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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李明清
  • H
    李 明清
  • T
    明清 Bîng-tshing
  • J
    李 明清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李明清


  李明清又名隴上梅。李明清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擔任道卡斯族後壠社土目,其二為後壠社頭目。後壠社位於今苗栗縣後龍鎮。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87-1890(光緒13-16年)。
  擔任後壠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7-1888(光緒13-14年)。
  1887-1888(光緒13-14年),土目李明清,捲入後壠社屯丁吳清榮具告張色之子張萬的金錢糾紛。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8(光緒14年)的「竹塹日北屯各社通事土目業戶差甲清單」,載有李明清姓名。見《淡新檔案》
  擔任後壠社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1890(光緒14-16年)。
  1888(光緒14年),在竹塹屯董事解大賓、外委邵長發等人向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稟舉李明清,以別名「隴上梅」,承充後壠社頭目。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9(光緒15年),頭目隴上梅,同日北屯董事潘德順、竹塹屯董事解大賓仝眾頭目等,聯名上稟給台北府知府雷其達,懇求「援照淡水詳定章程,札飭新竹縣以社租拾成內,抽出四成完糧,餘六成仍歸屯社公費口糧,蠲免繳款,並請飭縣重行出示,諭佃將去年應完各社六成之租,遵定新章納清,不得再抗,俾眾丁糧食有賴,不至枵腹奉公也」。見《淡新檔案》
  又知,1890(光緒16年),頭目隴上梅,遭到社番指控其「向佃混收大租,任意花銷,所有番丁口糧,分毫不發,且遇有公事置之不理,社務將見廢弛」。新竹縣知縣張廷檊予以斥革。見《淡新檔案》

參考文獻:
  • 《淡新檔案》,17113-001。17212-017、025、026、030、056。23311-007。