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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獵區(大辭典舊有詞條)
  • I
    qyunam / qlyapan(泰雅族) / hupa(鄒族)
族別
  • 21PAN 泛族群 Pan ethnic groups
分類
撰寫者

獵區(大辭典舊有詞條)


1.

獵區(qyunam / qlyapan) 泰雅族

  「獵區」一詞,乃指泰雅族人的狩獵範圍。每一支族都有固定、專屬的獵區,一般獵區除自己家族(祭團)或部落人可以使用外,外人不得使用。

  泰雅族人對獵區的基本概念如下:

  (1)獵區大致可分為二種,其一是離部落較遠的深山,出獵往往需三至十幾天不等。族人會選擇在人跡罕至的山區是認為該地無人能到,所以能孕育出較多的野獸。其二是離部落較近的獵區,通常離部落較近的獵區其獵物較小,出獵時間約一天左右。

  (2)獵區是由同一個血族團體或部落共同組成、管理與使用,族人可進行單獨的狩獵活動,亦可進行群體的狩獵活動,惟群獵多在部落舉行祭祀等大型活動時方出現。

  (3)獵區屬於公共財產,一旦部落遷移他地,此獵區即可販賣、交換、贈與,但須經過部落共同協議才得以契約讓予或收受。

  (4)一般獵區內的財產,如果實、藤條、木耳、蜜蜂,可任由共同使用的部落人採用,但若他人事先做好標誌,則表示該物已有所屬,其他人不得採集,否則須賠償受罰。

  (5)個人在部落獵區裡所捕獲之獵物屬個人所有,倘若家族群體至獵區狩獵,任何成員所獲之獵物皆視為家族共有,最後須平均分配。

  (6)部族專屬獵區外人不得侵入,違者須受罰,嚴重會發生打鬥。但若因追逐獵物而進入其他部落獵區,則可被允許,但如有他社族人看到,獵物也要與之分享,若無人看到,則不必如此。【羅恩加撰】

參考文獻: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1996,《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 泰雅族》。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廖守臣,1998,《泰雅族的社會組織》。花蓮: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2.

獵區(hupa) 鄒族

  鄒語的hupa,可譯為獵區或獵場,擁有者為氏族,屬於氏族集體所有。獵區通常以天然地景、地物如河流、稜線為界,一個氏族可以擁有幾個不同的獵區,獵區的取得和氏族的遷移路線、部落首長的認定有關係,例如族人的歷史傳說中敘述某一氏族的居住地或遷移路線,那麼該氏族中的獵區可能在這些地帶;不過鄒族也有交換獵區、贈與獵區的情形,所以獵區不一定在歷史遷移的路線上。

  狩獵原則上要在自己氏族的獵區進行,如要進入別人的獵區,必須先取得同意,獵獲的動物必須把「獵區主人份」(nu no hupa)給獵區主人,如追獵動物跑到別人獵區,事後也必須告知獵區主人,並給予「獵區主人份」。鄒族人為了保護獵區需經常前往巡獵,而獵區主人通常也會在獵區做詛咒儀式,防止有人入侵;如果有人故意入侵別人獵區,就會遭致嚴厲的部落制裁,否則會產生氏族間的仇恨。

  為了守護獵區,在舉辦小米收穫祭(homeyaya)時,小米收割完成後的3至7天,由長老率領男性氏族成員夜宿山上,以執行次日一早的祈福儀式(sʉ’tʉ),為自己的獵區祈求各地神明及祖靈的賜福和祝佑。返家之後,整個小米收穫祭才告正式結束。到上山施行祈福儀式,必須攜帶預先用五節芒做好的vomʉ,數量要超過既有已知的獵區地名數量,施行祈福儀式需逐一唸出獵區地名,並將vomʉ插在地上以祭獻當地神明,族人也以漢族的「拜年」一詞來稱呼這樣的過程。最後剩餘的則用來供奉所有進出獵區的神明及祖靈。

  近來在爭取傳統土地權利的論述中,有鄒族人將hupa引申為「傳統領域」,此一隱喻式的用法,符合鄒族人平常使用hupa一詞的所強調的權利意識,也與獵區作為族人生活領域之邊界的空間意象有其內在的關聯。【雅柏甦詠‧博伊哲努撰】

參考文獻: 

王嵩山主編,2001,《阿里山鄉志》。嘉義:阿里山鄉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