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時代的番界
「隘」就是隘防,有時也會被利用於聚落或道路的盜賊防禦,其方式透過哨站、隘寮(銃櫃)與警戒人員即可達成,較複雜設施則透過磚造、夯土城牆與城樓。清國在台灣設有「番界」,即國家與原住民族之邊界,按不同年代可稱為土牛紅線、藍線、紫線等,其線位置即「番界」,是外人、團體、乃至於國家,用以區隔「原住民」與「平地人」之界線,有時用山川等自然區界,若無自然區界,則以人工方式,透過立碑、豎界或挖深溝渠為界線,因此殘留一些「民番界碑」,官方雇用的守備人員為「隘勇」,民間稱為「隘丁」,光緒年間,巡撫劉銘傳廢除私隘,仿照軍隊設置,用「勇營」制度取代,通稱「裁隘置營」。
日本時代的隘勇線
日本時代初期,因勇營裁撤,沿山地帶隘防消失,已開墾土地相繼荒蕪,被稱為「生蕃奪卻地」,但事實上其土地原所屬權其實是原住民族。日本時代初因為沒有官設隘勇的保護,造成許多地區的墾戶(墾號)與私隘又再度興起,不過墾戶數量、隘墾的規模與隘防的強度,都遠不及以往。1902年(明治35年),南庄事件發生後,總督府將隘勇線放置於警察制度之下。1904年(明治37年)7月,總督府以訓令第120號制定〈隘勇線設置規程〉,作為隘勇線設置的基本規範。
隘勇線等級與人員配置
日本時代初期受限於僅存隘線工程、警備人員、經費多寡等因素,再加上各廳的隘勇線工程也並未統一,隘線工程或多或少有些許差異。主要施設工程包括:隘勇線、寮舍(如:隘勇監督所、隘勇監督分遣所、隘寮)、隘路、砲台、鐵絲網(包含通電與不通電)、小型發電廠及電話線等。日本時代的隘勇線被分為三等,一等:每2日里監督所1所,每1日里(約3.9公里)分遣所6所、隘寮12所。二等:每2日里監督所1所,每1日里(約3.9公里)分遣所4所、隘寮8所。三等:不設置隘寮,每2-4日里(約7.9-15.7公里)監督所1所,分遣所每1日里4所。在隘寮配置2-4名隘勇,隘寮4-5所內設置1處隘勇分遣所與配置巡查或巡查補,連接這些分遣所4-5所,駐紮警部或警部補與若干巡查之處,則稱為隘勇監督所。在監督所內必要時配置醫師,除所屬巡查及隘勇之外,又特別增加設置、作為補缺及其他應援之用。
「隘勇線」上有警部、警部補、巡查、巡查補,其組織像軍隊一樣,順序指揮與監督,隘勇則像卒兵一樣。當隘勇線新設置時,雖然有其他的職工與工人的施工,但平時隘寮、隘路、橋梁的修繕,射界的清掃及地雷埋設,鐵絲網、電話線的架設和修補與監視等,都屬於警備員「隘勇」的任務,因此這些行動像是步兵兼工兵,又部分兼砲兵。
隘勇線政策
依照鄭安睎研究,隘勇線政策有下列分期:一、官民隘並存與隘線退縮時期(1895-1901)。二、小規模整理、恢復清末隘線與納入警察管理時期(1902-1903)。三、大規模隘勇線推進與包圍原住民聚落時期(1904-1909)。四、軍警聯合討伐與隘勇線深入蕃界時期(1910-1914)。五、後隘勇線推進時期(1915-1917)。六、理蕃道路取代隘勇線時期(1918-1926)。其中第三期又可分為2階段:大規模隘勇線推進(1904-1906)、包圍原住民聚落時期(1907-1909)。第五期開始,隘勇線逐漸轉型之外,此期也將隘勇線改稱為「警戒線」,監督所改為「警戒所」,亦漸漸把隘寮裁撤,1917年(大正6年)以後,皆無設置隘寮。隘勇線制度在1916-1917年(大正5-6年)起,隨著「蕃情」逐漸平穩,漸次裁撤各處隘勇線,一直要到1926年(大正15年)2月,正式併入正規的理蕃事業之中。
目前全台灣共有10個縣市曾有日本時代的隘勇線遺跡,包括: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宜蘭、花蓮、台東、高雄等縣市。曾被隘勇線政策影響的原住民族則有泰雅族、賽德克族、太魯閣族、賽夏族、布農族、阿美族、魯凱族,其中鄒族與排灣族領域內並無隘勇線推進,而日本時代的「隘勇線推進」政策實則為清國「番界」政策的延續,用以解決與處理國家與原住民族的土地問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