、長老難以絕斷的重大案件提出予以討論,不事先規定事項。
(6)議決之效力:對於會議所決議的事項有絕對服從之義務。懈怠、違法者將按事件大小與情況輕重而被索取家畜。
由於有部落會議的機制,因此,阿美族部落事務多能符合社民的期望進行,可說是部落的自治機構。【林素珍撰】
參考文獻: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2000,《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二卷] 阿美族、卑南族》。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2007,《蕃族調查報告書[第一冊] 阿美族南勢蕃、阿美族馬蘭社、卑南族卑南社》。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2.
部落會議(yarubu pacekelane) 魯凱族
魯凱族部落中跨越親族關係的公共事務概由部落中的領袖人物來協議解決,無論是政治、軍事或涉及司法裁判等事務,都經由各式公眾會議的方式來解決與執行。部落會議的成員有貴族頭目、小部落代表或領袖、獵人英雄或勇士、祭司等人物。凡涉及全部落利害的事,例如征戰、祭儀、集體行動(包括修道路、出獵、審判等),都可召開部落會議。
通常部落會議的地點是在貴族頭目家外院廣場,若僅領袖級重要人物開會則於貴族頭目屋內客廳舉行。部落會議的召集人與主席為貴族頭目,坐在石柱或木柱特定的位置;部落長老則坐在旁邊,主要的發言人坐在離貴族頭目最近的位置,其他出席者可以隨處找位置坐。每一種會議因其性質不同,各有主要發言人,如有關戰爭防衛的會議,軍事領袖與勇士為主要發言人;有關土地糾紛的會議,貴族頭目及其代表為主要發言人;祭儀會議則由祭司為發言人。其他的會議如:
(一)貴族頭目會議。部落中有二、三家不同系統的大貴族,常常為部落之事情及自家權利做協調的會議,由各家代表與部落長老出席開會。
(二)審判會議。審判會議先由小部落長老與關係人做和解的會議。若無法解決即移至部落會議,由貴族頭目主持,兩造關係的宗族代表、家長等參加,由貴族頭目站在公正的立場做最後的裁決。
(三)公廨會議。關於青年訓練(walaisi)、青年犯罪、確定勇士身分、道路加強等,由軍事領袖、勇士們參加開會。
(四)獵團會議。這是各獵團自己的會議,出發之前聚會分配出獵任務,或在獵場討論狩獵區範圍和狩獵技術等。
(五)兩部落的會議。通常兩部落發生土地或人事糾紛時,皆由部落長老和貴族頭目與對方交涉,或雙方直接會商。總之,部落會議不外乎商議、祭儀、出征、防衛、出獵、墾拓、裁判、會所訓練、貴族特權規範維護上與盟好等諸事。會議出席成員,通常由成人男子(戶長),婦女與少年原則上不被允許參加。【賴阿忠撰】
參考文獻:
達西烏拉彎‧畢馬,2002,《臺灣的原住民:魯凱族》。臺北:臺原。
王長華,1995,《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三‧住民志‧同胄篇‧魯凱族》。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