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承恩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擔任道卡斯族新港社頭目,其二為新港總村長。新港社位於今苗栗縣後龍鎮。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89-1931(光緒15年起至昭和6年)。
擔任新港社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9-1901(光緒15年起至明治34年)。
1889(光緒15年),在新港社番江阿連、解烏番、馬仕敬等人向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稟舉劉承恩,接替遭到斥革的新永清,擔任新港社頭目。見《淡新檔案》
又知,1890(光緒16年),頭目劉承恩,遭到社番指控侵吞口糧,卸任頭目一職。見《淡新檔案》
又知,1901(明治34年),適逢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調查全台土地之際,社番劉江順有承祖父遺下自墾山埔壹所,坐落土名石坡湖內,世代相承守管,無契據可稽查。頭目劉承恩,立定契字一紙,證明社番劉江順持有石坡湖內的土地。見《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契約文書‧永久保存公文類纂》
擔任新港總村長。已知在任時間含1896(明治29年),有總村長戳記為憑「新港社平埔總村長劉承恩戳記」(見下附戳記)。
1896(明治29年),新港社總村長劉承恩,同軍隊嚮導劉登春、村師林日新、醫師劉光輝,前往中港,迎接日軍到新港社,並協助日軍進入苗栗及銅鑼街,搜捕各村軍械武器、派出十三庄人力搬運米麥。劉登春、劉承恩、林日新、劉光輝四人,事後獲日本人給發賞金。內有總村長戳記,即下附戳記。見《臺灣總督府檔案》
[後述]
1931(昭和6年),宮本延人前往新港社調查時,曾為劉承恩拍攝照片一紙,現由國立台灣大學人類學系收藏。見典藏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