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契約(sbalay / pinkyalan) 泰雅族
「契約」的泰雅語為sbalay或pinkyalan,指雙方因為某緣故而有約定。有關泰雅族人對契約使用的意思及其概念,是因各種事項引起,比如雙方的借貸、買賣、交換、贈與等關係,以物品給付為目的,以及代理、雇傭等人的行為事項,皆可以透過契約方式履行雙方之承諾。
一般來說,契約須在雙方當事者同意之下而成立。一旦雙方有意進行立約,通常必須執行sbalay儀式,作為兩者的見證,儀式的行為意謂透過神靈(utux)作為雙方見證人之意。而sbalay的另外一個意思是有了結、圓和、和解之意。所以,雙方立契約時,除了進行上述簡單的儀式之外,其部落的族長(mrhuw)或耆老(bnkis)也會受邀到場,見證雙方的契約。同時,契約履行的時間期程也都在雙方認同下而定。基本上,未來若有一方毀約,通常對方會要求理所當然的理賠。毀約的一方除了把物品全數歸還,也會受到神靈(utux)的懲罰。不過,一般很少有反悔的現象。倘若物件是在未交付對方時即損害,另一方則可以自動解除契約,而對方還需理賠。除非物件是在交付對方手中後被他方損壞,則由該方理賠,契約即可解除。契約過程中,不可擅自將契約物變賣或交換,若一定要轉移或變賣,須經由另一方的同意才能進行,違約時該方除了雙倍的理賠以外,還會受到gaga的制裁。因此,契約一經族人確立後,很少毀約。【羅恩加撰】
參考文獻: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1996,《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 泰雅族》。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廖守臣,1998,《泰雅族的社會組織》。花蓮: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2.
契約(macacun) 排灣族
排灣族的契約(macacun)得行於有關親屬行為、財產以及其他諸般事項。macacun的締結僅需雙方同意即告成立,並不需要其他特殊的形式加以確立。macacun中所設定的物件或移轉物權時,一定要履約交付該目的物件。關於土地交付過程則是由雙方相約於該筆土地,清楚的標示其分界。若該筆土地無自然或人為之邊界時,則立茅以示邊界。排灣族古來無文字符號書寫系統,在簽立macacun後為避免產生macacun是否存在或內容發生爭議,通常重要macacun中皆會設有見證人,見證人則概由頭目或耆老擔任之。【尤寶萱撰】
參考文獻: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習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2003,《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 排灣族》。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