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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財產制度(大辭典舊有詞條)
  • I
    tacekecekelane(魯凱族)
族別
  • 21PAN 泛族群 Pan ethnic groups
分類
撰寫者

財產制度(大辭典舊有詞條)


1.

財產制度 排灣族

 

  排灣族內有關財產之字彙、定義稍有出入,以下彙整關於「財產」總稱的四個重要字彙,將其涵義說明如下:

  (一)kinitjuayan:祖先流傳下來的東西,以及屬於該家庭夫妻在婚後共同努力所有有的財產或成果。此字涵最廣,包括屬於該家屋內或屋外的所有財產,如無生命之財產、房屋、土地、糧食或有生命之家養的豬都在內。

  (二)sauzayan:此字廣義上的用法應與上述kinitjuayan同義,但通常特別強調家屋內所有貴重的財物或代代相傳的傳家之寶物而言;不過,其是否包括土地、糧作、房屋、豬、鐵具,則各地域群體或部落對此解釋不一。根據吳燕和(1993)有關東排灣族對於sauzayan的解釋指出,sauzayan是排灣族語彙中唯一具有財產意義的名詞,指可以代代相傳下去的家族財產總稱,內容可分三類:裝飾品、持久的器皿、生產的工具。然依其資料記載凡土地、家屋、糧食、家畜或衣服都不包括在內。

  (三)turivecan:指一般工具(農具、獵具)或加內其他日常使用的東西而言。

  (四)lavalavain:指飾物的總稱而言。

上述四種「財產」指稱類別上有重疊之處,過去傳統社會部落時期,除了最平常的飾物及常使用的農、獵具之外,像屬於sauzayan這類用作「聘禮」的祖傳貴重物品,甚至農、漁、獵收之土地、河流等自然資源,原則上只有頭目或其所出之貴族階級才能擁有,而一般平民階級者則無權且無力獲得。後來因日治時期統治者禁止頭目向平民徵稅,而頭目不諳農、獵事,為了現實生活需要,逐漸變賣珍貴財物取糧食來維繫生活,所以,財物才開始普及化,平民日漸能擁有原屬於頭目家的東西。

  因此,綜合對「財產」的籠統解釋,廣義上,我們將排灣族的sauzayan之概念詮釋為:凡家中所擁有可作為交易、交換或傳承的人或物,其蘊含著人與物關係之繁衍或再生產機制者;或者狹義的說法,sauzayan乃泛指家中所保存珍貴可為傳家用或當作聘禮之重要財物、物品而言。【江麗華撰】

參考文獻: 

許功明、柯惠譯,1998,《排灣族古樓村的祭儀與文化》。臺北:稻鄉。 

吳燕和,1993,〈臺東太麻里溪流域的東排灣人〉,《民族學研究所資料彙編7》。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2.

財產制度(tacekecekelane) 魯凱族

 

  魯凱族的財產制度,包括土地,土地為魯凱族經濟制度中最重的生產要素,其重要性遠超過其他的財產,該族對土地的分類主要是依其使用目的為原則,如部落性的公用財產有道路(kadadalranane)、會所(rarubwane)、部落外休憩站(sasadra)、敵首棚(tadradrakane)、泉水(calakebe或tamwalrwalrwane)、公墓(tadralredralrekane)等措施,皆屬於部落全體所公有。此外,一切部落境內的土地自然財產,以及自然土地上一切附屬財物,都為貴族頭目的私有財產。不過山上的樹木、野草、野花,以及山林中的鳥類,除熊鷹專屬貴族之外,部落中的居民都可以自由地採取使用,但貴族若看重即無條件讓出,或部落居民集體開採送到貴族家中。石板有石板稅,獵野獸要繳稅;河川個人可以自由捕魚,集體捕魚則要繳稅。農地方面,起先是貴族頭目所有,只要耕地是屬於貴族地則要繳糧稅,受贈的土地或經過買賣行為獲得的,即變成永久性的私人財產,不必再繳稅。貴族也不能私自從中取物,必須尊重地主的權利。平民為取得私有的土地權利,都會設法向地主購買。建地方面,部落區域內採開放性的建立家屋,建地屬貴族頭目所有,以開放性供居民自由建屋,其條件是服侍貴族。部落擴展、人民增多,顯示貴族頭目的勢力,但如果屋主遷出部落,貴族要收回該建地。獵場與漁區的所有權也屬貴族頭目所有,這樣的財產不得買賣,但可做聘禮之用和貴族之間的糾紛賠償用。獵場的獵物要繳稅—山羊、山鹿、山豬的前腿或後腿、肝和心臟等。獵區是開放的,不受部落的限制,但獵物的貢賦需繳於權利人。河川捕魚的貢賦與獵物相同。貴族頭目的另一特權,即部落以軍事行為所新取得之土地等均具有所有權。

  至於家庭與個人財產,舉凡含有身分地位意義的名字、聲譽,以及貴重的琉璃珠、陶壺等實際財物皆為家族所持有,亦是傳家的寶物。這些寶物,由於本身數量稀少,擁有的人也不多。此外,包括衣著飾物、農具、獵具、銃器、銅、陶、鍬、鐮、槍、刀、鍋、甕、器皿、織品、裝飾品、農產、獵物、家畜、貨幣等,可以技術製作、交易取得,或以個人功勳、特殊才能而贏得者,則全屬家庭或個人財產範圍,可以自行處置。【賴阿忠撰】

參考文獻: 

喬宗忞,1990,《魯凱族的經濟變遷與社會階層制度─以霧台鄉大武村為例》,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王長華,1995,《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三‧住民志‧同胄篇‧魯凱族》。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