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泰雅族的財產所屬單位及管理使用是由個人、家族、部落,以及部落同盟等四個不同單位所持有。公有領域(qyunan / sapat)也可稱為公有財產,財產所有之範圍與單位,依財產之獲得及使用之性質,其單位從部落同盟乃至個人。qyunan或sapat是指泰雅社會各部落的公有財產,也就是部落的公有領域,每一部落都有。這些部落公有財產、公有領域的產生,都是經過各部落頭目、勢力者、族長等一群人,在部落同盟會議中以共享為基礎,以公開、公正、公平為原則共同劃分並議決之。一旦劃分好之後就不能隨意更改,若有個人或外部落擅自侵入,一概視同侵犯而會引發社會制裁甚或馘首戰爭。「部落同盟公有財產」和「部落共有財產」分述如下:
(一)「部落同盟公有財產」主要是指獵區、漁區、道路及部落群外的山林附產物四大類,下列是部落同盟公有領域的單位與範圍:
(1)漁埸(utux llyung):數部落毗連分布於同一流域,乃泰雅族部落同盟關係之基本因素,故河流之漁獲權通常為同流域諸部落之共有財產財,如大嵙崁溪之本流之各段與各支流為其他分布地之社或族群共同所有;大安溪流域為北勢群諸部落所共有;大甲溪下游為南勢群諸部落所共有,而上游則屬沙拉茂群和司加耶武群所有。凡屬於各該族群之人民均有權在溪中捕魚釣魚之權,唯毒藤捕魚則必集體舉行,並共同分配魚獲。
(2)獵埸(utux ’lyapan / utux qlupa’n):獵埸之性質較漁埸更為複雜,一個部落或數個部落間常以鄰近的自然山林為共同獵埸,由數個祭團之獵團共同使用。獵埸之單位與獵團並不一致。有一獵團使用一個獵埸者,亦有數個獵團使用同一獵埸者。
(二)部落共有財產:
(1)部落共有財產:部落常爲土地財產之基礎單位,每一部落有其清晰的土地疆界。部落間常以自然地形互相劃界,如山脊溪谷之類。「部落共有財產」主要是指部落領域內未經人力墾殖的所有土地,及包括領域內的獵區、漁區、道路及部落群外的山林附屬產物,以及水源、泉水、荒地、山林、亡者遺物、捨棄地。此外,眺望台亦屬部落所有。
(2)同祖血群與家族財產:耕地原則上屬於開墾者之家族所有,唯休耕之土地則同祖血群可以互用。耕地所有之家族如絕嗣時,該家族之耕地亦歸其同祖血群所共有。若非同祖血群而欲使用他人之休耕地時,必須事先取得該家族乃至同祖群之同意始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